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
引用:
阿!選擇性解釋法律的人,喊別人選擇性遵守 ![]() 1.受教權保護只列加害人權益,卻不把受害人的受教權放上來討論,這種選擇性....orz 2.受害人的受教權要受到保護,唯一的選擇就是讓加害人離開受害人的生活圈 3.強迫轉學是第2項必然結果,法律也列出被判強迫轉學救濟程序(代表法律容許學校做出搶迫轉學命令,只是要給人有申訴空間),如果學校在加害人這種行為還不能使用強迫轉學,難道要更嚴重的死人、出人命才能用(話說這狀況受害人都死了,加害人轉學也無濟於事),應該是你要找出學校不能這麼判的理由。 4.學校的無作為,以及南投縣政府不督導學校,才是引爆網友的創意留言,犯法就是犯法,但當政府的人力資源不足,應優先處理重大犯罪事宜。監獄爆滿,可沒聽說放重刑犯,關輕刑犯。 現在網友的創意留言的狀況就好比超跑超跑違規併排停車,乖乖停車受害車主被超跑卡住出不來在車旁哭泣,網友路過看到遠方路口有警方出現,長按喇叭請警察處理,警察來了說喇叭按超過0.5秒,違反交通規則該罰,至於哭泣的女生只有哭泣,沒有訴諸言語投訴,所以被忽視了。反正超跑車主時間到了就會移車,上面有張違停勸導單就夠了。所以網友就發起按喇叭不到0.5秒活動 至於我,可沒說過喇叭按超過0.5秒不違法,我只說過巴哈幹得好,我訂閱你家動畫瘋,幫你分攤罰金,承認罰單有效性 等你列出受害人該如何保障受教權再說,不要在那邊殺人的喊救人,亂扣選擇性.... ![]()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什麼時候受教權只列加害人權益了??? 你所列的,到底有什麼法律規定?? 刑罰裡面有死刑,但是不代表任何犯罪都可以判到死刑,必須先確認行為人犯的罪名,再依據法律規定來量刑。不是什麼竊盜、公然侮辱的罪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死刑。 所以你找到救濟規定,跟學校能不能強迫轉學有什麼直接關係? 你有找到相關規定,學校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要求學生轉學???你有找到任何規定,學校在這件事「應該」強迫學生轉學???? 那麼多篇下來,你根本都沒有找出任何規定來,一切都是你自己的說法,什麼「受害人的受教權要受到保護,唯一的選擇就是讓加害人離開受害人的生活圈」這又是哪裡來的?你自己幻想出來的???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補充說明一下,免得有人看不懂。 法律規定有某種刑罰存在,不代表任何行為都可以施以該種處罰,而是會具體規定適用的要件。 所以找到有輔導轉學的救濟規定,不代表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可以要求當事人轉學,甚至「必須」要求當事人轉學,仍然要看具體規定適用的要件為何,要符合才能去要人轉學。 所以為什麼前面一直在問有沒有找到規定,有這規定,而且規定是「必須」要求轉學,那麼學校才有應作為不作為的問題,否則的話,學校的處理或許未盡如意,卻可能是他們所能作到的極限了。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
引用:
巴哈算是聰明。被罰就被罰 要是依照行文全刪,恐怕連巴哈都被針對。 而且網路上燒很快,今天刪了100篇,明天就會冒出200篇,根本刪不完。 除非你把所有人都禁言。但這樣做後面造成的成本跟損失搞不好比6萬還多。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15
|
其實加害人的身分,只要扯上了「學生」、「未成年」,基本上你就拿他們沒轍。因為在理想的情況,「學生」、「未成年」犯了錯,是他們不懂事,還有教育改正的機會,所以要給他們改正的機會,不能一次就把他們的人生給毀了。所以「學生、未成年人」犯了罪,學校不可能開除他們,也不可能直接抓去關,強迫轉學什麼的也不能。學校真要這樣搞,還會因違法而被處罰。學校能做的,只能教育、輔導、隔離加害者跟被害者,但校園才多大,怎麼有辦法真的隔離加害者跟被害者呢?其他學校能做的真的很有限。現在在學學生發生性侵都只能以性平事件處理,學校根本沒有多少處理的手段。這都要感謝人本人權兩性平等團體啊!以前亂摸人,依情節的嚴重不同,現在叫性騷擾或性侵,但也只能以性平事件處理;以前叫強暴,現在一樣叫性侵事件。現在這都是性別不平等事件,搞得我好亂啊!
報紙上也常報導,現在國小六年級的小鬼,就有那種會亂摸人胸部、性騷甚至性侵別人的行為,這到底是模仿大人學來的,還是天生如此呢?受害者的家長當然難以接受,要處罰加害者也無法可辦,學校也無能為力,最後往往都是家長們私底下運作,讓亂來的學生「自動」轉學,不了了之。情況好一點的,加害者以後知道不能做這些事,真的學乖了,那是萬萬幸。但是還是有那種轉學多次依然故我的學生,你也拿他沒辦法。 立這些「立意良善」法律的人沒考慮到,有些人根本活像是是惡魔轉世的,他們天生就會幹壞事,無論怎麼教育也改正不了,這些人,只能到他們成年之後,如果「再次」犯法,才能用成年人的法律懲治他們,否則,在他們身為「學生、未成年」階段,你根本拿他們沒轍。甚至連犯罪紀錄也不會保留要銷毀,台灣很講究人權吧? 所以近年來的黑道,很喜歡吸收未成年的人去幹大壞事,就是這個原因,殺人也不能判死刑,幹甚麼壞事都會被原諒,除非是幹掉自己的直系血親,才有可能被重判。這也是我認為應該把刑法裡的未成年犯年齡下修的原因。現在有不少的18、16、甚至14歲的小鬼,真的是壞透了! 此文章於 2021-04-06 06:04 PM 被 gdc1 編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