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會有問題
非賣品通常都是禁止轉售的
之前有過這種案例
     
      

此文章於 2016-11-10 06:05 PM 被 lompt2016 編輯.
舊 2016-11-10, 05:59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  
oodin.
Power Member
 
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買東西(我猜應該是相關雜誌?)附上的, 上面還標明非賣品, 不算宣傳品??
如果改成
=========
電影公司可以主張,他們並沒有將附件光碟的所有權交給消費者,而是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消費者在家中播放,所以,消費者只能依照電影公司授權的方法使用光碟,沒有取得宣傳光碟的所有權,當然就不能主張要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轉售附件光碟。為了保護自身權益,電影公司已在宣傳光碟上標明,「授權個人家庭使用,不得轉售」
=========
這樣就很清楚了吧...
拍賣上有, 不見得代表這合法, 只是公司要不要抓, 要不要告而已...


裁判書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你可以查查有誰賣非賣品被判罰的
 
舊 2016-11-10, 06:04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odin.現在在線上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lompt2016
會有問題
非賣品通常都是禁止轉售的

觀念不是這樣的......

就著作權法而已,廠商自己講的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恐嚇你而已........

重點在於物權是誰擁有的......物權是你的....你就有權做任何處理..........
光碟廠商比較奸詐的地方在於它對出租的光碟有做手腳.....以前常常對於簽約出租廠商並沒有賣光碟給它們,而是壓製光碟借給它們去出租且也都沒在回收的.....出租廠商並沒有擁有物權......但像百事達之類出租廠商確會去賣這些它本身沒有物權的碟片.....像這些是有法律風險的..........不過好像有消費者因而被影片廠商提告....但最後判無罪.....主因是百事達有開發票,法官採信一般消費者很難知道判別百事達沒有"物權"......
當然如果出租廠商是買很多零售版來租.....之後出租熱潮過後太多而拿出來賣...這種就絕對不會有問題(雖然這種影片廠商零售版片頭都恐嚇不能租售,但實際上是沒問題的)...

所以要先弄清楚"物權"是誰的.......隨貨附贈物權是誰的???
舊 2016-11-10, 06:21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aaa88離線中  
醬爆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我愛彰化不愛髒話
文章: 172
簡單講...
『非賣品』是指限制於銷售端的商品搭售贈品, 銷售端不得分拆另外賣錢

而消費者a因為已經付錢買了商品, 得到了這個『非賣品』
所以這個『非賣品』的物品所有權是這位消費者a的, 要留要送要賣都隨他
__________________
Yooooooooooooooo!
舊 2016-11-10, 10:17 P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醬爆離線中  
FIREFALC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各說各話了半天, 看看實際政府資訊...
===============================
https://www.tipo.gov.tw/fp.asp?fpag...alidation=pz2bO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
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
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
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
物,則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得再行上網轉賣。故關於所詢問題二及問題三,您於20多年前購買之海外(含日本)正版CD得否在網路
上轉售,並非以購買或產製之年份為判斷依據,而應視該CD之輸入者是否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定。建議您於轉售前先
向購入之唱片行釐清前開問題,若無法釐清則不宜再行轉售,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

看來是我錯了...
舊 2016-11-11, 08:08 A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IREFALCON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henrylin
非賣品是指廠商不能把這拿來賣吧,一般人如果買回家就是自己的了

誰管得著你要賣人還是送人

廠商與經銷商的約定,不能侵犯消費者財產的處分權
舊 2016-11-11, 10:32 A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各說各話了半天, 看看實際政府資訊...
===============================
https://www.tipo.gov.tw/fp.asp?fpag...alidation=pz2bO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
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
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
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
物...


違憲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著作權法有權力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舊 2016-11-11, 10:48 A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oodin.
Power Member
 
ood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531
引用:
作者st202
違憲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著作權法有權力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tNode=6982&mp=1
舊 2016-11-11, 11:03 A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odin.現在在線上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oodin.
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tNode=6982&mp=1

鬼島法律就是個笑話
國外二手遊戲買賣訴訟
法院判決消費者有權處分
不論著作權權利人是否同意

此文章於 2016-11-11 11:16 AM 被 st202 編輯.
舊 2016-11-11, 11:13 A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202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各說各話了半天, 看看實際政府資訊...
===============================
https://www.tipo.gov.tw/fp.asp?fpag...alidation=pz2bO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
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問題一可否將朋友贈送的台灣正版CD上網轉售,依上述說明,只要該C
D是合法重製物,即使外包裝有記載「贈品不得轉售」「非賣品」等之文字,上網轉售仍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二、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因此海外版正版CD若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
之物,即會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屬「非合法重製物」,在我國內即不得任意散布。反之,海外版正版CD如係經國內代理商合法發行之
物...


還有物權耗盡的問題,只要消費者是合法方式取得的物品
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
就喪失了他的散布權,更直接的說法是他已經把散布權用光了
在此之後,就他所移轉出去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對任何人都不能再主張散布權。
因此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從著作人或其授權的人那裡
因為買賣或贈與而受讓取得著作物所有權的人
當然可以自由管理、使用、處分(包括出口、出口後再進口)他所取得的著作原件或重製物。
舊 2016-11-11, 11:27 A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drs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02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