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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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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嘿嘿嘿∼∼輕鬆一下嘛. ![]() 下面請接招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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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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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原作者要求刪除所有在站內發表的文章 , 而站方不給予原作者答覆呢? ![]() 原作者能奈何? ![]() 能依 "智慧財產權" 的法規來請求嗎? ![]() 請作答∼ ![]() 另外 , 引言黃色部份請搞清楚 , 有約定才要遵行 , 有這個約定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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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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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哦, 果然城府深, 先用先吃鱉沒關係 這篇文章我可沒提什麼xx桑(裝老的人果然很在意這) 但是經過我明確表示不同意之後, 閣下還變本加厲, 指名我小人妖->小人妖trf 依據我們這幾天培養的感情 你吃的鱉不會比較小隻啦 ![]() 吃鱉補身體 ![]() 不過, 你可能要等著續攤, 到底要續幾攤你自己算吧 ![]() 此文章於 2003-03-31 03:36 PM 被 tr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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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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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這個約定, 則視同未讓與. 現行法律比較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生意人.(以智財權這方面來說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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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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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是吃自己的比較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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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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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由於是您自己所為之行為 , 站方管理人員只是單純的不刪除 , 且未將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做其他用途 , 其不刪除的行為就不是智慧財產權規範的範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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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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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結果你還是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因為你詞窮了嗎?沒關係,我能體諒) 如果你覺得我舉的例很爛,很抱歉,你來這裡亂站長的行為,就跟我舉的例一樣爛。 所以我只好舉這些爛例子,而且你還無法回答我的爛例子。 我只能說,你若真的想以著作權為依據,不仿試試直接按玲申告。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的說詞在法庭上有用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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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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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到處貼∼
引用:
引用:
引用:
此文章於 2003-04-01 01:01 AM 被 leru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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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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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發言的可信度我認為很低 看黃色的部份吧 幫所有會員問有關著作權的事, 被你說成是亂, 可見立場不正喔~ 而爛例子....天啊.....你自己都承認了... 對爛例子不回答,甚至予以嗤之以鼻~我想這是非常天經地義的因應之道吧 ![]() 我當然知道按鈴申告的方式, 我有我的進度, 你只要在一旁學著點就可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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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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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嗯~難得看你正經哦~ ![]() 我的講評是: 倒數第二句沒錯, 最後一句唉唉再說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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