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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1月26日下午4:07 · #長榮空服員罷工合法 #依據工會指示領取三證是合法契約 #桃園地檢認定不起訴 2019年長榮空服員罷工期間,本會在收取三證時,#皆有和參與罷工空服員簽訂契約,#要領回三證時需配合工會指示辦理,#本會後續也有明確制訂並公告申請返還三證之作業流程。 其中30位長榮空服員,已與工會簽訂契約、並同意配合工會指示領回,仍報案指稱工會成員非法扣留護照,更有多位是在長榮航空公司協助下要求返還三證、進行提告,影響工會當下行動與士氣,對本會祕書長周聖凱提告強制罪和非法扣留護照,也顯然與事實不符,更嚴重破壞工會團結,撕毀與其他堅定參與罷工空服員間的信任關係。 本會秘書長周聖凱出庭答辯,返還三證之作業流程,是工會集體決議,不可能是會務人員一人所為。參與討論的長榮分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與顧問、會務人員竟一併增列為被告,多達18人,追殺工會幹部。 桃園地方檢察署日前偵查終結,#認定工會成員所為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作出不起訴處分,108年年度偵字第26025號、109年度偵字第36947號不起訴處分書明確指出: ⭐空服員參與罷工時皆有簽訂同意書,同意由工會保管與依照工會指示領回,足證是透過合法契約約定保管護照。 ⭐工會成員沒有主觀上扣留護照之意,因內部需討論相關事宜,延遲發還護照,與常情無悖,難以刑事苛責。 ⭐工會一時遲延返還護照,但沒有對要求返還護照者,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箝制人身自由,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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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兩則新聞跟長榮航空罷工沒有關係,但說有好像也有一點,怎麼說?
因為事主正好也在同家公司又跟罷工同年,ㄧ件是罷工前正在醞釀壓力大心情鬱卒,另一件應該是慶祝罷工成功(誤) ![]() 所以都有空姐在飛機上執勤喝到斷片ㄎㄧㄤ掉變醉雞,而且都是資深學姐,有個還是事務長,當然最後下場都和電子菸ㄧ樣 ![]() 其實離職之後一樣可以從事服務業,脫衣,喝酒還不用錢,收入更高,現又碰到疫情回去不一定更好,想開點 ![]() 長榮空姐酒後鬧機艙!脫衣吶喊做有氧 辯「夢遊」求復職還討薪120萬 https://youtu.be/0OTasGrFbC0 扯爆!空姐喝茫「ㄎㄧㄤ到極致」值勤 長榮:酒測未過予以免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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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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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前空姐嗆「機師餐加料」遭開除 2網友罵她母豬 賠償金額揭曉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3...m#ixzz6o8nrNUsv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依公然侮辱罪,判處2人各罰5000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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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郭芷嫣、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被告勞動部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110-04-29 本院受理原告郭芷嫣、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原告工會)與被告勞動部間就參加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109年度訴字第517號),審理結果判決被告敗訴,簡要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要旨: 原裁決決定(勞動部108年勞裁字第40號裁決決定書)撤銷。 二、事實概要: 原告工會前與長榮航空因航班改善、調整日支費等問題進行團體協商多次未果,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宣告罷工,108年7月6日雙方就罷工議題簽訂團體協約,同年月9日結束罷工。原告郭芷嫣原為長榮航空副座艙長,並為原告工會理事,於簽訂團體協約後,知悉罷工期間長榮航空內部另有員工於「綠絲帶臉書社團」中發文呼籲應重視因未參加罷工而遭到霸凌的現象,乃於108年7月7日在通訊軟體Line之私人群組「11E. EVA ANGEL」中,表示對該等立場不同之人「一定電啊」、「不電落跑的電誰」、「Entr'ee(主餐)要被加料的人(意指持反對言論之參加人機師徐O偉)」等言論,而經長榮航空自108年7月12日起予以解雇。原告就此申請裁決宣告為工會法第35條之不當勞動行為,經原裁決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理由要旨: (一)工會法第35條透過對雇主為該條第1項各款不當勞動行為之宣告,矯正因其不當勞動行為所扭曲的勞資關係,以為勞工團結權受侵害時之救濟,並非對雇主為行政裁罰。是以,其成立之主觀要件,並不以故意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具有不當勞動行為構成要件要素的「認知」為已足,其判斷更與是否具備「動機」無涉。又勞工對於雇主之解雇主張不當勞動行為的同時,雇主也會以勞工有違反工作規則或是經營的必要為解雇合法的主張。當不利益待遇被證明是基於反工會的因素,雇主之主張不過為藉口時,應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反之,勞工之主張如被證明只是假團結權之名而違反工作規則時,不當勞動行為當然無由成立。但是,如果雇主解雇行為經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意思存在,同時雇主所主張的解雇理由也充分成立,亦即同一行為而「原因競合」時,此時是否應成立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則有賴於利益衡量。 (二)原裁決決定是以長榮航空因原告郭芷嫣系爭訊息與其所營事業之飛航安全相關,經轉傳成為「公開訊息」後,短期內引起大眾及主管機關高度關切,為維護商譽及飛安形象,始予以解雇,並無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等節為據,而認不當勞動行為不成立。然該決定並未就長榮航空是否有不當勞動行為「認知」為評價,有判斷應據事實未臻翔實的瑕疵,其合法性無可維持,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 (三)被告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應依本院下列法律見解為相關事證之調查,就長榮航空解雇原告郭芷嫣之行為是否該當不當勞動行為重為認定,並就原告所申請之救濟命令為准駁: 1、長榮航空勞資關係長期處於非穩定和諧狀態,罷工前後期間多次行為經宣告為不當勞動行為,迄今均仍纏訟,而罷工甫結束,即就原告郭芷嫣該等罷工領袖人物以其私領域言論經公開而影響飛安及商譽為由予以解雇。若謂長榮航空對該解雇舉措,勢必因與罷工時間緊接、被解雇對象於罷工活動中之指標性,以及因解雇所可能產生之寒蟬效應等各項因素,產生連結,客觀可被解讀為具針對性之不利益待遇乙節,全然無所認識,是否與長榮航空長期與原告工會抗爭對立之經驗相容,有詳為查證必要。 2、本件如經查證結果可以認定長榮航空解雇行為具有不當勞動行為的認知,後續即有必要對該解雇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討論。關於此節,原告郭芷嫣系爭私人領域言論是因遭人截圖予以「散布公開」後,始產生長榮航空所謂應將原告郭芷嫣解雇效應(影響飛安及商譽),故本事件中最應受譴責,其實是擅自將群組對話公開,藉此挑動勞資雙方不滿情緒、引起大眾飛安恐慌的行為人,而非原告郭芷嫣。對此,長榮航空始終未予查證追究,僅對原告郭芷嫣為解雇此等最後手段之嚴厲處分,於長期勞資關係之穩定極為不利。 3、如本件經確認屬原因競合行為,當須透過解雇必要性與該解雇侵害勞工團結權程度來利益衡量,倘前者高於後者,則承認長榮航空之不利益待遇有正當化理由,無庸透過不當勞動行為的告予以矯正;反之,長榮航空人事權限之行使即應受到限制。亦即,不當勞動行為的宣告,不是從勞資雙方對立角度來判斷是非而已,必須著眼於「集體勞資關係正常化」的觀點,以為扭曲勞資關係之矯正,俾使企業營運牟利同時,協助工會組織具有代表性及強大團結力,得與勞動條件及經濟條件均具優勢之資方持續進行交涉。 四、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五、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侯志融、法官彭康凡 (本件判決得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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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女人真的不是好惹,菩提本無樹...何處惹塵埃,阿彌陀佛
PTT留言指「母豬」 前長榮空姊郭芷嫣「氣噗噗」怒告5網友 2021/11/29 11:10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長榮前空姐郭芷嫣日前因「加料」風波引起議論,周姓及楊姓2名網友,在PTT內留言:「我不仇女,但這真的是母豬」、「母豬母豬抓包哭哭」等語被告,新聞被轉貼至PTT 郭女發現仍有人辱罵她,氣憤對5名網友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其中一名吳姓網友雖有留言:「台灣母豬就是賤」,但認為他是針對新聞進行評論,而非針對郭女,今日將他不起訴,其他4人則移轉管轄至其他地檢署偵辦。 前年7月9日,周、楊2人在PTT八卦版標題「空服員郭芷嫣承認要對機長加料是她本人了」文章下,留言:「我不仇女,但這真的是母豬」、「母豬母豬抓包哭哭」等語而被告,檢方將2人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2人各罰5千元。 但在文章中留言說:「我不仇女,但這真的是母豬」的周姓被告,提出上訴:「我的留言並非針對郭芷嫣,我是針對整件事情中說謊的行為;另母豬一詞是表示明明自己做了一些行為,但因為觀感不佳,而意圖指責完全沒有的事情來操控社會輿論,謀求自己利益的女性,我是針對整個說謊的事件來做評論」。 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該爆掛貼文主要是評論工會先稱對話遭變造,後由工會理事郭芷嫣承認發文「加料」一事,周某亦是針對新聞事件進行評論,且母豬網路定義廣泛,確實有用以評價女性前後反覆說謊的行為,加上該留言內文並未直接針對郭女,雖用語粗鄙,但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改判周無罪。 至於本案,則是周、楊2人被起訴後,新聞被轉貼至PTT上,郭女發現仍有網友辱罵她,氣憤對5名網友提告,其中1名吳姓網友在北檢轄區內,檢方則認為,吳某是針對新聞進行評論,而非針對郭女,今日將他不起訴,其他4人則移轉管轄至其他地檢署偵辦。 周姓網友二審無罪爽回文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38163230.A.77D 此文章於 2021-11-30 09:52 AM 被 Michae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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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逆轉勝訴!空服員會罷工求償案 高院撤銷勞動部裁決
長榮航空公司因與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後,工會在2019年罷工, 長榮對13會員提告求償3400萬元,遭勞動部裁決是不當勞動行為,長榮提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長榮是訴訟權合法行使的範圍,不能因此認定對勞工產生威脅效果, 不當影響、妨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22日判決撤銷勞動部的裁決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 其是否具有免責的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雇主為維護權益, 而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 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其行使訴訟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 尚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將勞動部裁決撤銷、認定是違法,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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