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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1
引用:
作者DWEOOT105
認為只要做了XXX,就可以預防OOO,然後就不考慮其他成立的可能性

這就是無限上綱的一種啊

就算公司派人隨時注意訊號,也發現該車失去訊號

公司所能做的也只是打電話給司機而已

司機則可以謊稱說應該是機器故障吧,因為我正開的好好的

除非該司機有不良前科,不然想必公司也會不疑有他,等車子回站後檢查便是

怎麼可能無因為這樣去報警要求警察去蹤這台車的行蹤呢?


法官這種自由心證

就是把民間運送一般貨物

當成是運鈔車或是軍用車的標準看

這就是不食人間煙火,進而無限上綱了

就法令上解釋的通

但情理上與道理上則說不通

在預設立場的前提上

硬是把法令解釋成可以成立而已


否則媽媽嘴案

明明一審與二審的事證相同

只是法官不同

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就是因為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

你看 局外人都發現可以試著打電話
打了 被騙是一回事
連打都沒打又是另一回事了

引用:
作者smic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我跟你 大家都一樣會有疑問
什麼叫盡監督之責任
這跟 一例一休造成的問題一樣
因為明定又不能全行業一體適用
我想將來民法上也不會明定要作哪些才叫監督之責任

所以這條才會加但書
僱主要負舉證之責 就可以免除其責任.

不過特殊行業剛好法律就有特別規定
以我舉的 "2014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事件" 為例
該公司是廢棄物清運事業的特殊行業
車輛可不是一般貨車
好死不死
環保署正好規定這類車輛要強制安裝GPS列管
他們公司說可以即時監控卻只在白天
而司機半夜上班出車卻沒監控
光這點就足以被法官不採信公司有盡監督之行為.

我要說的是
這公司舉了...

我認為說得很好呀

用了快“一世紀”的法條了
前面也有人舉了不少判例
總是要等媒體炒作 才在哪邊責怪司法奇葩
平常好像也不怎麼在乎更生人的
突然關心起他們的就業處境

可以選舉淘汰奇葩法官
那可以投票淘汰這些思想奇葩的國民嗎?
     
      
舊 2017-06-18, 01:21 PM #1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人生現在才開始現在在線上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可以選舉淘汰奇葩法官
那可以投票淘汰這些思想奇葩的國民嗎?

老實說,奇葩應該是台灣媒體

媒體想要導向他們想要的結果,簡化內容偏向某一方

民眾在有限的資訊,只能被媒體牽著走

這案把裁判書拿來一項一項分析,法官會這樣判不是毫無道理

如果呂老闆很冤,為什麼撞總統府連帶賠的車行不冤?

超商店員打人,超商要連帶賠,超商就不冤嗎?

以上的案例,怎麼媒體沒有大肆報導引起鄉民的關注變成熱門話題?


鄉民正義也好,法官奇葩也罷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我們或親友就是受害者,想法會否一樣?

倘若我們有天搭小黃,懷疑司機繞路跟他吵起來,結果被小黃司機拖下車打到殘廢

請問你會不會向車隊提告連帶賠償,你明知小黃司機沒錢賠你

如果認為這條民法188不合理,站在情理的原則,是否寧可要不到錢也不會告車隊?

再回到另一例,有天我們去超商買東西,遇到個情緒失控的店員

被他拿武器打到重傷

你是否堅持自己的原則,明知店員沒錢賠你

要店家賠你錢很不合理,放棄向超商店主提告?


人類社會不是每一件事都盡如人意,有利也有弊

媽媽嘴案,要再多賠償,死去的人也沒法復活

在台灣沒哪麼慘啦,脫一脫產,然後找親友改個名爸爸嘴又可以開門做生意
民事的判決,只有賠得起或賠不起或不想賠

沒錢最大,不會是死路一條
 
舊 2017-06-18, 04:28 PM #1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  
gdrgd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smic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一句話帶過沒辦法下定論
我覺得舉個別案例也得看經調查過程內容是什麼討論才有意思

我舉最有名的 "2014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事件"
給你參考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4w6FrRlPGFjg%3d
一 二 三審都判司機和(公司)雇主一起判賠
雇主辯稱的確有作監督之責任
經調查過程
這就造成可能敗訴的原因之一.



砂石車案件正好舉證了法官的不食人間煙火
除非嚴格到像軍隊的5查3點,誰能夠防範員工的暴衝行為?
就算是軍隊的管理,也是沒辦法杜絕這類事的發生
這些法官就像腐儒一樣,制定了大家都做不到的標準依此來懲罰

我對這些法官的智商感到疑惑
舊 2017-06-18, 05:21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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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gdr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sclee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我們或親友就是受害者,想法會否一樣?

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以後員工若有非職務而造成的損害

而是主動預謀式的犯罪的話

就先調查受害者與雇主的總資產

雇主比受害者或其家屬有錢,雇主連帶賠錢

受害者或其家屬比雇主有錢,只有犯罪的員工要賠錢


就直接寫清楚講明白

還讓人看的比較神清氣爽一點

至少還不會讓人覺的台灣有一堆恐龍法官

因為法官再也不用去傷腦筋該用什麼解釋,才能讓有錢人把錢拿出來賠了

反正比別人有錢的話就是要賠

有錢人有錢,所以有錢的人拿錢出來又有什麼關係呢?

這樣大家都輕鬆

還有減少些社會貧富差距這大義名份,何樂而不為

你說是吧?

此文章於 2017-06-18 06:01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6-18, 05:54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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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你一定沒有把民法188看清楚,根本不用修法

立法精神就是保障弱勢的被害人要得到錢

看看這條法最後一段,就算雇主沒有監督上之責任

如果被害人沒得到賠償,可向法院聲請,法院得斟酌雇主的經濟狀況,要雇主賠錢

意思是雇主就算無責,法院得斟酌的意思是不一定,所以還是有可能要賠

以媽媽嘴案為例,倘若被害者家屬民事連帶賠償官司敗訴,下面黃字部分也不適用他們
因為他們比媽媽嘴老闆還有錢

說實在,這條法就我的理解好像很矛盾

雇主無責不用賠,被害人從受僱侵害人哪裡要不到錢再轉回來向法院聲請

最後又說雇主可向侵權行為受雇人求償,顯然被害人跟他要不要錢到才會找雇主要

雇主除非是腦袋有問題,否則怎麼浪費時間去跟侵權行為受雇人求償?

引用: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此文章於 2017-06-18 07:36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7-06-18, 07:26 PM #1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lee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刪.........

此文章於 2017-06-18 07:34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6-18, 07:31 PM #1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WEOOT105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仔細再看一下紅字的部份

所以殺人取財、衝撞總統府

也是員工職務囉?

是在湊敵客家工作嗎?

至少也把紅字部份改成

"不管受僱人是否因執行職務....以下同"

直接講清楚說明白

不要遮遮掩掩的留下一堆模擬兩可的解釋空間

那就比較令人神清氣爽了

別想要有錢人拿錢又不好意思直接說

在那裡虛偽

此文章於 2017-06-18 07:41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6-18, 07:35 PM #1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WEOOT105離線中  
lfour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以後員工若有非職務而造成的損害

而是主動預謀式的犯罪的話

就先調查受害者與雇主的總資產

雇主比受害者或其家屬有錢,雇主連帶賠錢

受害者或其家屬比雇主有錢,只有犯罪的員工要賠錢


就直接寫清楚講明白

還讓人看的比較神清氣爽一點

至少還不會讓人覺的台灣有一堆恐龍法官

因為法官再也不用去傷腦筋該用什麼解釋,才能讓有錢人把錢拿出來賠了

反正比別人有錢的話就是要賠

有錢人有錢,所以有錢的人拿錢出來又有什麼關係呢?

這樣大家都輕鬆

還有減少些社會貧富差距這大義名份,何樂而不為

你說是吧?


沒想到一堆網友都是資方心態,頗好笑的

到你店裡吃飯吃到命都沒了,店家會沒責任?

資方賺錢卻沒有任何責任?用腳指頭想也知道獲取利潤的人要承擔最大的風險。用台灣網友的想法,大概以下這些狀況都不用賠了:

1) 馬航被擊落…請自行向俄羅斯政府索賠
2) 馬航自殺…請自行向飛行員索賠
3) 頂新黑油…請自行向承辦採購人員索賠
4) 起雲劑案…請自行向原料商索賠
5) 餐廳食物中毒…請自行向廚師索

標準台灣人思維,沒擔當,想賺錢又不想扛責任 - 這是指資方
不是資方又挺資方的人…很想罵你們是奴才思維

此文章於 2017-06-19 01:20 PM 被 lfour 編輯.
舊 2017-06-19, 01:16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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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our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lfour
不是資方又挺資方的人…很想罵你們是奴才思維

這種心態

就跟蝶戀花事件中的死者家屬差不多

出了事情就想要凹國賠

凹說國家沒有盡到監督旅社、客運的責任

所以國家有責任

反正國家有的是錢

賠一點又有什麼關系

與其給政客不如給我

此文章於 2017-06-19 02:16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6-19, 02:14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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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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