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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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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的非常好, 一堆人似乎受了包青天或某些法庭電影的影響, 真的以為法官會假想案發時是怎麼樣的情形, 再推理案發的經過是怎樣, 其實這些都不是法官應該做的事情, 那是「公檢法」中, 「公」要做的事情, 法官只是作為獨立的第三者, 檢視控辯雙方呈交出來的證據, 以及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等等, 再判決誰是誰非, 如果他曾經在傳媒上看過有關的報導的話, 他還要儘量忘掉所有的報導, 只能從法庭上看到的資料來判斷, 如果罪名成立, 則再順序根據法->理->情來量刑。 題外話, 電影中在法庭爭辯的最後一剎那, 辯方或控方突然在庭中拿出對方不知道的新證據來, 讓劇情來一個大逆轉, 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發生的, 所有證據都要在上庭前知會控辯雙方, 讓對方有時間來準備和提出解釋, 否則不會被法庭接納作為證據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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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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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在這案件中有個問題,就是其中一人已經承認有罪了 總不能因為檢警沒找到充足證據,就判兩人都有罪吧.......這不太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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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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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亂寫 法官只好亂判..
如果法官只能這樣..那也怪不得被炮呀.. 檢方證據不足就丟回去叫他重查重寫呀 ... 當事人就一台車二個人..二個人都無罪..難不成是車子有罪?? 還是天氣不好? 要不然馬英九還我牛? 否則以後乾脆.檢警就一個學雞叫一個學貓嗚在那唱雙簧, 唱完後法官再跳個八家將或天鵝湖後...被告無罪.結案..可上訴. 做件的..繼續坐領國家待遇..多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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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2-04-16 10:02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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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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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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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時候大家都錯怪法官了。 一個案子結果如何,不是法官一個人可以決定的。 法官是看檢察官給的資料,綜合律師跟證人的說法, 再依照法條去做判決的。所以同樣一件案子,法官的 判決會依照上述條件的不同,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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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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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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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他的意思是 難道如果被害人被撞死了 因為沒有指認能力 所以駕駛就無罪? 就算車上只有一個人, 也不能證明他就是駕駛阿 他可以先找個張三說, 是張三駕駛的 張三再說, 其實他不記得了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哪個駕駛撞死人 所以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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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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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U get the Point. 我想這是新世紀犯罪哲學的革命性演化。 1.殺人要殺死,不要留人指證你。 2.萬勿慌張,細心消滅物證。 3.沒有確鑿人證與物證→無罪釋放。盍興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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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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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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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官是依檢察官呈上來的卷宗去判斷作裁判,難道法官自己發現問題不合理,不能於結此案時,另建請更改訴訟對象?這真是一個莫名其妙的審判制度。那兩位還一路升官幹到襄理、協理,到現在這麼多年卻還未付出該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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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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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倒也沒那麼革命啦... 常看CSI犯罪現場的話就知道 歹徒的犯案手法也是越來越精細 甚至直接綁架CSI幹員去幫他們清理犯罪現場 沒有足夠的證據, 犯人往往逍遙法外 (所以才會出現幹員出國去動私刑的劇情, 反正依法處理, 謝謝指教 XD) 只能從法令下手, 如果交通違規不用舉證是否由車主本人駕駛就可以開罰 (因為有犯罪事實) 由交通工具衍生的肇事行為, 應該可以比照辦理才是, 因為肇事的事實確實存在 畢竟交通工具上路之後就具備殺人能力, 車主應該善盡保管的責任 此文章於 2012-04-16 12:02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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