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
引用:
25年其實也不短了,只是台灣人一直都是有一命換一命的觀念 因為延長假釋期限也有人反彈啊,有人覺得浪費錢,也有人覺得太長 反廢死的也只有反廢死啊...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
引用:
所以呢? 你沒有問為什麼他能走出台灣嗎? 你沒有想過什麼叫做畏罪潛逃?畏罪潛逃那一國都可以,那一國人都會,那一國都會發生。 有人說外國人在台灣犯罪不用抓嗎? 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是中國才有。 不褫奪不然要怎麼做? 褫奪公權終身也不是台灣才有。 按你說的。對岸的法律也應該管到我們台灣呢。 我們的法律是世界法,全世界都管呢。 此文章於 2016-04-10 02:50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
引用:
引用:
所以說台灣的刑法到底可不可以規範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斥奪公權判到外國人身上到底會怎樣? 禁止他們參與母國的公職?還是禁止他們參與台灣的公職?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裁判字號】:83年台覆字第90號 【裁判案由】:煙毒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按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 身。係採必宣告主義,法官無自由審酌之權,亦無被告為本國人與外國人 之別,且外國人經判處無期徒刑經假釋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有為公 務員之資格,褫奪公權之宣告,尚非無實益。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83.01.28)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真的不知道執著這個幹什麼...其實動動腦就能想到答案了。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刪一一一一一一
此文章於 2016-04-10 10:10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
引用:
我的想法是這樣。沒有查證… 外國人在本國犯罪一樣可以褫奪公權。因為,他以不是本國人的身份在台灣從是公職。 翁啟惠不就是實例一則嗎? 若褫奪後入藉台灣,那就是本國人的身份。所以還得再犯罪一次,再褫奪一次。 當然你也可以改,認職本國公職必需本國人身份。或是以罪行認定。所以為什麼前科記錄很重要。 我覺得其實很多人都錯了,前科不是一個證明這個人是罪犯的證明書。 前科只是一個紀錄一個人行為的證明書。 因為這種想法,最後就是那些雙重國藉的人一定會得利。 而在單一國藉的人身上,前科也只是一個記錄,不表示對犯過罪的而懲罰完成的人,他的權利因此受限於前科。 此文章於 2016-04-10 11:38 AM 被 沒問題 編輯.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
引用:
褫奪公權是對於國民參政權利的剝奪,外國人也可以褫奪公權,意思就是直接剝奪你成為本國公民後的參政權利。這樣邏輯有很怪嗎?
__________________
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 那我會做啥 ?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您的住址: 一攬芳華
文章: 255
|
今天又發生一起砍頭事件, 地點高雄
只殺一個人, 那就有教化的可能, 而且我們要符合二公約, 保護壞人是所有台灣人共享價值, 判決無期徒刑, 退堂 哈哈..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路今天發生一起疑因家族糾紛,52歲妹妹遭54歲兄長持菜刀砍殺頭部斷頭,警方據報趕往現場逮捕逃回家裡的林姓凶嫌帶回偵辦。(中央社) 註:下次要殺人之前, 記得先掛精神科.. ![]() 此文章於 2017-05-18 10:57 AM 被 游典映 編輯.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
在台灣
好像只有為了奪取金錢去殺人的殺人罪會容易判比較重 其他那種因為吵架而一時氣憤殺人的 或是感情糾紛由愛變恨而殺人的 似乎都判的比較輕 此文章於 2017-05-18 11:38 AM 被 DWEOOT105 編輯.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
引用:
原來出口成髒的人比較有程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