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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淡水小鎮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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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 不會轉個名義就好了,只是要去台南一趟,順路代運而已。
幫朋友載東西不犯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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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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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新聞報導中紅十字會的回應, 就算原po的對話與當時有些差異, 但也相去不遠了 從紅十字會的回應看來, 至少幾件事是證實的: 1.那位大伯跟紅十字會有關連, 且有出面勸止 2.那位大伯或紅十字會有表達可以協助接收物資載運 至於是不是那位大伯檢舉的無法證實 但即便不是他檢舉的, 給人的觀感也很不好 有種這些物資應該歸他們管的感覺 原本訂立違反勸募的法規是要避免未受監督的勸募行為 現在反倒像是被利用來爭搶資源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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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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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強調一次、這篇不是要戰 赤十字會 , 也不是在談捐贈管道的問題 ~ 我不了解台灣的勸募法規、所以看到 劫貨大伯 拿「違反勸募」來壓人 , 覺得好奇、有疑慮 , 所以上來問較熟悉這一塊的網友 @@ 如果你看不懂我想問的、請不要隨便貼標鑽牛角尖或窮緊張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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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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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僅私人物資捐贈不違法,但募集他人物資捐贈需依法申報,經政府機關核准後才能合法募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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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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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政府機關核准...指的是要紅十字會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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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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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edcross.org.tw/home.jsp?pageno=201205250001
第二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法人。 第廿八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下: 一、基金。 二、政府補助。 三、會費。 四、遺贈。 五、捐募。 六、事業收入。 七、動產及不動產。 八、孳息收入。 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 法人而已, 沒資格管那麼多吧? 倒是這個會看起來油水很肥.... ![]() 此文章於 2016-02-09 02:19 PM 被 Lavi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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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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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獻殷勤,非奸即盜
還是有少數人會趁亂犯案
我就在想甚麼時候新聞會報導宵小進入災區竊盜受災戶或救難人員的財物 如同上面版友說的.....募集他人物資捐贈需依法申報 加上,私募的比例太多會擋了大招牌"法人"徵收物資的效益 簡單的歸納 越是消滅這些自發性的私人募集,就越有可能回流一部分到特定的法人團體手上 (因為合作管道多、知名、特定力量運作) 不過,為了避免詐騙或是利用愛心中飽私囊,還是要報備立案比較正規一點 當然,不捐給"這個紅十字會",或許也符合上一行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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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分解』——『再構成』 此文章於 2016-02-09 02:40 PM 被 hippo99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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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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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方式問,如果分別開立清單,只是幫忙載運到台南市社會局再開收據
這樣還會有違法勸募的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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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風月大陸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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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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