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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b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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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vircgd
  在這個案例聽到廢死團體再次提到「冤案」,真讓我啼笑皆非,
鄭捷難道沒殺人?是我們冤枉他了?幹!


這種現行犯應該沒什麼好說的吧...
     
      
舊 2014-05-25, 09:45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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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
亳無疑問,吠死更無法嚇阻犯罪!
 
舊 2014-05-25, 10:27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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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heart離線中  
BMG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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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vircgd
  在這個案例聽到廢死團體再次提到「冤案」,真讓我啼笑皆非,
鄭捷難道沒殺人?是我們冤枉他了?幹!

看樣子真的要給鄭捷一把刀
然後把這些廢死團體的人關在一起幾天
來證明有沒有冤案了?
舊 2014-05-25, 11:20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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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k2島民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BMG
看樣子真的要給鄭捷一把刀
然後把這些廢死團體的人關在一起幾天
來證明有沒有冤案了?


來人賞"這種要求我這輩子沒見過"圖
舊 2014-05-26, 12:48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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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島民離線中  
蒜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引用:
作者BMG
看樣子真的要給鄭捷一把刀
然後把這些廢死團體的人關在一起幾天
來證明有沒有冤案了?


如果可以

列車重新演練一次

這次廢死聯盟所有成員當乘客

然後車上監視器裝多一點

這次給鄭捷兩把50公分雙刀

全民來看一次實際案發經過

看看到站前,廢死聯盟成員能不能感化鄭捷

如果鄭捷被感化,那全民應該支持廢死

不行的話,新聞不是報說殺一個也是死

那廢死聯盟全掛了,說不定鄭捷也不會想殺人了
舊 2014-05-26, 12:59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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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精離線中  
牛肉王子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62
引用:
作者blueck
為什麼要糾結在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
犯錯的人的本來就要給他一個懲罰


幫你修正一下,為什麼要糾結在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而是要重視死刑執行的效率.很多死刑犯都三審定讞好久了,為什麼不依法執行?台灣真的是法治國家嗎?
舊 2014-05-26, 01:00 A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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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王子離線中  
teraflare
Senior Member
 
teraflar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對這案子 我支持廢死

死刑事不允許給他的

這小子這輩子沒學會的[事情] 要教教他們啊!

1. 刀子割下去會痛 --> 知道嗎?
2. 殺人當去做大事 ---> 大事還很多,鮮事是什麼生不如死
3. 固定每隔4-5月處以鞭刑3下...直到自然死亡
4. 送那把刀子給他 --> 請他考慮[說不敢自殺] --> 大事啊!!!
5. 他說砍了人很安心 ---> 教一下肚子被戳一刀是不是很[舒適]

什麼都好...他最好別死的太舒服...




此文章於 2014-05-26 08:06 AM 被 teraflare 編輯.
舊 2014-05-26, 08:04 A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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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aflare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vircgd
  在這個案例聽到廢死團體再次提到「冤案」,真讓我啼笑皆非,
鄭捷難道沒殺人?是我們冤枉他了?幹!


這個說是 心魔 殺人 就解決了..........

此文章於 2014-05-26 09:58 AM 被 weirock 編輯.
舊 2014-05-26, 09:52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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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vircgd
  在這個案例聽到廢死團體再次提到「冤案」,真讓我啼笑皆非,
鄭捷難道沒殺人?是我們冤枉他了?幹!

人權團體對冤獄的定義跟一般人的認知不太一樣,
一般人是認為無罪判有罪叫冤,
而人權團體的定義比較嚴格,就算這個人確實犯了法,
但應該判1年的卻被判了2年,就是冤。
舊 2014-05-26, 02:42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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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sc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光之幻境
文章: 1,303
引用:
作者rainwens
人權團體對冤獄的定義跟一般人的認知不太一樣,
一般人是認為無罪判有罪叫冤,
而人權團體的定義比較嚴格,就算這個人確實犯了法,
但應該判1年的卻被判了2年,就是冤。

你這個比喻...
處罰比犯的錯應受的更多的,
一般人也是會認為那算得上是冤屈吧?

如果他們爭的都是像這種,那我看不出不支持他們的理由。
舊 2014-05-26, 03:00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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