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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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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現在是用消防停工嗎? 停工的理由明明是大雄沒有按圖施工/沒有按時完工 至於消防標準,大雄根本不願意改 就看耗到最後會不會各讓一步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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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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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二款限制極多,幾乎等於一般的限制性招標作業流程 也有特地訂定專屬辦法 沒有省到什麼程序,事後也易遭審計監辦系統桃戰 開比議決驗等監辦樣樣不可少 用這款常被揶揄:不是機關首長同意算數,而是政風會計同意才算數 (用這二條能緊急到哪去?) 省的工抵不上事後的麻煩 這類型的工作大抵上會用開口契約預做準備,減少麻煩 和緊急命令完全不是同一等級 此文章於 2016-04-07 06:38 A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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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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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即使大雄未按圖施工,和停工必要性是否能劃上等號 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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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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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5條第一項第一款只是能省略較多步驟而已,一樣要照規矩辦事的 前面貼的105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辦法裡就有明文寫道只有省略特定法條要求,其他還是要照規矩來 而且法律上那就是緊急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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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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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不就在吵這個? 讓他們吵個幾年也不錯 至少不用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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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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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營建的情況,只要跟圖不一樣就可以不發使照,要不要拆掉復原就隨個人高興...
(雖然通常承辦稽查時沒看到復原是不准復工的...) 所以業主(一般是建商)或建築師在稽查時,只要發現與圖不符本來就可以要求營造停工。 但問題是...那顆蛋實際的業主其實是市政府,建商只是代理興建並獲得使用權。 所以可以拜託不要再繼續鬼扯了嗎? 此文章於 2016-04-07 09:09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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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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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錢才能收貨,沒付錢就沒有所有權
市府以營運權當作支付興建大巨蛋的價金,在支付期履約完成後才能有建物所有權 尚未支付經營權、完成履約的情況下大巨蛋不是市府的 所以才叫BOT 興建,營運,轉移 現在連B都還沒走完,在想T的事會不會太早 不然哪個白痴會白白掏錢建東西送市府隨便玩 此文章於 2016-04-07 09:29 PM 被 a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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