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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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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指正, 但應該沒第2家如台大的鑑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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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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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份是第一份鑑定有無精神疾病,第二份鑑定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不過如果行為人本身已固定有在看精神科門診,那麼病歷資料可以取代第一份。 案件如果上訴,也可能會再做一次鑑定,所以三份以上都有可能。原則上同一醫師,甚至同一醫院,不會在同一案件做2次以上的鑑定。 可能臺北比較方便,所以常用臺大榮總的醫師鑑定報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限制,就個人所知,高雄等縣市就常請南部醫院的醫師做精神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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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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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不要去問這法官哪來的專業寫這樣的判決書?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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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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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好像就有媒體採訪過沈正哲...
我是覺得用判刑結果來回溯找他麻煩沒必要, 因為判刑本就不屬於他的職務範疇... 如果認為他對嫌犯的精神判定有問題, 那也不該是用騷擾的方式去針對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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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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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重話回應殺警無罪案 「失望錯愕...一個醫生鑑定就夠?」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4sZacpm8ls 有點訝異..........原來是一個醫生鑑定的結果, 原本以為是二到三位醫生共同診斷得出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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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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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是習慣問題,法官在考量是否構成殺人罪的條件時,加害人是否有意造成對方重大傷害也是判決依據之一,反握刀柄所造成的傷害程度絕對比正握刀柄來得大,不要不信邪。 這件案子站在平凡老百姓的立場,我不願意我自己和親朋好友遇到這樣子的兇險情況,所以我希望法官判兇嫌有罪,把這些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予以永久隔離(不是判決死刑)。 但站在人道立場,兇嫌不是和湯姆熊案,小燈泡案的兇手一樣,存心殺人,而且,兇嫌曾經在奇美醫院精神科長期就診(民國90~106年),證明他確實是精神病患,所以法官依法論法判決兇嫌無罪,也不能說是恐龍判決。 說實在的,在現代醫學沒有辦法治癒精神疾病的情況下,除了將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予以永久隔離之外,沒有其他真正有效的可行方案,但這只能嘴巴講講,不能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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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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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有錢的話… 事實上就是我國地檢署基本上沒錢做精神鑑定,所以偵查中幾乎沒有做精神鑑定。 法院那裡比較好一點,所以通常要送審後到法院才有做精神鑑定,但是僅管如此,一件案同一個鑑定要做二次、三次,也是有困難的。 就像這件案子剛發生時,基層警把本案歸咎於人力不足,於是警政署答應加派人手,所以鐵路警會有二人以上共同值勤,不過現在風頭過了,還有繼續二人以上共同值勤嗎? 但更重要的是,如果做了二次、三次,醫師的鑑定都認為行為時是無識別能力的,不知道各位是否就能夠接受無罪判決?還是要一直做下去,直到一份相反的報告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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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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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常被我取笑,許多人都將民主給神化了,它沒那麼神。但我倒是要為它說句話。
民主制度長時間,多個例子來看,它本來就不是最好的制度。它是好不會太好,壞也不會太壞,萬一掌權的人為惡也不會太劇烈--因為有制衡力量,這個制衡的機制平常時會扯後腿,所以好一定不會最好。 這是很明顯的事,你選擇了它,就只能忍受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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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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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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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聽過法官自由心証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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