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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你真的有看自己引的文嗎?


你真的有看完我給的東西嗎?
     
      

此文章於 2019-10-16 12:02 PM 被 跳海人 編輯.
舊 2019-10-16, 12:00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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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5
引用:
作者跳海人
你真的有看完我給的東西嗎?

我說的跟引文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倒是你說的跟引文差很大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光是勞務需親自履行不可有代理人的要項就已達人格從屬性的標準了

引用: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即專屬於勞工之勞務給付義務,亦屬衡量人格從屬性之判斷標準 之一... 並不宜完全作為人格從屬性之判斷標準。
 
舊 2019-10-16, 12:15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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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事實上,法國外送員的身分認定早在2016年便引發關注,原因是一名外送員控告法國當地美食平台Take Eat Easy(目前已停業)引用Uber經濟模型,將勞工認定為創業主而非僱員。此後兩年間,不斷有外送員以工作條件惡劣、缺乏基本勞動保障等原因控告前公司,欲重新認定勞動契約關係。

去年11月法國最高法院做出歷史性判決。有鑒於外送員不僅無法享有選擇外送地點、物品、時間的自由,且雇主有權做出懲處扣款或單方面終止合約的決定,最高法院因此認定Take Eat Easy與外送員間存在從屬關係,後者應為僱員,而非創業主。此判決成為有利於外送員勞工權益的重要判例。
舊 2019-10-16, 12:16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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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反正還有得吵, 最糟糕就是外送員單獨認為是從屬雇員, 其餘的任務性質的就不算 XD

無所謂啦, 到時候遇到了再說.
舊 2019-10-16, 12:20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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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Melia183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其實我覺得該給外送員的福利保障就給一給,平台嫌賺太少又沒法漲價就收一收,反正也不是什麼必須,以前沒有大家還不是過得好好的

大家工作也要保障也要方便也要錢也要賺又沒人捨得多出錢

此文章於 2019-10-16 12:26 PM 被 Melia1830 編輯.
舊 2019-10-16, 12:24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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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a1830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我說的跟引文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

倒是你說的跟引文差很大


我有說是"唯一"標準嗎
舊 2019-10-16, 12:25 P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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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gmickey6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8
文章: 5
==== 發文錯誤 ======

此文章於 2019-10-16 02:27 PM 被 gmickey66 編輯.
舊 2019-10-16, 02:25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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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ickey66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走馬探花
看來你真的搞不懂雇傭關係跟承攬的問題點在那,不是打卡上下班那麼簡單

我就不貼法條了,免得你看不懂

soho一族→業主提需求→接案→要求時間內完成
外送員→消費者提需求→接案→要求時間內送達

看起來都一樣對不對?
請問soho一族業主可以要求他穿規定的衣服,不得違規,違規扣點,還有檢舉同業
有獎勵點?要購買業主的設備跟繳押金才能接案嗎?最重要的是不得接其他案子

你看過soho族接了另外一個業主的案子,手頭上沒其他案子嗎?我是沒看過,除非
這個案子肥到暫時不用接其他案子,否則soho手上沒幾個案子,業主無權要求
soho不能接他人案子,只要他按照契約時程完成業主的案子就可以。

外送員勒?加了f家就不能兼U家,抓到一律開除,f跟U都一樣,你看過路上
有後面背一個f家,前面放一個U家的外送員嗎?更不用說制服跟一堆規定

...

ptt有一篇有討論到
uber eat規定很鬆
幾乎都沒有限制,foodpanda規定比較多有碰到
真的要法條明確的一條條拿出來看,未必勞動部會比較有理
但法條是看法官心情解釋,so~~~

還有人提到的模特兒例子
其實,這種實例上根本已經達到從屬雇員的行業多的是
但勞動部就是不會去處理
這種差別性執法,很多人也視而不見

說實在的,台灣有法治素養的人很少
比如這串裡面有多少人是真的從法律條文上去看,很少
很多都是從"道德"層面上去說
說道德不說法律,同一條法條差別對待,就是人治
舊 2019-10-16, 02:58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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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又見阿鳥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8
應該要拿醫生來比較(模特兒也差不多...)
幾年前,有個醫生過勞gg...也有承攬委任僱傭的討論.....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33220

簡單來說...
薪水怎麼算
可不可以找人代班
能不能1.3.5在這,2,4,6去別家看診
是否有主管,其管理範圍為何

工時長短非一定條件...也有短期僱傭...採收水果蔬菜,工程點工

同樣一個職稱,醫生,模特兒,外送員
工作的態樣不一樣,就不一定是僱傭或承攬
得看工作合約,和管理方式....

拿外送員來說,他能不能同時接別家外送單?
舊 2019-10-16, 03:50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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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  
gdrgd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應該要先釐清
宅配食物跟宅配貨物 到底有什麼決定性的不同
為什麼前者認定是僱傭 後者卻可以適用承攬?
是政府選擇性良心發現
還是法令又順著風向轉彎?


宅配貨物也是雇用呀,怎麼會是承攬?
如果是承攬的話,怎麼會快遞現在周日不送貨
舊 2019-10-16, 04:14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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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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