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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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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查了一下...死亡前2年的贈與, 是要課遺產稅... 所以我有另外一個問題(問這個問題, 應該不會被公幹吧)... 父親給母親220萬 父親又給兒子220萬 母親也給兒子220萬 如果父母親在2年內都.... 那不就被多扣了(實際是440萬, 但要課660萬的稅, 是這樣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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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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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請google 「再轉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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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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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要 , 如果你贈與房屋,要契約書影本. 2.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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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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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這樣算的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假設母親在贈與行為220萬發生後2年內死亡,而遺產總額又高於免稅額度1200萬,假設母親有總遺產有2000萬好了,假設就以"唯一"繼承人來說,計算方法等於2000+220 父親照上面再算一次,不合併 債務:EX房貸 可列入扣除額 國稅局節稅手冊 網頁你參考看看吧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427057?tagCode= 此文章於 2014-11-14 05:42 PM 被 allen73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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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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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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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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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可作可不作
用轉帳的方式,直接就建立資料 並不一定需要另立書面資料 向國稅局核備這方面,不一定要主動告知 有轉帳的事實存在,國稅局會直接查核這部分,自個記得別在一年內轉帳總額超過220萬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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