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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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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關幾天,順便丟本中華民國憲法給她在裡面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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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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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釋字第 535 號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 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 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 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 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 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 所以 1.並不是公共場所就可以隨意臨檢,要有合理懷疑事由 2.犯罪熱點並不能當做隨意臨檢成立的理由,同樣要有合理懷疑事由 不是"懷疑"就可以 是要"合理懷疑"才可以 此文章於 2017-04-01 08:47 PM 被 DWEOO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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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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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女權主義是自助餐式,並沒教育女性除了維護自身的權利外,還有一種叫責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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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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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各自解讀吧,反正誰也不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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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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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Hsin-Chu / Miao-Li
文章: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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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路上已經發生事故,還遇到以為自己很正的三寶,真的是很無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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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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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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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伙食費要一頓一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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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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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樣的
如果是我 繳罰單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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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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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講得很好!! 可以的話最好印一分在身上~ 但是良心的建議你,到時候不小心被盤查千萬不要學這個主委! 不然下場很可能`極有可能不太一樣~ 因為你不是OOXX主委,也沒有黨籍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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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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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估計 會被壓制帶回派出所 若有拉扯使員警受傷 移送防礙公務 傷害罪 我比較孬 遇到都是乖乖拿出身份證 我可沒那屁股說我有人權拒絕盤查 小電腦按一按我就可離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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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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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想太多了 這個主委到離開之時,連自已的名字都沒講,更沒提自已是什麼主委 若不是記者無聊到這主委的FB上抄下他的抱怨文,隔天就把這件事情給大幅報導 可能那些員警到如今也不知道他當時盤查的對象是誰 其實警察的心態 只是想便宜行事玩猜猜樂,看看對方會不會作賊心虛,而主動露出什麼馬腳而已 人權意識高漲的今天,連太陽花都法院宣判無罪的今天 警察是不能隨便整人的 這跟政治迫害不同 我沒有任何違法,又只是一個老百姓 所以整我,拿不到任何好處 警察要整我,那也要看看整我之後,有沒有長官會挺他? 所以我到是不怕會發生什麼事情 十有八九就是像這案例 不給身份證,警察也不能奈我何 帶回警局,那又太小題大作 理由不充份還會被我投訴 所以就直接讓我離開吧 此文章於 2017-04-01 11:02 PM 被 DWEOO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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