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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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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34
引用:
作者EAC212
看不懂這邏輯..
有精神病的人為什麼要死的很慘?
精神病的人在侵害他人時就比較無辜、特別情有可原?
被侵害的人雖小活該就是了?

如果有病..
時不時會發作無法自我控制時,
自己不去尋求幫助,不去想辦法約束自己可能的失控,
這情形不該叫作故意嗎?!
社會上百百種人,有些人會自我要求,懂得約束自己,他們比較蠢?


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果不給予保障...那他們就非常弱勢
比如果殘障....等
大家把整個弱勢保障族群都考量進來...不要因一個案件就要推翻對弱勢族群的保障
當然...如果法律要修改不要保障他們...我也很樂見
但請全部一起刪除...比如連新住民的保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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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5-02, 02:51 A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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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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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33
延伸話題,我人生第一次親眼目睹「裝病」,是在200X世代前半,在嘉義服義務兵役「新兵訓練」的那一個月,新訓營區的連隊會每隔一段時間,整理好有各種病痛的新兵們,統一帶隊坐大巴去大醫院看病。
某天我也是跟著這群看病新兵們的其中之一,在醫院內一群新兵們就排隊等著進診療間,排在我前面的那位新兵,乍看之下個頭瘦瘦小小的,但跟臨兵聊起天來中氣十足、精神很好,然而我看到輪到他走進診療間,跟醫生描述自己的病情,診療間房門關起來之前的那數秒鐘的時間,他整個人的口語樣貌卻完全像是一整個快要往生的樣子,這是我人生第一次親眼目睹「裝病」。這樣的經驗會我相信,以臺灣老百姓的演技而言,為了自身利益而有需要的時候,裝精神病/神經病絕對不是問題!高手在民間!想想多年來有多少臺灣刁民,裝病逃掉兵役的?網路討論串不曾少過!
 
舊 2020-05-02, 03:12 A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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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imggy
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果不給予保障...那他們就非常弱勢
比如果殘障....等
大家把整個弱勢保障族群都考量進來...不要因一個案件就要推翻對弱勢族群的保障
當然...如果法律要修改不要保障他們...我也很樂見
但請全部一起刪除...比如連新住民的保障等等

保障或保護弱勢很好,
而本論串的內容是在講是精神病患殺人...............
你想表達的我已經很清楚了,就是保障精神病患的殺人權..
更甚..你還擴大解釋保障... 不保障你也樂見,就要把其他保障也刪除!!!!!
你的觀點我完全不認同.. 只能說是太荒謬了。

引用:
作者sutl
無法自我控制的人,並不知道自己無法自我控制,所以不能說他是故意無法自我控制。
像這種人只能由他人控制,例如強制住院治療。
如果一直治不好,那就永遠出不來。

我想各種情形都有.
或許有人是不知道自己發病起來無法控制,但這種人全都沒親友家人嗎?
又..所有精神病患全都不知道自己的情形嗎?
我以為..沒親友,同時也不知道自己有病的人..應該也是少數人是吧?
精神病能不能治好?
説實話我不知道,我沒有這相關專業,
但有沒有可能精神病如老人痴呆一樣..最多減緩惡化速度而已?
講個我身邊例子,
以前認識一個人,他是那種會把『我有精神疾病所以有時會怎樣』..這種話掛嘴邊的...
我個人以為你有病需要幫助,可以尋求幫助或體諒,
但不應該把有病當作是無敵星星.. 因為我有病,所以我可以侵害他人更甚是殺人...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5-02 03:27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20-05-02, 03:13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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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FLYFLY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33
引用:
作者imggy
有些疾病是天生的...如果不給予保障...那他們就非常弱勢
比如果殘障....等
大家把整個弱勢保障族群都考量進來...不要因一個案件就要推翻對弱勢族群的保障
當然...如果法律要修改不要保障他們...我也很樂見
但請全部一起刪除...比如連新住民的保障等等



把 心理疾病 和 新住民 這兩種拿來類比,就我的認知是認為未免太遙遠?完全兩回事的分類。

就我的認知,要比較應該要是 心理疾病 底下的子分類來做才比較才合理。
例如 躁鬱症、憂鬱症、穢語症、焦慮症 諸如此類,這些圈在一起 一視同仁 討論保障的程度多或少或全刪,這樣才合理。
就我的認知 新住民 完全是另一個圈圈的人事物,拿來跟 心理疾病 扯在一起,是很莫名的跳躍思考。

此文章於 2020-05-02 03:46 AM 被 FLYFLY4 編輯.
舊 2020-05-02, 03:34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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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4離線中  
imggy
Golden Member
 
imgg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3,634
引用:
作者EAC212
保障或保護弱勢很好,
而本論串的內容是在講是精神病患殺人...............
你想表達的我已經很清楚了,就是保障精神病患的殺人權..
更甚..你還擴大解釋保障... 不保障你也樂見,就要把其他保障也刪除!!!!!
你的觀點我完全不認同.. 只能說是太荒謬了。


我想各種情形都有.
或許有人是不知道自己發病起來無法控制,但這種人全都沒親友家人嗎?
又..所有精神病患全都不知道自己的情形嗎?
我以為..沒親友,同時也不知道自己有病的人..應該也是少數人是吧?
精神病能不能治好?
説實話我不知道,我沒有這相關專業,
但有沒有可能精神病如老人痴呆一樣..最多減緩惡化速度而已?
講個我身邊例子,
以前認識一個人,他是那種會把『我有精神疾病所以有時會怎樣』..這種話掛嘴邊的...
我個人以為你有病需要幫助,可以尋求幫助或體諒,
但不應該把有病當作是無敵星星.. 因為我有病,所以我可以侵...


所以讓你來當執法者真的很可怕...因為你把自己的情緒放在裡面了
我們討論的就是法律規定...刑法就明訂19條...你要法官視而不見?
法官在沒有明確證據下(19條第三項)...你要他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我只是舉一些情況讓你瞭解...強調法律保障之下的情況
至於那個人該不該殺...我認為很應該...但法律保障他...我能說什麼

引用:
作者FLYFLY4
把 心理疾病 和 新住民 這兩種拿來類比,就我的認知是認為未免太遙遠?完全兩回事的分類。

就我的認知,要比較應該要是 心理疾病 底下的子分類來做才比較才合理。
例如 躁鬱症、憂鬱症、穢語症、焦慮症 諸如此類,這些圈在一起 一視同仁 討論保障的程度多或少或全刪,這樣才合理。
就我的認知 新住民 完全是另一個圈圈的人事物,拿來跟 心理疾病 扯在一起,是很莫名的跳耀思考。


這就是選擇性辦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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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0-05-02 03:41 AM 被 imggy 編輯.
舊 2020-05-02, 03:39 A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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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LY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33
引用:
作者imggy

這就是選擇性辦案了...


我倒覺得你的類比是 擴充解讀+擴大解釋+無限上綱+偷換概念。
舊 2020-05-02, 03:45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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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clee
又不是有新事證,在於法官心證逆轉判決,這是常有的事,不知你在鬼扯什麼?

果然是法律人,話都你說的

你對...你對...你對 OK啦


每個人對同一件事物的評價本來就不可能完全都一樣,對證據的評價也是如此,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量化出一個標準出來的。
舊 2020-05-02, 04:13 A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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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我沒有說要把他判死刑
因為惡性更重大的殺人犯都沒有判死刑了
我尚知道比例原則
但問題是無罪真的太扯
以報導的法庭對話
1.犯嫌事後知道自己當時做了什麼
2.犯嫌不願意和解或做出補償
3.犯嫌沒有表示悔意
倘若死刑的相反是無罪
最惡性重大者判死刑
那依比例原則
此案是最無辜者嗎?
此外他真的適用於刑法第19條第1項嗎?
從事後表現來看顯然他當下並不是完全無知
光這點就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可以適用
不應該判無罪了
舊 2020-05-02, 06:27 A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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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引用:
(2)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影響」等語綦詳(見重訴卷五第94頁),從而,雖鑑定人於 108年10月25日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時,送請鑑定之資料中 ,尚未有本院詰問相關證人、播放上開影片之勘驗譯文及截 圖說明等資料,惟本院詰問鑑定人時,經由當庭提示被告之 歷次供述、上列證人之證述、及如附表一、二、三影片及譯 文、截圖說明,並播放如附表一、二、三影片,供鑑定人參 酌,鑑定人仍堅信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從而 ,堪認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其鑑定報告,應值採 信。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00430%2C4&ty=JD

問一問反而更堅信...
難怪有些人會懷疑精神病學是偽科學
舊 2020-05-02, 08:59 A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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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這只是一審而已...
老實說這種殺人案件直接送到最高法院審理就好...

這種案件在一審二審不管怎麼判,都有人會上訴,
根本浪費人力與時間..
舊 2020-05-02, 09:17 A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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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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