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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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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T鄉民辛苦找、問法規
你終於肯跟我一樣花心思看法規了~ 而非強加自己的「道德」想法於他人身上~ 不過 那新聞採訪的文字表達可能有誤 並非一定要達成和解,而是警察機關來處理後就可以離開 (也就是讓第3公證人來作個記錄就OK) 再者如前面幾樓鄉民所論 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是否當作車禍論處?還沒人敢說死... (雖然有想法認為有動力交通工具+道路上的事故就算車禍) 但還是很難說.... 如果動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 那麼這是陷民於罪 隨便一隻鳥、老鼠、貓、狗突然跳出來撞你 你不報警處理,你就是肇事逃逸了,合理嗎? 還是你要說那是野生的,所以不算? 奇怪了,如何辨識野生與否? 法規上有分辨說事故對象要分野生與否嗎? 這些7/1新法條我還沒看到它們進入法規資料庫 不知道明確的文字是怎麼寫的 但我想它們的用意是在處理小擦撞等事故(事故雙方均為人/車)(路上人車一體) 而非私物的撞擊事故 所以T鄉民還是別太high了 這修法不是用來處理這新聞類似案例的,你居然以為是... (這些修正是交通部去年底擬草案的,並不是今年6/16新聞案發日期之後擬的) 所以你以為駕駛逕行離開是不道德的,而且有交通部幫你背書嗎? 想太多了... 下面我kuso一下: 如果寵物闖入車道造成的事故算車禍,那麼 恐怕以後壞人想強姦開車、騎車的正妹時 只要把自己的隨身物品、寵物丟向她的汽機車 造成所謂的「車禍」 那麼正妹就必須停車並下車察看並溝通,然後讓壞人得逞~~~~~ 類似的手段,壞人想搶劫時,也可以用同樣手法 當然,會有人說,那到時候再向裁決機關解釋就好啦!! 那同樣道理,肇事者只要向裁決機關(法官)說是要趕上班就好了~ (我知道新法不溯及既往,我只是假設幾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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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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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是女駕駛,下車道歉時露出XX也是基本常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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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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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州是要罰錢的 自己去啥部門繳一下罰金 記得鎂幾十塊 其實不繳也沒人知道 不過美國人好像大部分都會繳 屍體處理好像帶回家吃掉也是種方式 丟在那也有人會處理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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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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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咦咦!!!
T鄉民,你PO的這「新」法規是2006年的新聞耶~ 大家都被你唬了..... 那就表示這項新規定並不適用於非人車的交通事故啊 你引用來這則新聞根本沒意義 這「新」法規是用來處理輕微人車的碰撞(沒有人員傷亡) 你讓大家都搞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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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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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是不把狗栓好,才會跑出來.....
我7月2日購物的回程經過新聞報導的那條路上,一樣也是有狗衝出來做勢要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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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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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機車騎士為了閃狗,雷殘
骨折,需要休養半年 一年後需要二次手術取出鋼釘鋼板,又在休養半年 飼主會乖乖掏錢把這一年的薪資全扛了 還是說碎碎念,刁難 ? 你家的狗死了,他應該沒有 [ 薪資 ] 需要人家賠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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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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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有人對法律沒什麼觀念,總以為狗在路上被人撞死了,自己就是受害者。
事實上,大多數這種案子上了法院,只要狗沒上狗鍊,而且還突然的衝向路道 ,結果被車子撞到的,法院不會管你的狗死了沒,是不是受傷了,因為法院對 這種事的判決相當簡單,那就是你狗主人只要沒繫狗鍊,那狗主人就是肇事者 ,反觀如果車主是在完全照規定的情形下行車,那車主就變成了受害者了,而 如果車主因而受傷,則可以依法提出傷害告訴的。 至於為什麼法院遇到這種沒繫狗鍊的事件,狗主人通常都是被法院認定為肇事元 兇的原因,那無疑就是法律上早就有規定養狗的人一定要繫狗鍊,因為繫狗鍊是 避免小狗受到傷害,及去傷害別人的最佳方法,可是你卻不去做,這無疑是讓法院 認為你是在放任事件的發生了,而且正常人都會知道,把一隻不受控制的狗,放任 在交通道路上,是很容易造成車禍的,而這也是為什麼法律要強調狗主人要繫狗 鍊的原因。 誰是受害者,誰是肇事者自己要先搞清楚,這年頭受害者沒追究肇事的責任,就應該 偷笑了,還要受害者找肇事者和解?有沒有搞錯啊,台灣的法律是用來保護受害者的 ,不是用來保護肇事者的,別誤讀了法律了。 此文章於 2011-07-05 07:44 AM 被 升龍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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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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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有晶片的叫做寵物狗,沒有晶片的叫做流浪狗 ? ]]]]]]]]]]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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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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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還是沒有人回答我的問題.....
不過如果剛撞到狗只是受傷,卻因為女駕駛拒絕停車察看而被輾斃呢? 且是在已被告知的情況.... 而且所在地如果不是路口,沒有碰撞感怎麼會停下來讓別人可以敲車窗。 所以當時車主因該有煞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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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知道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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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此事應該給相關單位看一下,如果可以的話,讓此飼主受罰
這麼做其實是有好處的 第一、警告一下大家,別不分對錯就想人肉搜索 第二、新聞不一定是對的,別被記者牽著鼻子走 第三、順便宣導一下大家,出門溜狗要記得帶狗鍊,以免受罰 有時候看似對你好的人事,不一定就好 如果今天順了飼主的意,其實反而害了大家,害了小動物,搞不好以後詐騙集團以此為生 讓這個飼主受到應有的罰則,反而保護了小動物,保護了大家,這才是大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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