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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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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後對方好意的點一下 其實自己就該知道進退 要來硬的 我想那個小攤子以後可能連生存都很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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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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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許社會觀感不佳吧............. ![]() 說真的, 論法的話, 我也好想知道這樣的行為觸犯了什麼法條 若有人知道 分享一下 順便教育一下大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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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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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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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賣家聲稱 要多少有多少 廟家自己都沒辦法要多少有多少了 所以要追究是否仿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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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
文章: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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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不得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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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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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錢母 紫南宮:下架不追究
我覺得廟方可能是氣在
明明就每年要大家排隊拿的東西 卻被人拿來轉賣牟利 這新聞一出來 很多賣家自然就縮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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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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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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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最佳解答: 《阿崙法律會客室》摸彩贈品 可以轉售嗎 2007/3/28|作者:【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點閱次數:455|推薦朋友|新聞評分|環保列印 1、某電台A公司正舉辦年終摸彩,小俊幸運抽中了一台MP3隨身聽;A公司當場與小俊約定「此贈品禁止轉售予他人」,試問小俊若轉賣予他人,會不會觸犯法律規定? 2、再者,若小俊是中獎取得隨身聽後,才發現其上印有「贈品禁止轉售」字樣,試問此種情形和上述A公司主動告知的情況相較,兩者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一、在1的情形下,小俊和A公司就該MP3隨身聽成立的約定,是民法上之贈與契約,而「贈品禁止轉售」約定,乃係契約之負擔條款,依據民法第四一二條第一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小俊若將贈品轉售予他人,贈與人(即A公司)即可依上開民法規定,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如此一來,小俊便須向A公司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二、在2之情形下,該「贈品禁止轉售」條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約定而生,而是A公司單方擬定,屬於民法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且此種單方限制契約相對人行使權利之條款,並不公平,故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規定屬於無效,因此小俊可以放心將該隨身聽轉售予他人,只是小俊若為避免將來和他人發生買賣糾紛,最好事先將該隨身聽之情形詳加說明。 三、最後必須說明的是,此類「贈品禁止轉售」約款如果在一般買賣的情形,最常見是製造商為避免經銷商將主產品及贈品拆開分售,變相向消費者圖利所規範,且此約款目的在保障消費者,並僅於製造商及經銷商之間有效,消費者並不因此負擔義務,消費大眾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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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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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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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只有仿冒才算侵害智慧財產權哦! 就著作財產權的觀點來看, 就算轉賣者手中的"錢母"是廟方所贈送的真品, 但廟方並沒有授權這些人銷售(散布)的權利. 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引用:
這就是為什麼廟方強調錢母是非賣品而且已經註冊商標和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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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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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就算是真品, 但聲稱"要多少有多少"或是"大量"就可能觸法. 我想廟方贈送這些錢母時並沒有同時提供文件證明轉讓這些物品全部的"著作財產權", 或是同意受贈者可以"散布"的權利. (著作權法對"散布"的定義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 流通。) 此文章於 2017-01-25 09:01 AM 被 操級廢員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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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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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法院, 就裁定 擲么 問是否可轉賣, 畢竟是土地公授權不是廟授權。
廟方可能會縮回去, 再次掰杯可能連廟方都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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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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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又不是用"擲茭"的結果來判決的...... 再說登記註冊錢母上這些商標或圖案的所有權人是廟方..... 您覺得可以告廟方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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