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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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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跟錢過不去阿 ![]() ![]() 店家一降價,民眾就受不了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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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帳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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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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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設真的走到那一步,雖然機率很小 ![]() 味全願意釋出乳源讓其他廠商(統一、光泉、義美等)來買 那要不要抵制拒買上述廠商的商品呢??? 因為現在抵制拒買味全林鳳營有很大部份的原因是因為味全賺錢,頂新可以分的到 而不是林鳳營的牛奶有問題 那這樣味全釋出乳源,其他家來買,不也是讓味全有賺到錢,頂新一樣分的到嗎? 這樣應該也要抵制才對 還是你認為味全釋出的乳源會用低於成本價甚至是免費送給其他廠商 這可能性比味全願意釋出乳源來要小很多 最後補一句,我支持抵制頂新,不要幫我貼標籤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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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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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乳源簽的是養牛的和其他業者
不是味全和其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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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Baroque-Yield-Sacrifice-StarDust Elis的肖像,少年Abyss尋找的女孩 為愛打開冥府大門,揭開無限輪迴的少女 "那個女孩,是我尋找的Elis嗎?"假面男如此說著 最後認清真相的少女EL,夢想與現實的交會點 第四地平線,那個樂園的名字是"ELYSION"或是"ABYSS" ===================== Dropbox推廣連結 http://db.tt/ZD1hTL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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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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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社會 . 滅頂也將多元化 ....
有人願意激烈 . 有人選擇溫和 ; 有人為成大事不拘小節 . 有人要求策略完美再幹 各有各的道 . 就各有各的理 ..... 反正滅頂已是社會多數共識 . 多管齊下也不錯 或許已無必要同陣營裡頭互較方法是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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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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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抵制到現在
偽全鮮奶可以降價倒這種地步~還能撐 感覺國內幾大家鮮奶應該都賺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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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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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幾天我的選擇是"不去批評那些人手法過於激烈." 理由很簡單: 啊你走合法, 理論上正當的方式是有效嗎? 說真的這非常時期, 或許要感激這些人出頭. 他們如果造就了覺醒讓食安問題解決, 你跟你的後代都受益. 如果要批評, 先問你自己做了什麼來改善好了. 拒買? 這也是一招啦, 等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 猜下一個黑心是什麼? 說真的我猜這食安事件搞到外國人(國外)後說不定反而比較好. 讓其它國家來施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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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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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針對你這段話做出回應: 的確,如果頂新能夠利用精煉的方式將所有的有害物質「全數去除」 倒也不是不能吃 但如果我們的法律是如此規範,不管來源,只管精煉後的成品 那我們將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去檢驗產品 原本只需要檢驗部份數值是否符合標準 這樣一搞,變成你想的到或想不到的都得下去檢驗 如同中國的毒奶,三聚氰胺原本也不會出現在檢驗項目裡 強冠的油要不是有人報料,也是符合原本的檢驗標準的 你覺得這樣真的能夠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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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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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有可能嗎? 假設是真的乳品市場經營不下去, 那在有合約的情況下,正常的商人也是會想辦法再賺一筆 如果你是味全主管或是股東,你跟酪農有合約的情況下 會贊成 A.主動放棄合約,讓其他廠商得利 B.轉賣乳源(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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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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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舉日本的例子,因為知道這事件,但不清楚過程。我想知道,當時日本在抵制麥當勞時,是所有的日本國民都不去麥當勞嗎?還是說也是有人去買。支持抵制麥當勞的日本人,除了拒買外,有用什麼方法,讓其它人無法購買,或是用合法方式讓商品直接報廢。而那些依然上門的日本人,有被貼上支持黑心產品的標籤嗎,或是尊重個人意願。
另外關於秒買秒退算不算毀棄損壞罪,我想在這裡吵半天也是沒結果,如果真會走到這一步,那就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 如果相信司法是站在人民正義的這一邊,我想秒買秒退法官或許不會接受是毀棄損壞罪,那既然這相信司法,那也應該相信司法最後會給頂新應有的懲罰。反之如果認為司法已死,而都是站在財團權貴這邊,只能用這種急進的方法,那我就有點擔心事後會不會財團被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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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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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已故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 )認為,與法律之權力相對之司法權力,根本不存在,法院只是法律之工具,不能有任何意志,司法權之行使,絕非為實現法官之意志,而是為實現立法者,或者說,法律之意志而已。
現在居然還有鄉民希望法官依照民意進行判決?一點法治的概念都沒有. 今天去滅頂也只是頭痛醫頭而已,真正能治標的事卻沒人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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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此文章於 2015-12-13 11:49 AM 被 pcb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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