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銀★(砍掉續練)
Advance Member
 
銀★(砍掉續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5
引用:
作者Flymonster
建議送到敘利亞好了,跟ISIS的處決方式比起來,台灣的死刑執行方式太有人性了


他們的小孩缺練習對相,這些詐騙送過去當靶!

以後影片不要再出現青天白日旗...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舊 2016-04-11, 02:08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銀★(砍掉續練)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詐騙中國人的錢回台灣的話,政府應該頒獎狀才對啊
 
舊 2016-04-11, 02:35 PM #1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 Chin離線中  
marumi
*停權中*
 
marum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肯亞警方去年底破獲77名華人非法入境的電信詐騙案,並交法院審理,其中有23人為台籍,而第一批獲判無罪釋放的37名嫌犯中,則有8名台籍人士,卻遭肯亞警方無由扣留


有罪的應該是會在當地坐牢
新聞都說這8人當地法院已經判無罪了
但中國卻把他們遣送回中國

搞不大懂中國要那八個無罪的台灣人幹嘛
還是這手段只是要對外展現台灣人就是中國人的說法

這篇回文
蠻多人只看標題回的
舊 2016-04-11, 02:36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umi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marumi
>>肯亞警方去年底破獲77名華人非法入境的電信詐騙案,並交法院審理,其中有23人為台籍,而第一批獲判無罪釋放的37名嫌犯中,則有8名台籍人士,卻遭肯亞警方無由扣留


有罪的應該是會在當地坐牢
新聞都說這8人當地法院已經判無罪了
但中國卻把他們遣送回中國

搞不大懂中國要那八個無罪的台灣人幹嘛
還是這手段只是要對外展現台灣人就是中國人的說法

這篇回文
蠻多人只看標題回的


無罪判決是可能附帶驅逐出境(或說宣告為不受歡迎人物),但此時要送到哪裡通常還是由被驅逐者自己決定,會不讓被驅逐者自己決定應該只有透過司法互助引渡才合理,請問一下PRC有對那幾人提出引渡要求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6-04-11 02:45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6-04-11, 02:42 P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cmwang
當地法院判無罪,卻被用奇怪的方法送到PRC,那駐外單位不想辦法才是失職吧,還是不管在天涯海角,只要PRC不喜歡的人都可以不擇手段綁回PRC才叫合理啊....

請參考這篇菲律賓台嫌遣送案討論:文章很長,我贊成將這些人送到大陸。另外維基解密 創辦人因為性侵案被要求由英國引渡到瑞典,創辦人是澳洲籍,澳洲的作法是派出外交官陪同,確認有無被不法不當審判,這事情我也支持我外交部依澳洲方式辦理

這篇文章太長,引用重點如下:

二、台、中、菲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競合

本案犯罪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犯罪結果地為「中國大陸」,犯罪行為地為「菲律賓」,犯罪行為人則具有我國國籍,故對於本案,中國大陸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被害人 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菲律賓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具有管轄權;我國則可主張「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因此,台灣、中國大陸、菲律賓三者皆可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及審判權。



三、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之合法性?

菲律賓如不欲自行審判該案件,應遵守國際法上「不引渡即起訴原則」,應將人犯引渡給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但本案因「中國大陸」與「台灣」皆提出引渡之請求,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是否符合國際法規範,則須視其是否符合「多數引渡請求之順序」。

關於如果有數國政府就同一人犯要求引渡,我國引渡法第6條有下列規定:「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即國際法上「多數引渡請求之順序」為:引渡條約締約國→領域管轄原則→國籍原則→重罪或請求優先之國。

中菲兩國的引渡條約在2005年8月1日已生效,中國大陸亦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台灣僅能主張「國籍原則」,故依上述順序,菲律賓依中菲引渡條約將人犯引渡給「中國大陸」,似無違反國際法原則。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此文章於 2016-04-11 03:12 PM 被 小肥羊 編輯.
舊 2016-04-11, 03:04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肥羊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請參考這篇菲律賓台嫌遣送案 (http://www.taiwanlaw.com.tw/newsDetail.aspx?id=90)討論:文章很長,我贊成將這些人送到大陸。
這篇文章太長,引用重點如下:

二、台、中、菲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競合

本案犯罪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犯罪結果地為「中國大陸」,犯罪行為地為「菲律賓」,犯罪行為人則具有我國國籍,故對於本案,中國大陸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被害人 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菲律賓可主張「領域管轄原則」具有管轄權;我國則可主張「國籍原則」具有管轄權。因此,台灣、中國大陸、菲律賓三者皆可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及審判權。



三、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之合法性?

菲律賓如不欲自行審判該案件,應遵守國際法上「不引渡即起訴原則」,應將人犯引渡給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但本案因「中國大陸」與「台灣」皆提出引渡之請求,菲律賓引渡人犯予中國大陸是否符合國際法規...


這些是檯面上的理由啦。

實際上嘛,就是二個,一個是政治上的理由,大家都知道。
另一個就是很實際的,錢的問題。

這些人被送到中國去,沒把賺的錢連本帶利的吐出來,中國不會輕易放人的,就是這麼回事而已。
舊 2016-04-11, 03:09 PM #1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台灣對詐騙份子太爽了、送去對岸槍斃很剛好阿∼

外交部?台灣還有這個單位嗎?
舊 2016-04-11, 05:36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VO-IV離線中  
狗宏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0
千萬不要把這些人渣弄回台灣,一回來我看當天就交保了,還不是出去重操舊業騙人。

讓祖國好好“照護”他們,又省事+台灣納稅人又不用出錢,多好
舊 2016-04-11, 06:21 P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狗宏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所以引渡回台會讓它們把騙來的吐出來嗎?!
不然錢都跑哪去了?!
舊 2016-04-11, 07:30 P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yyptw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台灣人好端端的為什麼往肯亞跑?



而且還是年輕人

不流行去澳洲,換到肯亞打工嗎 ?
舊 2016-04-11, 08:35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yptw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8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