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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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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作敢承擔...
敢在戶外做就要有被拍的覺悟 什麼未成年的理由就別拿出來講了 經一事長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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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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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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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情侶擁吻遭偷拍上網 家長火大提告
記者韓佩穎、劉建豪/台北報導 2005-06-16 20:24 一對國中剛畢業的小情侶,畢業前在校外發生親密行為,未料被人偷拍,照片還被公佈在網站上,許多同學互相傳閱,搞得全校眾所皆知,家長得知消息後,氣得要對偷拍者提出告訴,這對小情侶則是羞愧到連畢業典禮都沒來參加。 台北縣某國中的訪客留言簿,赫然出現有學生親密照片的連結網址,其他同學看到了,還在上頭留言,紛紛評論,引起全校軒然大波。 未滿16歲的兩小無猜,畢業前在校外的一棟大樓樓梯間接吻、撫摸,沒想到卻被人偷拍,還公佈在BBS上,偷拍照開始在同學間流傳,老師驚覺事態嚴重,緊急處理,雙方家長接獲消息後更是氣壞了。 目前家長已經報警處理,決定對偷拍者提出告訴,但親密行為被偷拍,對情竇初開的兩個國中生造成傷害,該校學務主任郭慶基說,女學生畢業前幾天就沒來上課,連畢業典禮都不敢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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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彭政閔他家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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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不是以後大家在街上擁吻~等親密動作都要當心被偷拍?? 承擔?承擔啥?? 硬是把偷拍给合理化~~我真是搞不懂你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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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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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這個例子有點怪怪的 會在外頭做些親密動作的人應該不會怕偷拍吧 (反正他們也不在意路人眼光or巴不得做給所有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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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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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承擔他們犯法的行為!!! 如果你沒有在戶外做失德違法或見不得人的事 為何要怕被偷拍? 這不是像狗仔隊偷拍人家房子內的東西或惡意跟蹤偷拍.. 而是光天化日下的戶外行為.. 如果根據其他網友說的有脫BRA, 抬腿的行為 算不算公然猥褻? 拍的人還可以提出檢舉咧!! 當然公佈出來是不道德了些!! 但是拍攝的部分是不能算是違法的.. 要不然狗仔隊早就被告到死了.. 依照你的說法警察架設測速照相機拍攝也算偷拍囉? 大樓內的監視攝影機也是偷拍的囉? 年輕不能做為做錯事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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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阿里山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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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年輕人真好命,真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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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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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夭壽!!! 我幹嘛突然有種強烈的共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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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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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二十八革妨害秘密罪章第三百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法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第一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第二項、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第四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二(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著有明文。 咪咪講座: 1.這對小男女發生行為是在公共場所,拍攝者故未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偷拍)。 2.小男女家長要依何法條控告拍攝者?(再次驗證,台灣法治教育,失敗...!!) 3.這對男女在公開場所做出猥褻動作,這是違法我國刑法『妨害風化』,原拍攝者發現犯罪正在進行(現行犯)展開蒐證,此道德勇氣值得勉勵。 4.司法單位如發現犯罪行為,應主動展開偵辦,無需民眾告發。(妨害風化是公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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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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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嗎 = =! 到底全部有幾張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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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 : 只要我喜歡有啥不可以 現在 : 只要我可以什麼都喜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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