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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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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 2300萬 跟國旗致敬唱過國歌的人都犯了反分裂法
以後出國自己小心點 會跟這些人一樣被綁去中國審理 也只有中國這種沒人權爛國才會想出這餿主意 現在大概全世界都知道了吧 中國也算很夠意思了一直幫台灣爭取國際空間 怕全世界不知道台灣被打壓一直向世人示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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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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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要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等等。 台灣也很希望陳由豪這些人引渡回台受審,因為受害人都在台灣,加害人目前在中國逍遙。 但你不覺得這些司法協議簽了也是白簽? 中國要的人,不用徵得我們同意要帶走就帶走,反對也沒用,因為受害人在中國。 我們要的人要給不給隨他們高興,誰管你受害人在台灣,加害人在中國「找不到」 台灣常常接到對岸詐騙電話,受害者在台灣加害者在中國,好像很少聽到偵破的。 此文章於 2016-04-13 02:30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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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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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引用的是記者寫的 下面是官方法務部跟政黨報告的內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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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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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話勾起我回憶 1.林克穎,由英國認證(我注意這個案子很久)不算壞人 台灣司法在英國人眼中,應該跟對岸差不多 2.王又曾,由美國認證不算壞人 此文章於 2016-04-13 04:49 A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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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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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我是一個台灣囝仔
![]() 此文章於 2016-04-13 05:04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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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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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網民找到一篇舊聞,我也來轉貼一下
這是2011年台灣人在菲律賓詐騙大陸人被遣送大陸的事件 引用:
黃字部分他所說的不適用刑法的領域外,指的是下面法條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339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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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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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道理講不清的時候,包括程序及罪名問題,
就只要跳針外交實力就好了,其他的小國會幫忙圓謊的. ![]() CCAV昨晚報肯亞也說依據一個中國原則, 把驅逐出境的台籍無罪嫌犯移交中國負責遣返沒有問題. ![]() 此文章於 2016-04-13 07:00 AM 被 Stone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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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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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不要模糊焦點,台灣人涉「無照經營電信業」被肯亞判無罪,但大陸偵辦的是詐欺罪,被害人在大陸,依刑事「屬地原則」,大陸處理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管轄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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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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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國跟肯亞的外交部門就CCAV來說顯然認為【一個中國】才是焦點. ![]() 罪名問題完全沒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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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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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錯不錯~ 台灣人在台灣罵習老大 或是對岸高幹 又或唱個國歌掛個國旗~ 辦的是XX罪 "受害人"在大陸~ 所以當台灣人出國時 對岸可以引以"屬地原則" 不經台灣方面同意~ 直接從第三國直接強行押回中國受審~ 至於什麼三年限制就別提了 隨便安個三年罪名很難? 如果反過來換成台灣"未經中國同意" 強行押人回台~ 看看老共會不會悶著講什麼合國際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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