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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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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實話,造成公司重大損失這個只能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至於資遣費是不可能不給的,勞基法沒有一條可以讓公司扣下資遣費不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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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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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證明他是刻意毀損造成公司損失
不然你還真的不能叫他走人. 台勞還可以資遣. 外勞你叫他走人.政府很可能不會讓你補外勞 而這個問題.我以前在日商公司待的時候有問過 他們給的回答是. "工人因失誤造成的損失.也是生產風險的一部分" "一但你叫他們賠.那 這件工作將沒有人敢做" 以前在日商公司待的時候.每天也是要經手幾千萬的原料 剛進去的第一個禮拜.我的同梯同事就撞壞了上百萬的東西. 公司也是說.這頂多影響他當年度的考績而已.不會叫他賠 因為他不是故意的. 而會重複犯錯的人.頂多調去做別的事情 讓別人來做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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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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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非有左列情事 ![]() 要 旨: 事業單位對勞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項條件可由勞資協議明訂於 工作規則中 全文內容:關於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 74.09.14 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四七○四○ 號函釋略以:「勞資雙方如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工作是否能勝任 之認定發生爭議時,自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之旨意係在於協調勞資關 係,促進勞資合作,另工廠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 能勝任時,如有爭執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故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所規 定之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情事,如勞資發生認定爭議時,仍得提請勞資會議 討論。至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涉及個案事實認定 問題,如確有於工作規則中列舉明定之必要時,亦可由勞資協議訂定,俾 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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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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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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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司為何不多花錢請高素質的員工?
為何不多做員工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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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南投縣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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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們公司管理外勞是什麼鳥單位??? 怎麼會這麼差 不要說在公司犯錯了! 連外勞在宿舍因故打架 被公司知道第二天馬上叫他們不要來 出機票讓他們回國去 表現不好的,2年一到絕對不續約 工作有犯錯的當天絕對是下不了班,留下來約談再約談, 第二天 寫五個為什麼!!! 再請仲介 媽咪過來溝通到底什麼問題 搞到後面很少沒有哭的 可能有人會想我們公司對外勞很差,絕對是錯的 公司外勞40個左右 工作年資超過9年的10幾個 還有媽媽做了6年回家去 換她女兒過來繼續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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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7 您的住址: 中國鬼島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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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產吧.
傳產跟科技業的外勞管理 根本是二個世界. 傳產的領班 還要自己跑去抓逃逸外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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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7 您的住址: 中國鬼島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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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解雇本勞很簡單.
跑一些流程 : 開警告函 主管正式約談 做工作表現評鑑 開評議會(人評會)........ 證明他不適任. 外勞 看當初的合約. 可能那公司紀錄不良(或是關係沒打通好). 被勞工局盯上了吧. 開除本勞 會被說是為了引進外勞取代本勞. 開除外勞 會被說是本身管理外勞不當. 都會被當成 下次申請外勞被拒絕的理由. 此文章於 2018-07-07 03:32 AM 被 77i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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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風城
文章: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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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可能不行
看公司要不要做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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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流系統全部到位,好好聽音樂,音樂好好聽。 ![]() 重機的奧妙之處,就是 在併排行駛、鑽車縫時,它視同機車… 在爭取路權時,它又視同汽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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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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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不簡單要看, 其實政府人員都很盡責的偷偷跑來觀望很多公司. 哪天你要申請XXX, 過去了他說怎麼他們看起來不像呢, 你問他們什麼時候看得. 說穿了也就是看表面然後猜測, 然後不斷要你去證明, 至於做到什麼程度就... 解雇本勞, 標準的確是如上述, 不過跑流程失敗的也不是沒有, 呵呵. 台灣什麼規定都是"教科書," 但本質是要看什麼人去做, 面對什麼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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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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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法子處理,只是要不要作而已,都賠百萬了
而且不只一次,那足夠證明他們無法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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