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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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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看仔細點,沒有人贊成載送遲到的話那舉拉肚子趕不及或不提早起床因為怕影響作息是哪門子的例?不管是拉肚子還是不肯提早出門都是自己的事不是嗎?這種早個半小時一小時出門就能輕鬆化解的東西算什麼特殊情況啊?而且沒有人提到過小屁孩,哪個不是針對事情在討論?倒是您自己一直針對小屁孩在打轉是什麼邏輯? 坦白說您無法相信發言的是否從不遲到是情有可原的,畢竟有的人當遲到是種習慣,而我相信發言的版友們都不是聖人,一定也有遲到過,包括我,但重點不是有沒有遲到過,而是面對遲到這件事的心態。LP捏著自己承擔後果及下次提早出門來避免這才是負責的表現,而不是仗著有人可以幫忙就不去做避免意外的動作, 還一副理所當然的認為自己是不得已的特例? 好吧,從頭到尾一直說特例,要明定,那到底什麼情況要載送卻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究竟哪些例子要載送啊,可不可以直接例出來? 車禍就不必提了,殘也可以自己處理,除非是突然就殘了。那疾呢?哪些疾要載送哪些不用,實際例舉出來或分個類別,別再用一個疾就要涵蓋了。 每個人都有突發狀況,每一年考生都這麼多,偏偏超大多數的人都可以自己搞定,就那極少數的有奇奇怪怪的原因,北市府若不明令限制,我看搞不好會變成流行。 另外觀感不佳的預測是怎麼來的?以本串討論看下來,有多少人會覺得觀感不佳?而點進開版的連結,底下的留言又有多少會覺得觀感不佳? 此文章於 2015-04-01 11:05 AM 被 fannf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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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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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知道 警察可以提供些基本的便民服務 你今天真的因為重大理由遲到要警車送 如果你真的做了卻沒警車送 你再拿來說嘴 說這是爛政策 多數會要警察送的都是跑錯考場或睡過頭 通常考試路上 根本不太會有突發狀況 真有再來討論就好 不是現在先設想一堆不會發生的事 然後批評這是爛政策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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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五指山下
文章: 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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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會早出門喔~ 大家都馬早早出門到考場看書 我那年代考試,住台北市都馬跑土城或是樹林去考試 且還要搭火車去~火車一誤點就完蛋了 所以都馬超早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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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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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際上你提的問題前面有提到, 是載送考生回家取藥物, 不是載送考生去醫院. 至於車禍不必提的意思, 是指可在載送範圍還是警方不該援助? 疾的定義本就無法明定, 即便是專跑急救的救護車, 也無法明定哪些病症需要搭乘救護車, 台北市消防局/衛生局都只敢說"緊急醫療狀況". 我所謂殘疾車禍的定義就是在於臨時出現的人力不可抗因素, 也就是排除遲到或跑錯場的人. 藉由警方有權優先開道來幫助少數人, 這是必要的救助, 不是"對一般民眾"的冗餘服務. 老實說, 按照各位的定義而言, 其實這個政策訂得很好不須額外制定意外處置辦法, 那也就不必多置喙了, 最後實行了再來看看是不是照本宣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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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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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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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這個政策只是說警方以後不用義務支援運送考生 但是警察仍然有獨立判斷的空間 當遇到車禍或是其他意外 我相信警察還是會幫的,不需要把問題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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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以為從三島由紀夫以後,日本再也沒有天才,但這個叫YOSHIKI的男人和他的音樂打破了我原本所抱持的觀念。」 By XJAPAN YOSHIKI 時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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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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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仔細看所有留言,但猜想大部份的討論都是切中要點的。基本上這個政策很合理,以往的警車為考生出動的確太過浮濫了,有很多發生過的案例根本不值得同情。
當然極其罕見的例外情況當然也會存在--訂定細則不可能面面俱到--這就考驗執行者的彈性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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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5-04-01 12:29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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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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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車禍就不必提的意思前面解釋的很清楚,那種狀況我相信現場處理的員警就會幫忙。啊我是很好奇需要說明幾次,現在看文只看自己想看的是不是一種常態了? 既然疾無法明定,那沒被納入不就很正常?以正常邏輯來說重大疾病的話考生應該無法考試了,那到底有哪些小疾會影響考生到考場?而這些小疾是否無法自行無 法避免?而您們認為的所謂明定的定義又是什麼?該怎麼明定?還是廣義的把疾給納入,這樣妥當嗎? 我猜幾位根本不懂大多數人對這條"規定"的看法,正常人應該都知道此條訂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警力被無關緊要的鳥事濫用,但卻一直有人要將它擴大解釋。 一種心態是自己試著解決,真不行再尋求援助,另一種是先尋求援助,真尋不到再自己想辦法解決,這只是凸顯各自的處世之道,反正果業都得自己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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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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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總覺得你跟以前某被停權帳號很像.. 彈性和人性在台灣會被亂用. 人都這麼大了是還在唸幼稚園啊?? ![]() ![]() 學校老師是沒教考試之前要去看考場看交通路線,考試當天要早起要早點出門這種基本的事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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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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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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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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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個政策其實也被接送考生這個議題給蓋過了, 其他項目其實有更多值得討論的事情.
底下列舉政策細項, 實際上許多協助稽查, 有可能逮捕現行犯的可能性項目都被取消了. 我實在是不太理解, 連民眾領錢都可以向警方申請戒護, 為什麼警方跨單位協助稽查居然會被取消. 以下為北市警方不再支援: ■ 協助五會活動安全秩序維護 ■ 協助校慶運動會派員宣導及安全秩序維護 ■ 協助護童專案執行 ■ 協助該局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及查證違法捕魚、釣魚者身分 ■ 協助辦理急性傳染病防疫教育及宣導(登革熱、腸病毒、禽流感、伊波拉、H7N9) ■ 協助查緝禁菸場所 ■ 協助登革熱等防疫藥劑噴灑安全維護 ■ 協助毒品危害防制講習會場秩序 ■ 協助查緝非法食品及食品安全案件 ■ 協助查緝不法(違規)食品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食品管理) ■ 協助查緝不法(違規)藥物(含管制藥品、偽劣藥)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藥品管理) ■ 協助查緝不法(違規)化妝品之稽查取締及調查工作(化妝品管理) ■ 協助食品衛生稽查 ■ 藥師、藥劑生、營養師等執業管理(含無照處理),協助查緝密醫密護 ■ 狂犬病防治宣導工作。 ■ 協助稽查爆竹 ■ 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及營建違規稽查 ■ 接獲民眾報案查察營建工程工地有無施工妨害安寧 ■ 建物樓梯間設攤取締(私人土地,非屬道路範圍) ■ 協助拆除違章建築工程安全維護 ■ 取締廢棄物、土 ■ 協助對民眾舉報公園內有違規停放汽機車之稽查 ■ 協助觀傳局稽查人員注意業者反應及掌握週遭狀況 ■ 協助日租套房現場稽查及查報 ■ 協助區公所辦理之登革熱高危點環境清潔 ■ 消費爭議、消費安全稽查 ■ 稽查人員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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