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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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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有看完我給的東西嗎? 此文章於 2019-10-16 12:02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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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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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跟引文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倒是你說的跟引文差很大 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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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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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法國外送員的身分認定早在2016年便引發關注,原因是一名外送員控告法國當地美食平台Take Eat Easy(目前已停業)引用Uber經濟模型,將勞工認定為創業主而非僱員。此後兩年間,不斷有外送員以工作條件惡劣、缺乏基本勞動保障等原因控告前公司,欲重新認定勞動契約關係。
去年11月法國最高法院做出歷史性判決。有鑒於外送員不僅無法享有選擇外送地點、物品、時間的自由,且雇主有權做出懲處扣款或單方面終止合約的決定,最高法院因此認定Take Eat Easy與外送員間存在從屬關係,後者應為僱員,而非創業主。此判決成為有利於外送員勞工權益的重要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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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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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還有得吵, 最糟糕就是外送員單獨認為是從屬雇員, 其餘的任務性質的就不算 XD
無所謂啦, 到時候遇到了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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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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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該給外送員的福利保障就給一給,平台嫌賺太少又沒法漲價就收一收,反正也不是什麼必須,以前沒有大家還不是過得好好的
大家工作也要保障也要方便也要錢也要賺又沒人捨得多出錢 此文章於 2019-10-16 12:26 PM 被 Melia18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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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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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說是"唯一"標準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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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8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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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錯誤 ======
此文章於 2019-10-16 02:27 PM 被 gmickey6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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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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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tt有一篇有討論到 uber eat規定很鬆 幾乎都沒有限制,foodpanda規定比較多有碰到 真的要法條明確的一條條拿出來看,未必勞動部會比較有理 但法條是看法官心情解釋,so~~~ 還有人提到的模特兒例子 其實,這種實例上根本已經達到從屬雇員的行業多的是 但勞動部就是不會去處理 這種差別性執法,很多人也視而不見 說實在的,台灣有法治素養的人很少 比如這串裡面有多少人是真的從法律條文上去看,很少 很多都是從"道德"層面上去說 說道德不說法律,同一條法條差別對待,就是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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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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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拿醫生來比較(模特兒也差不多...)
幾年前,有個醫生過勞gg...也有承攬委任僱傭的討論.....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33220 簡單來說... 薪水怎麼算 可不可以找人代班 能不能1.3.5在這,2,4,6去別家看診 是否有主管,其管理範圍為何 工時長短非一定條件...也有短期僱傭...採收水果蔬菜,工程點工 同樣一個職稱,醫生,模特兒,外送員 工作的態樣不一樣,就不一定是僱傭或承攬 得看工作合約,和管理方式.... 拿外送員來說,他能不能同時接別家外送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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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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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宅配貨物也是雇用呀,怎麼會是承攬? 如果是承攬的話,怎麼會快遞現在周日不送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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