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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
Advance Member
 
黑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嗯~~

使用監視器由"警務交通相關人員"來抓違規是違法

那一堆網路交通違規檢舉是不是也違法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62861&mp=108001
http://tvrs.ntpd.gov.tw

更何況檢舉人沒有執法權身分
還要自動放棄身分揭露所造成的影響

那位"大"法官怎不解釋網路檢舉交通違規 有無違法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15-04-30, 11:32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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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黑禾
Advance Member
 
黑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台灣沒有使用監視器來抓違規喔
要知道監視器跟自動執法是不同的東西
別混為一談
本身的目的 使用方式也不同


嗯~~

那高速公路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舉發
不就是利用監視器來抓違規
怎會沒有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452784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15-04-30, 11:38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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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黑禾
嗯~~

那高速公路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舉發
不就是利用監視器來抓違規
怎會沒有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452784

哎呀~
他說的是 自動執法 啦
利用監視器來抓違規是違法,但用監視器來 自動執法 就不算違法了
舊 2015-04-30, 12:07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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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說實在
目前看來只有呂秋遠的文章比較有料
至少還拿得出一些東西出來

如果今天柯P是直接拿一般巷口的監視器來抓違規
那爭議會很大
可如果今天是架一支違規停車專用的監視器
只拍違規停車不拍其它的
而且違停以照片的方式開罰,電腦自動判斷停止時拍一張、離開時拍一張
不進行影片存檔
只在重大違停地點,即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地點設定
需要長時間、24小時、不中斷的來開罰才能確保交通、安全不受影響
到時言論就不一樣了
舊 2015-04-30, 12:20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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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台灣的法官比法律還要高、因為法律怎麼寫都由法官自由心證

才會有一堆五四三的判決讓人匪夷所思

自由心證久了、當然什麼都他們說了算囉∼
上傳的圖像
文件類型: jpg 1011425_10152252637296460_1171210998_n.jpg (43.5 KB, 168次瀏覽)
舊 2015-04-30, 12:21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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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IV離線中  
老飛俠
Senior Member
 
老飛俠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4
引用:
作者nomad
說實在
目前看來只有呂秋遠的文章比較有料
至少還拿得出一些東西出來

如果今天柯P是直接拿一般巷口的監視器來抓違規
那爭議會很大
可如果今天是架一支違規停車專用的監視器
只拍違規停車不拍其它的
而且違停以照片的方式開罰,電腦自動判斷停止時拍一張、離開時拍一張
不進行影片存檔
只在重大違停地點,即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地點設定
需要長時間、24小時、不中斷的來開罰才能確保交通、安全不受影響
到時言論就不一樣了


你講的這種做法以我個人而言算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如果能在實施前先做好完整的法令配套,應該大家意見會比較少。

如果事情一開始的順序是這樣:
1. 「有個問題現行做法無法解決,所以我想用A做法」
2. 有人提醒:「A做法會碰到一些法律上的問題」
3. 「如果A做法有他的問題在,那就再修改成A+或改採B做法來避免A做法的潛在問題。」
我就不會有太多意見了。

但這次事件給人感覺就是
1. 同上
2. 同上
3. 「你們這些反對A做法的都是死腦筋,我覺得對的就是要做」
4. (各界出現各種反彈意見)
5. 「啊∼我意思不是A做法,其實我的意思是A+做法...」

我有位朋友說的我覺得很有道理:

法令對於人民應該是沒有明定禁止的事就可以去做,但對於有公權力的政府應該是有規定能做的才能去做。

我覺得台灣很多問題都出在「便宜行事」:照規矩來太麻煩了,所以我怎樣怎樣做就好了。
從政府到民間到處都充斥這種現象。
__________________
=================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看!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舊 2015-04-30, 12:58 P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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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飛俠離線中  
藍色&憂鬱
*停權中*
 
藍色&憂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台灣沒有使用監視器來抓違規喔
要知道監視器跟自動執法是不同的東西
別混為一談
本身的目的 使用方式也不同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48&page=1&pp=10
2008-01-16, 11:02 AM #1
監視器全天候抓違規 駕駛批搶錢 最近連不少「警察同仁」也陸續收到罰單,有人是騎機車違規行駛快車道,有人開車未繫安全帶,都被拍得一清二楚。


這很明顯不是自動執法吧

你程式要自動辨識駕駛(每種車型 高度 前擋風玻璃不同 隔熱貼紙 角度方向不同 甚至太陽光折射 雨天 等其他氣候等因素)

還有安全帶的顏色 等誤判 非常非常非常多變數

你的程式可以辦的到嗎我非常懷疑

此文章於 2015-04-30 01:02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舊 2015-04-30, 01:01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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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憂鬱離線中  
KGB
*停權中*
 
KG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我前面會說柯P錯了要改過來是因為

現行法條有問題,沒修法前這樣幹大有爭議

牆國一些一線城市交通熱點都有設所謂的交通監視器,但他們有好幾個中控室(大電視牆),

專人24H值班,違規就直接開單記點郵寄罰單,並輸出錄影叫你去交管所看,但那是牆國。。。

不需考慮隱私以及人權,我不覺得台灣適合這樣幹,利用工具是好事,但你不知道後面

下一任當選的首長好不好,工具落在好人手裡就只是個好工具,工具落在壞人手裡就是把

尖銳的背刺匕首。

此文章於 2015-04-30 02:13 PM 被 KGB 編輯.
舊 2015-04-30, 02:06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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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離線中  
archarc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http://udn.com/news/story/7338/869722

簡余晏二○一二年在擔任綠營市議員時提出「台北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審議時,她要求市警局承諾監視資料只能用來處理治安、車禍,不能用來取締交通違規;同時,監視錄影畫面只能用來取締「違法」,不能用來取締「行政違規」。簡余晏當時句句警告:這是「憲法層次」的人權問題,市府不能濫權違法;而如今她出任柯市府觀傳局長,卻要面對自己「腦袋裝大便」的尷尬。
舊 2015-04-30, 04:40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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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離線中  
老芋頭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7
Thumbs up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2008年台北縣就開始用監視器來罰民眾了
2008年台北縣長是誰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查
========================================================================================

為什麼他免罰 因為警察違反個資法取得證物
違法取得的證物在法院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


我倒是很好奇為什麼一個法官會拿張飛打岳飛
拿非法取得證物的來舉例


新莊分局,中正路只要超越,路邊公車,進入禁行機車區,你就GG一張到手...
**已經執行粉多年囉**

此文章於 2015-05-01 03:31 PM 被 老芋頭 編輯.
舊 2015-05-01, 03:30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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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芋頭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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