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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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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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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從今天開始對job老兄的語文解析能力印象大打折扣....
版規寫的,和我上面那問句,是兩回事.....連trf都能了解,您竟然.....唉~


嘿嘿嘿∼∼輕鬆一下嘛.

下面請接招了∼∼
     
      
舊 2003-03-31, 12:54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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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離線中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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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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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giogio2000

2.注意第一個黃色部份,問一下站老大,上面說"智慧財產權屬原作者",
那如果,原作者要求刪除所有在站內發表的文章,,您是否會遵行...?
(如果原作者認為將個人的經驗與專業資訊留在這是一種浪費的話)

不要回應一些"應該如何"、"照理說應該怎樣"...等等之類的論調,
我要看到的是制度、是法條依據!!



如果原作者要求刪除所有在站內發表的文章 ,
而站方不給予原作者答覆呢? 
原作者能奈何? 
能依 "智慧財產權" 的法規來請求嗎? 

請作答∼



另外 , 引言黃色部份請搞清楚 , 有約定才要遵行 , 有這個約定嗎?
 
舊 2003-03-31, 01:42 PM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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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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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文章: 20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但要是追根究底, 甚至搬出毀謗罪的法律, 就怕trf會率先吃鱉, 因為他先用的~
他要是斷章取義說我能允許他稱我媽媽桑, 在毀謗罪之下肯定更是吃鱉
唉, 果然是小孩子才會愛玩文字遊戲~ 連有沒有著作權還要他來審核的樣子


哦, 果然城府深, 先用先吃鱉沒關係
這篇文章我可沒提什麼xx桑(裝老的人果然很在意這)
但是經過我明確表示不同意之後, 閣下還變本加厲, 指名我小人妖->小人妖trf

依據我們這幾天培養的感情
你吃的鱉不會比較小隻啦

吃鱉補身體 什麼時候請我? 一起吃啦~
不過, 你可能要等著續攤, 到底要續幾攤你自己算吧

此文章於 2003-03-31 03:36 PM 被 trf 編輯.
舊 2003-03-31, 03:27 PM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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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離線中  
RememberTh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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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n/a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b
如果原作者要求刪除所有在站內發表的文章 ,
而站方不給予原作者答覆呢? 
原作者能奈何? 
能依 "智慧財產權" 的法規來請求嗎? 

請作答∼



另外 , 引言黃色部份請搞清楚 , 有約定才要遵行 , 有這個約定嗎?

沒有這個約定, 則視同未讓與.

現行法律比較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生意人.(以智財權這方面來說的話)
舊 2003-03-31, 03:58 PM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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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rf
哦, 果然城府深, 先用先吃鱉沒關係
這篇文章我可沒提什麼xx桑(裝老的人果然很在意這)
但是經過我明確表示不同意之後, 閣下還變本加厲, 指名我小人妖->小人妖trf

依據我們這幾天培養的感情
你吃的鱉不會比較小隻啦

吃鱉補身體 什麼時候請我? 一起吃啦~
不過, 你可能要等著續攤, 到底要續幾攤你自己算吧

你還是吃自己的比較飽啦~

舊 2003-03-31, 04:00 PM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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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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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沒有這個約定, 則視同未讓與.

現行法律比較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生意人.(以智財權這方面來說的話)


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由於是您自己所為之行為 ,
站方管理人員只是單純的不刪除 ,
且未將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做其他用途 ,
其不刪除的行為就不是智慧財產權規範的範圍了.
舊 2003-03-31, 05:18 PM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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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87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ememberTheTime
這樣的話, 我認為在大小便的人, 就是你.
因為你只會講自己的比喻(Fxxx的字眼也是你打最多次的喔 )
所以你就是那個大小便的人, 你強暴女人了嗎?怎麼有這麼爛的舉例方式啊?
你那種說理方式在法庭上鐵定是不能用滴~

唉~~ 你感覺像那樣,又能如何呢~~ 我只看版規寫的~~
請你不要再來版面上大小便ㄌ...拜託拜託...好臭~

結果你還是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因為你詞窮了嗎?沒關係,我能體諒)

如果你覺得我舉的例很爛,很抱歉,你來這裡亂站長的行為,就跟我舉的例一樣爛。
所以我只好舉這些爛例子,而且你還無法回答我的爛例子。

我只能說,你若真的想以著作權為依據,不仿試試直接按玲申告。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的說詞在法庭上有用的話。
舊 2003-03-31, 05:27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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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doku離線中  
ler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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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u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無聊到處貼∼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屎~加百列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10&pagenumber=1
這種人跟人家談版權....
先學會尊重別人的版權吧!!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sopp

沒錯沒錯!
在這裡大喊保障智慧財產權
在另一邊RememberTheTime說
剛下載完Chicago的divx片, 準備要看了說
又說
你不知道divx是什麼更不知道大部份是近DVD畫質對吧? 還停留在盜錄的過期觀念啊? 哈哈哈~

啊現在是怎樣做賊喊抓賊嗎?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夜梟

根據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意即PCDVD所擁有的是你當初po文時所授與的一次使用權, 而非版權
版權當然還是你的, 你仍然可以將你的po文挪作其他用途
但你卻沒有權利取回該文的一次使用權, 除非PCDVD要將你的文章作其他用途
(依你的情形不太可能吧!!!), 否則和你之間應該沒有版權的問題存在...

此文章於 2003-04-01 01:01 AM 被 lerud 編輯.
舊 2003-04-01, 12:51 AM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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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ud離線中  
RememberTheTime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eidoku
結果你還是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因為你詞窮了嗎?沒關係,我能體諒)

如果你覺得我舉的例很爛,很抱歉,你來這裡亂站長的行為,就跟我舉的例一樣爛。
所以我只好舉這些爛例子,而且你還無法回答我的爛例子。

我只能說,你若真的想以著作權為依據,不仿試試直接按玲申告。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的說詞在法庭上有用的話。

你發言的可信度我認為很低
看黃色的部份吧
幫所有會員問有關著作權的事, 被你說成是亂, 可見立場不正喔~
而爛例子....天啊.....你自己都承認了...
對爛例子不回答,甚至予以嗤之以鼻~我想這是非常天經地義的因應之道吧

我當然知道按鈴申告的方式, 我有我的進度, 你只要在一旁學著點就可以了
舊 2003-04-01, 01:24 A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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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TheTime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b
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由於是您自己所為之行為 ,
站方管理人員只是單純的不刪除 ,
且未將您在站上所公開之著作 , 做其他用途 ,
其不刪除的行為就不是智慧財產權規範的範圍了.

嗯嗯~難得看你正經哦~

我的講評是: 倒數第二句沒錯, 最後一句唉唉再說吧~
舊 2003-04-01, 01:26 AM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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