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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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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到一些關於此案的資料,給大家參考一下
這個案子簡單來說就是2005/03/07騎士王銘麟與汽車發生擦撞,現仍癱瘓在床。當時車上有陳奕政(部屬)與葉陳輝(長官)兩人,車主為陳奕政,案發後陳奕政坦承自己就是駕駛。 2007/03/29 高雄地院判決陳奕政有罪,處6個月徒刑。 2008/04/30 高雄高分院接受目擊證人證詞,認定開車者為葉陳輝,判陳奕政無罪定讞。判決書連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王銘麟改告葉陳輝過失重傷害,陳奕政涉嫌頂替。 2011/08/22 高雄地院認定肇事者為陳奕政,判葉陳輝、陳奕政皆無罪,王家上訴。判決書連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2012/01/09 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判葉陳輝、陳奕政皆無罪定讞。判決書連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page=&searchkw= 2007/03/29高雄地院的判決我找不到判決書,其餘三次判決的內容,基本上與報紙的報導差不多。對於何以採信或何以不採信證人的說詞有詳細的說明。 四次判決中有三次認定陳奕政就是駕駛,獨有2008/04/30高雄高分院的判決認定葉陳輝才是駕駛,對於這一點,高雄高分院在2012/01/09的判決書中指出: 「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件案發時,肇事自小客車內僅有 被告葉陳輝、陳奕政2 人,被告陳奕政於前案業經本院以96 年度交上易字第61號判決無罪(認定駕車者為葉陳輝)確定 ,本案原審判決復認定被告葉陳輝非駕駛者而無罪(因此認 定表示自身為駕駛人之被告陳奕政,涉嫌頂替罪嫌部分亦無 罪),前後二案事實認定歧異甚大,亦導致無肇事者可課以 刑責及告訴人求償無門,實難謂妥適云云。然按無罪判決確 定後,受無罪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判決之犯罪事實者,為受判 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案經本院調查結果,綜合刑事前案、本案 及原審98年重訴84號、本院99年重上102 號民事損害賠償事 件等卷證資料,依上載證據之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詳前開 各節論述分析),本院確信本案交通事故系爭小客車之駕駛 人應係被告陳奕政,此一駕駛系爭小客車於上開路口與告訴 人所騎系爭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受傷害之行為事 實,亦經被告陳奕政多次於訴訟上及訴訟外自白不諱(詳如 前揭引述),從形式上觀察,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61號對 被告陳奕政所為之無罪確定判決,亦有案件審理時已存在而 漏未審酌之相關事證,自應由檢察官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聲請再審,循再審程序救濟之,併予指明。」 這算什麼?高雄高分院自己婊自己,然後一筆帶過,又推回給檢察官 然後高雄高分檢又說,「陳奕政自承開車,二審判決無罪於2008年確定,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葉陳輝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構成再審事由。」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20414/34159576 問題是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都說葉陳輝無罪了,是還要再審什麼 反正大家都依法審理,謝謝指教就是,小老百姓只能祈禱自己平平安安,阿彌陀佛了 p.s 葉陳輝和陳奕政也在訴訟期間,反控王銘麟和證人戴姓義交、黃姓司機等3人涉偽證罪,雄檢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新聞連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today-so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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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此文章於 2012-04-16 01:56 PM 被 LALALOV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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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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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那兩個是陽明海運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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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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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講的很明白了 "沒證據",沒錄影沒人證沒物證!從頭到尾只有 感觀上覺得他們是共犯!不然我也不會拿出來講 這個幽靈車案子不管是檢方蠢還是法官蠢也可能是警察蠢 都明顯證明司法制度如同垃圾,讓罪犯快樂的在家裡爽 司法制度漏洞百出不檢討問題出在那只有檢方法官警察三家踢皮球,反正被撞的自認倒楣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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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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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倒不覺得是完全沒證據,或許你可以貼出判決書來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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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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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明顯證明司法制度如同垃圾,讓罪犯快樂的在家裡爽
罪犯:你…知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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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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