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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7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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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144
以前讀到英國法律是以判例當判決依據,覺得很好笑,認為每件案子都不盡相同怎麼可以以一個判例當判刑的依據,到現在,我才相信......人家會先進不是沒道理的
鬼島法官不是常人,隨他高興在判的
     
      
舊 2015-02-17, 11:0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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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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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自認沒喝酒 吹一下是要多少時間?

寧願跟警察耗時間盧也不吹?
 
舊 2015-02-17, 11:15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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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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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ck78934
以前讀到英國法律是以判例當判決依據,覺得很好笑,認為每件案子都不盡相同怎麼可以以一個判例當判刑的依據,到現在,我才相信......人家會先進不是沒道理的
鬼島法官不是常人,隨他高興在判的


心有戚戚焉...
舊 2015-02-17, 11:21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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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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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Doubla A
自認沒喝酒 吹一下是要多少時間?

寧願跟警察耗時間盧也不吹?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 __
你只要有時間有人脈,最後要耗到你沒事(或小事)的機率很大,打官司也是如此,反正又沒有額外懲罰,為何不耗?
舊 2015-02-17, 11:3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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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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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Doubla A
自認沒喝酒 吹一下是要多少時間?

寧願跟警察耗時間盧也不吹?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舊 2015-02-17, 11:54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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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傲世笑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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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Jose Chin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聽說司法考試考法官就是要背這些嘛…
舊 2015-02-17, 12:0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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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Doubl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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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引用:
租到違建提前搬 押金討不回
中時電子報作者黃筱珮╱竹市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2月16日 上午5:50

「太不合理!」黃男和友人加盟某房仲,看中竹市經國路旁的金店面,去年1月向許男以每月7萬元租下,預付1年房租、2個月押金,並以近百萬元裝潢,才開店7個月發現租到違建,市府要求20日內改善否則開罰,房東不願退還預付的房租押金,百萬裝潢也付之流水,他怒告上法院敗訴,讓他很不服,直呼政府掃違建,那房客的保障在哪裡?

黃男指出,去年元月他向房東許先生租下經國路金店面,房東則是在前年以2550萬元買下該處,去年5月許姓房東被市府以違建罰6萬元,才發現店面是2個停車位,可合法申請店面的面積僅3坪,且位在停車位後方,隔著車位根本不能做生意,許姓房東憤而提告,法院判決賣方須還許男2550萬元。

但令黃男不解,租下該店面的他去年7月10日接到市府的公文,要求他20天內改善,否則要開罰,他在去年8月1日搬走,房東卻不肯退他2個月押金、及預付至年底的房租共49萬元,他和友人認為不合理,告上法院,法官竟判房東不必返還,因為他未依租約提前1個月終止合約,且房東許男之前也不知此處是違建。

「實在氣死人!」黃男說房東因不知道是違建,而勝訴可拿回買屋的金額,他被告知違建後搬走,卻要自行吸收所有損失,「現在政府大力掃蕩違建,對房客的保障在哪裡?」

黃男決定委請律師提上訴,新竹地院表示,法官判決理由及見解都已寫在判決中,若是原告不服,可依法在期限內提起上訴。


法官的邏輯真的跟一般人不一樣啊
舊 2015-02-17, 12:10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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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a A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Doubla A
法官的邏輯真的跟一般人不一樣啊


缺乏對司法官的監察及退場機制(或機制廢弛)
再好的制度及法治精神,終會被玩成惡法

此文章於 2015-02-17 12:26 PM 被 d61s 編輯.
舊 2015-02-17, 12:2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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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KGB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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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這個判決很對阿,不然你們想被天天查水表嗎?

警方執法不能他想幹就幹,得依照法條跟值勤規定。

只要程序不正義,上了法庭,執法方就什麼都不是(毒果樹)

此文章於 2015-02-17 01:29 PM 被 KGB 編輯.
舊 2015-02-17, 01:28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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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離線中  
巴豆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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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個人覺的也還好
看似無喝酒, 行為也正常, 也沒酒氣, 要驗什麼酒測?
那順便抽血驗有沒有吸毒好了, 庸人自擾之
以前也遇過一次, 浪費我時間, 驗出0, 還叫我吹大力點

每吹那個氣, 就要換一個管, 那也是我們納稅人繳的錢耶
舊 2015-02-17, 01:4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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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妖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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