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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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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josetsun
連公佈都不敢公佈當然是心虛啊

是不是笨蛋大家心裡有數

都說被當成證物查扣了你還在跳針?!大家心裡有數.....是誰?!
     
      
舊 2014-05-04, 03:18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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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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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judoyang
現在警 檢要求民眾配合偵察不公開
卻卯起來開記者會....

偵察不公開是規定警 檢
不是規範民眾的...

是規範涉案的相關人員,不只有檢警
 
舊 2014-05-04, 03:32 P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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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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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fake
都說被當成證物查扣了你還在跳針?!大家心裡有數.....是誰?!


第一時間就可以公佈

引用:
作者fake
是規範涉案的相關人員,不只有檢警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舊 2014-05-04, 03:51 P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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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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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RPG2000
他不是把行車紀錄畫面交給檢調
難不成你認為有拷貝備份
有沒有聽過 偵查不公開阿

還是說 人民已經習慣叫兇手拿出證據 不是走法律途徑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舊 2014-05-04, 03:54 P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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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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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josetsun


你好壞
舊 2014-05-04, 03:57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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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josetsun
第一時間就可以公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NaYWyXFAm4
1分20秒開始

警方當日晚間~指出看完菜車記錄器後~無發現緊急煞車~無甩尾
蔡正元也表示行車紀錄器~因派出所員警懷疑蔡車駕駛肇事逃逸~當場行車紀錄器已被警方查扣
當天晚間8點30分林女在警分局已有提到~警方純粹看蔡正元行車紀錄器~林女要以現行犯逮捕
事發當天蔡正元的行車紀錄器~第一時間(因為林女控告肇事逃逸)於派出所就已遭警方查扣翻拍

請問查扣的東西~拿的回來嗎

如果蔡正元公布影片
那是不是又要說~"特權"~查扣的東西還拿回來~是準備加工嗎


都在第一時間查扣了~還要扯陰謀論做啥
被查扣了~蔡正元是要拿啥東西公布
還是要警方公布?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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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5-04, 04:47 P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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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d+
1.之前我沒提到詭異,結果你說我有說詭異?
這次我沒說到逼車,你卻提到逼車?
現在你是覺得林女士有惡意逼車的行為.

一秒煞車!
你不行不代表別人不行,反過來說要是我說我可以你信嗎?
在退個十步來說,汽車駕駛在路上時本就該注意四周路況以防發生變故,更何況正圓車前還掛著兩位活人...
現在要繼續再繞這個迴圈打轉嗎?
而不去檢視正圓車司機的駕駛行為是否有無失當呢?

是的!有可能阻礙視線是你說的,而我所提的是讓你證實這個可能,只是你卻拿不出來,而我也有提出反證.
要是隨便一句有可能都能當作你的論點,這樣的邏輯推理是不是太薄弱了點.

對於煞車燈,我之前說過影片上有時間差,且拍到的只有雙方靜止時的畫面,而非碰撞前的.
既然你一定要這樣認為我也不多說什麼.

上街拍照是不難,不過你要怎麼證明拍照的是你呢?有上街的是你?
難道只要有上傳照片的就是你嗎?

還有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你沒有證據嗎?既然你敢說應該是有證據的才對呀?

2.我可沒說你的回答會造成別人不舒服.....你怎麼能這樣隨便說呢?
而是在說你都叫人做功課了,卻沒有把別人說的看清楚.
我說的是副駕駛座的玻璃而你卻在跟我扯擋風玻璃,這樣你沒搞錯嗎?
你這樣叫有做功課嗎?你在回答別人問題前,麻煩先再看清楚點好嗎!
就算不清楚你只要翻個頁回去看看不就知道了!
別把你自己的問題怪到別人頭上.

3.4.5..我不想再解釋一次,該說的我都說了,要是你搞不懂或是懶的翻頁回去看,那就別問了!

那個遊戲你慢慢玩吧!
希望到時候答案不是你的推理式講法,而是有實質證據的觀點..


影片8的~2分33秒~林女車子還在外車道~還在蔡車側面
影片8的~2分34秒~林女車子開始切往內車道
影片8的~2分34秒~切入左邊車道檔車~停在蔡車前面緊急煞車~林女車子靜止~1秒鐘完成切入+停車
影片8的~2分35秒~蔡車追撞林女車子~林女車子有菜車追撞後的震動

這本來就是惡意逼車行為~只是林女基於救人~所以變成正當

1秒時間做出反應~避開追撞(蔡車同時也閃煞車燈~還是追撞)
我不行~你行嗎?

證據來了
http://i.imgur.com/F4mYxCK.jpg

趴車男頭部高度接近車頂高度~這樣會不會影響駕駛視線

如果夠仔細~影片10可以對照影片8時間
影片10~1分10秒~注意計程車前方車輛(林女車輛)還在蔡車右邊(外車道)~並閃煞車燈~開始切入內車道
影片10~1分10秒~林女緊急煞車後車子靜止(從影片8~以林女兒子敲擊玻璃反推回7秒得知)
影片10~1分11秒~蔡車開始閃煞車燈
影片10~1分11秒~蔡車追撞林女車子(預估時間~影片8+影片10對照)
影片10~1分16秒~蔡車還是閃煞車燈
影片10~1分17秒~林女兒子持雨傘敲擊蔡車玻璃
有邏輯推理觀念~都可以推算出來
也證實是林女兒子先攻擊~蔡車才離開
不是先肇事逃逸~為了阻止才攻擊

上傳照片證實有上街~你不信我也沒辦法

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自己去找
找不到再告訴我

2.喔!原來是.....
副駕駛座的玻璃而你卻在跟我扯擋風玻璃
差別真大~我真的錯很大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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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4-05-04, 05:17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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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josetsun
第一時間就可以公佈

車子都直接開到警察局了,所以行車記錄「第一時間」就扣走了!



引用:
作者josetsun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既然會查法條245,何不一併查一下248-1與35...提示一下好了
(刑事訴訟法§245三項規定之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謂「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包含同法§248-1之「被害人之輔佐人」(如配偶、家屬、家長、醫師、社工人員等等)和同法§35條三項「特定被告之輔佐人」)
所以你認為只有245條而已?!
舊 2014-05-04, 09:45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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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Shiun714
你好壞

是很壞!
和那些放懶人包的一樣壞,事情或因自身知識之不足或因特定目的而刻意只選擇性釋出對自身有利之訊息,這樣很有趣?或許當哪一天你自己也被這樣操作而吃虧時,你會重新定義這個「壞」的意義。
舊 2014-05-04, 09:51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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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eJazz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引用:
作者小閘蟹
可是我看了R大貼給我, 關於 "約砲" 那則新聞, 還有 "越南嫖妓" 那則新聞, 還有我今天在蘋果看到的他盜用別人攝影師的照片的新聞.....

這三則新聞帶給我的結論是: 其實我反而比較覺得是:
不是我們把蔡委員當笨蛋,
應該是他把我們當笨蛋......比較合理吧?


關於盜圖~分析一下~有錯請指正

疑點如下
1.蔡正元堅持不把圖片拿掉(不怕被告?)
2.Camille Seaman西門是何許人
3.Camille Seaman圖片與蔡正元FB貼的圖片是否相符
4.那個日本仔的圖片是否與蔡正元FB貼的圖片是否相符
5.這樣是否有侵犯智慧財產權

分析如下
1.或許蔡正元有私下付授權金和解~因為Camille Seaman將部分圖片拿掉~原因不得而知

2.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kingnews/999147
Camille Seaman有跡象與某政黨有關連(不重要~只是個人的疑點)

3.Camille Seaman相簿中~找不到與蔡FB相同
有很接近~相似度95%以上~但是看背景"陽光""地平線上建築物大小"~是有差異的
取景遠近不同(從地平線建物大小比例得知)~角度也不同(從背景陽光得知)
有可能不是同一個人拍攝

4.日本仔相簿中~與蔡FB中貼的圖片
也是相似度90%~但是日本仔背景有"月亮"~2張圖片的"樹"完全不同

5.http://www.pshuang.cc/2013/12/fb.html
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所以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平台的文章,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沒問題。

若是在FB外之其他平台,例如自架部落格、或是使用常見Blogger, 痞客邦的部落格服務,或是其他網站、報紙專欄所發的文章,因為該文章本身會有著作權,未必有如FB使用者條款的規定,所以在直接分享到FB上之前還是建議照下列順序找找看是否有限制的規定:

至此終於明白~為何蔡正元堅持不拿掉圖片
1~4點也完全不重要了~沒必要再進一步查證(除非第5點被推翻)
所以還有其他張圖片有相同疑問~我就不一一再查證來源了

說穿了~盜圖說~只是一種障眼法伎倆
加上一堆人不懂智慧財產權的條文
達到了打壓的目的
鄉民是愚昧的
媒體是該死的

那還有越南圖片栽贓~約砲~我的看法還是與你相同~並沒有因為此點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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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4-05-05 12:06 PM 被 CafeJazz 編輯.
舊 2014-05-05, 12:03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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