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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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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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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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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賠不賠得起那是其次
不然之前不是很多恐龍法官很喜歡用 根據被告收入 來衡量賠償金額 這在欠錢還錢的例子很適當 但是到殺人、公共危險、食品安全...這些案子的時候就是恐龍判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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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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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如果用被告收入 來衡量賠償金額 那現在統一已經倒閉,各大食品化工廠根本就都收歸國有了。 ![]() 你是說法官用被告收入低的理由少判,有些當然是有問題,被告早就脫產了 但是這就是法律沒辦法完美的真實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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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因為別人而扭曲自己的道路和意志,有些可以妥協而有些注定無法放棄。 看妹子跳妖怪舞 巴西美臀小姐們 寫真牆1 寫真牆2 夏天到了...T^T 女大生喜歡穿短褲? 熱褲妹佐證 全景攝影技術的展示,請大家嚴肅觀看。 民眾有時候很盲目,也很輕信,他們的判斷很簡單,卻往往給出輕率的結論,這其實很危險。 自以為得到足夠的教育,有能力下結論,更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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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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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賠償,有很多都是較為抽象的,什麼賠償名譽,或是有人死亡,人命值多少?法官當然會衡量 可是火車壞掉是實實在在可以算出來的損失 就像交通意外要賠車子的損壞,修車費單據多少就是多少,不可能因為沒錢就判打折,跟沒有錢賠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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