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
引用:
開車比較好帶~ 像大賣場有一種大隻手電筒 可以拿來當棍子用(鐵殼) 一些鎖頭也很好用 ![]() 機車就建議少去危險的地方 抽戀愛稅的最愛找騎車的 載人跟本跑不快 噴霧器這種說實話沒很用好 緊張亂噴連自己都中標....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8
|
請問拿扁鑽或是起子 . 要採取刺擊 . 要正手刺還手刺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
引用:
當然是正手比較靈活,而且柄的地方敲人也很痛。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76
|
全是在放屁.事情都發生了 ....只能說應該告訴對方家長 不過現再去說肯定會被罵死轟出去 但是還是得去說 這才是男人 那些說訪抗拼命的我百分之百說遇到這種是只會當乖孫子耍嘴皮而已.....
什麼叫做"家人".....像我有3個弟弟 不管是誰遇到這種是絕不會這樣就了事...我敢肯定開版的絕對是獨子 我建議你跟父母說 然後一起去跟女方家人陪罪(沒當晚告知她父母幫忙)這才是你在大的錯誤 來撫平女友心理陰影 至於還是不是女友再說吧 緣份沒了 你能怎麼辦 但是你29了 該做的還是要做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引用:
正手, 拳腳功夫好到家才會反手. 要督進歹徒體內的時候, 記得一手握, 一手抵著握把底部, 用全身力量督. 盡可能不要督上半身, 上半身容易氣胸, 那種HP瞬間變成個位數很容易死人. 督個肚子開洞就可以嚇死不少人, 也可以順便督到肝啦, 脾啦這些東西.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50
|
引用:
你29歲還得騎摩托車載女友上山玩,這是遜了一點沒錯。 而且,你已經29歲了,這後續該怎麼處理,自己應該明白。買台車也不錯。 此文章於 2009-12-30 04:17 PM 被 meagal2006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27
|
她這段痛苦的經驗與你是連在一起的.
她不是怪你,只是擁抱你,就必須擁抱這段痛苦驚駭. 你能體諒這點嗎? 若你真的愛她,就要從這裡去思考,而不是只想到挽回,因為執著於挽回,這裡面只有"我",而不是愛.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7
|
引用:
29歲騎機車載女友上山是一件很丟臉的事嗎???不會吧,還是我認知錯誤~大家29歲都一定是開車,沒人騎機車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
引用:
督到肝脾,hp也有不少機會變零吧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000
|
引用:
不行,正當防衛是說你可以制止對方(侵害我方),不是說你可以幹掉對方(侵害對方) 而且要處於劣勢才有理由正當防衛...這是我研究過後的看法 例1:對方人數>我方人數,可正當防衛,反之則不行 就是說你可以2人打退3人,打傷不打死是OK的 但如果是3人打退2人,然後對方受傷來告你 那法官會認為人多的一方有問題,你人多可以制止,為何要打傷對方 如果是打死都一定有罪 例2:對方火力>我方火力,可正當防衛,反之則不行 就是對方如果空手,你不能拿刀 對方如果拿刀,你不能拿槍...不然都不算是正當防衛 就算對方很多人空手打你,你要是拿刀誤殺對方...可能還是有罪 除非你也受重傷或能證明你有生命危險(通常就是要受重傷才能證明) 所以就算是很強的高手,也不能隨便就打斷、打殘、打瞎、打死對方 法官應該都會很機車的認為你武力比對方強為何不用制止的方式解決 記得以前有個新聞是2兄弟把搶劫犯亂棒打趴,送醫不治 這就是正當防衛過當 詳細可參考維基百科說明:正當防衛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98%B2%E5%8D%AB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