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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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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問題
非賣品通常都是禁止轉售的 之前有過這種案例 此文章於 2016-11-10 06:05 PM 被 lompt20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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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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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你可以查查有誰賣非賣品被判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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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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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觀念不是這樣的...... 就著作權法而已,廠商自己講的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恐嚇你而已........ 重點在於物權是誰擁有的......物權是你的....你就有權做任何處理.......... 光碟廠商比較奸詐的地方在於它對出租的光碟有做手腳.....以前常常對於簽約出租廠商並沒有賣光碟給它們,而是壓製光碟借給它們去出租且也都沒在回收的.....出租廠商並沒有擁有物權......但像百事達之類出租廠商確會去賣這些它本身沒有物權的碟片.....像這些是有法律風險的..........不過好像有消費者因而被影片廠商提告....但最後判無罪.....主因是百事達有開發票,法官採信一般消費者很難知道判別百事達沒有"物權"...... 當然如果出租廠商是買很多零售版來租.....之後出租熱潮過後太多而拿出來賣...這種就絕對不會有問題(雖然這種影片廠商零售版片頭都恐嚇不能租售,但實際上是沒問題的)... 所以要先弄清楚"物權"是誰的.......隨貨附贈物權是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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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我愛彰化不愛髒話
文章: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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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非賣品』是指限制於銷售端的商品搭售贈品, 銷售端不得分拆另外賣錢 而消費者a因為已經付錢買了商品, 得到了這個『非賣品』 所以這個『非賣品』的物品所有權是這位消費者a的, 要留要送要賣都隨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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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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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說各話了半天, 看看實際政府資訊...
=============================== https://www.tipo.gov.tw/fp.asp?fpag...alidation=pz2bO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 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 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 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 物,則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得再行上網轉賣。故關於所詢問題二及問題三,您於20多年前購買之海外(含日本)正版CD得否在網路 上轉售,並非以購買或產製之年份為判斷依據,而應視該CD之輸入者是否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定。建議您於轉售前先 向購入之唱片行釐清前開問題,若無法釐清則不宜再行轉售,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 看來是我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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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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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廠商與經銷商的約定,不能侵犯消費者財產的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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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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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憲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著作權法有權力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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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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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tNode=6982&m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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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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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鬼島法律就是個笑話 ![]() 國外二手遊戲買賣訴訟 法院判決消費者有權處分 不論著作權權利人是否同意 此文章於 2016-11-11 11:16 AM 被 st2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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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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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物權耗盡的問題,只要消費者是合法方式取得的物品 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 就喪失了他的散布權,更直接的說法是他已經把散布權用光了 在此之後,就他所移轉出去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對任何人都不能再主張散布權。 因此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從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那裡 因為買賣或贈與而受讓取得著作物所有權的人 當然可以自由管理、使用、處分(包括出口、出口後再進口)他所取得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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