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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本來就要分級,那以後有人礁岩區落海,困在火海,持槍挾持人質,相關公務人員都不要冒險犯難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14-06-13, 09:5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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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shival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沒人想自已的親人死得廉價,不過冒險犯難部份...不支持
 
舊 2014-06-13, 09:59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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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val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antabile
通通最高等級去給,改成只有冒險犯難這一項
本來就沒人會自願去死,所以會死的就是冒險犯難

家屬爽,官員爽

那就只要是出勤時間死亡一律給付10億元新台幣好了..
超爽der~~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4-06-13, 10:03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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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Cantabil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引用:
作者EAC212
那就只要是出勤時間死亡一律給付10億元新台幣好了..
超爽der~~


這就有點過頭了

百姓會不爽
舊 2014-06-13, 10:09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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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tabile離線中  
showen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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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city
文章: 62
RIP...向往生員警致意

但是真的冒險犯難的"感覺"真的談不上...
__________________
251空降獵兵營
舊 2014-06-13, 10:17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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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n離線中  
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討論這個問題,我不預設立場,聽了大家不同的意見,讓我多了別了思考方向受益很多

尤其是跟槍戰這兩種極端的例子..............如果再加上一個坐辦公室裡過勞死
這樣大概就三個等級的不同了

雖然我個人不喜歡警察這個職業
但是我對於警察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倒是覺得該比較寬鬆點
可能是因為某些時候,警察經常是個吃力不討好、兩面不是人的工作環境吧
(前提當然是扣掉那些敗類)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4-06-13, 10:17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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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離線中  
tnt2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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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奧丁
文章: 1,708
一切依規定是比較好啦
說實在 任何一人殉職都是相當的令人難過
能夠盡力撫卹我都贊同

但是 如果大家各說各話 都能夠更改規定的話
那又有何公信力呢? 在家死亡也能因公殉職
旅遊意外也要求因公殉職 能ㄠ 為什麼不ㄠ呢?

再次強調 對往生的人致上哀悼 也希望撫卹能提高
但不希望各說各話 更改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

浩瀚無垠的宇宙、不停前進的人類、
永無休止的爭鬥。 不管是以往的歷史,
或未來的展望,是已知,是空想,
只有一件事實存在──
「人類永遠無法自歷史的教訓中學得任何教訓」
舊 2014-06-13, 10:1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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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2離線中  
syntech113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冒險犯難"是表揚他的德行吧.

當發生危急情況的時候,
逃就九生一死,不逃就九死一生,
一般人選擇逃,
但有些人選擇捨己而保全多數人的身家生命,
這才符合"冒險犯難"的定義吧.

所以火車司機應該算冒險犯難,
他可以選擇逃,但是他堅持不逃.

這位警察就不算,只能是因公殉職.
長官也是說說場面話,多多收集證據,以提高它的撫恤金.
舊 2014-06-13, 10:29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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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1130離線中  
skyhuan10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28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這法條規定的淺顯易懂,就算不是學法律的,應該也不難理解其意義,
第1項之所以之加給百分之五十,獎勵的是該人員去執行職務前,客觀環境業十分危險,其主觀上業已預料「有很大可能會一去不回」之危險性,卻仍願意主動前往
「冒險犯難」>>>例如遇到大地震或911事件,消防、醫護人員在這種建築可能隨時倒塌的情形下,仍願不顧自己危險前往救人。這款規定,獎勵的是這種遇到危險仍不顧自己安危,而願意救助別人的情形。「戰地」的危險性並不亞於大災害。

無論太魯閣號駕駛或這次的員警,顯然都不符合這種主觀意識,其二人於執行職務之前,客觀條件並無極大的危險,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此次執行職務會有這麼大的危機,簡單的說,該二人所遇情形是「意外」。當然遇到「意外」危險時,如能繼續堅守崗位,犧牲自己避免造成更大傷害的話,是否也應適用加給百分之五十,我想大部分的民眾應係可以接受,不過這涉及修法上問題,上次新聞中,官員業有提及。

如果每個執行公務的人員發生意外,都要適用「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那「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是要什麼時候適用?
舊 2014-06-13, 10:2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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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huan101離線中  
micall.lee
*停權中*
 
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鋼蛋3
討論這個問題,我不預設立場,聽了大家不同的意見,讓我多了別了思考方向受益很多

尤其是跟槍戰這兩種極端的例子..............如果再加上一個坐辦公室裡過勞死
這樣大概就三個等級的不同了

雖然我個人不喜歡警察這個職業
但是我對於警察因公殉職或受傷的撫卹倒是覺得該比較寬鬆點
可能是因為某些時候,警察經常是個吃力不討好、兩面不是人的工作環境吧
(前提當然是扣掉那些敗類)

其實一般來說私底下也有可能單位會有其他額外的補助

國家當然會給標準撫卹,但通常公家單位還會有一些私下撫卹或者同仁間的慰問金之類的吧
舊 2014-06-13, 10:46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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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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