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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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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怪方仰寧開的路過惡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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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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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應該先告方失職 他的任期對於中華民國來說微不足道 他不代表集會遊行法 也不代表憲法的任何一條 更不代表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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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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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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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不出來這樣如何解決行政體系暴走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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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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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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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所謂的路過都在中正一分局的轄區內 而集會遊行法規定 是由轄區分局的權限 不辦方仰寧 這所謂的突襲路過很難終止 全辦 白狼哭哭(保釋會被終止) 選擇性執法 方仰寧承擔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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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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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理他了啦 連"一個人出來抗議"都不准的人 你覺得還能跟他講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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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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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而且 我還不是說 一個人抗議準不準 今天有人要全裸抗議 也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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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此文章於 2014-05-03 11:10 PM 被 河上和尚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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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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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人舉牌繞總統府,也被方仰寧用集會遊行法送辦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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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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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玩笑 人家是超越憲法的男人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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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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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是民主體制,所以行政應受立法監督,但是,我們目前的體制有點4不像,既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造成有權無責現象,立法無法實質制衡行政權!這段時間觀察下來的感想,我們需要的是: 1.罷免法和公投法的修正,還權於民,使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權 2.政黨法立法 3.立法強制成立和保障工會 4.修憲,改成內閣制以免又發生有權無實的現象 警察的濫權正是因為立法無法監督和制衡行政所導致的結果~以上都是大工程,希望我有生之年可以看的到~~ ![]() 或者像美國一樣開放民間擁有槍枝,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大家就懂得凡事要坐下來用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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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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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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