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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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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精神病
見到單獨年輕妹妹就性奮想性侵 這種是不定時炸彈,應和社會隔絕 有先例以後就不會再亂拿精神問題當藉口 總不能因為有精神病就減刑,讓人民暴露於危險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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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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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太喜歡涉及"做錯事當下是什麼心態"這個情節.
"是否被逼著犯罪"是唯一需要被考量的部分. 你收到貨品包裝摔得爛爛的, 你會考量他好辛苦所以算了? 這只是工作. 犯罪應該是要更嚴苛看待, 以及要盡量從"受害者"而非"旁觀者." 受害者不會因為對方是神經病而覺得好過. 就像我不會因為對方是否是保育動物又或者是"只是小偷"而鬆手. 誰知道保育動物是因為餓了, 累了, 熱了而跑進來? 誰知道小偷是真的餓昏了, 真的無可奈何又或者他講的任何理由. 那都不重要, 重點是我受害, 我在自己家中無害於旁人下受害. 這就是受害者角度, 畢竟我不是加害者, 不是始犯罪者. 受害者的權益要伸張, 加害者的權益要收縮, 這才是正確的. 不然, 絕大多數人都會選擇當加害者, 有利可圖, 何樂而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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