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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河上和尚
正常的社會集會遊行 經過申請 人多會影響交通滿出來 那就算了 我認同 因為難免
今天這些人抗爭的方式是突襲的 隨隨便便就佔領某點 癱瘓某個社會功能

癱瘓機場 認同嗎?
占領火車站 鐵道 認同嗎?
三不五時在住家附近進行聚集 認同嗎?

訴求目的是什麼 我才懶的管 因為每個人想的東西都不一樣
目的想要開放性產業 槍隻 我也懶得理
問題是 在陳述這些訴求時 是否妨害他人



先怪方仰寧開的路過惡例吧!
     
      
舊 2014-05-03, 10:39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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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河上和尚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引用:
作者judoyang
先怪方仰寧開的路過惡例吧!

那應該先告方失職

他的任期對於中華民國來說微不足道
他不代表集會遊行法 也不代表憲法的任何一條 更不代表中華民國
 
__________________
曰 : 「 何 哉 ? 」
舊 2014-05-03, 10:47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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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和尚離線中  
jamin
Senior Member
 
jam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1,370
引用:
作者finalhope2010
不甩你,

這個時候就是兩條路可以選

1.自己吞下去
2.找更多人出來
黑潮最少 50 萬人, 個人認為絕對不止, 那這樣再找更多人有什麼幫助?
我看不出來這樣如何解決行政體系暴走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要討論也要找能溝通的, 跟狂吠的狗溝通只是浪費時間. 每日一句 : 很多不等於多數,也不等於少數
舊 2014-05-03, 10:56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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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n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河上和尚
那應該先告方失職

他的任期對於中華民國來說微不足道
他不代表集會遊行法 也不代表憲法的任何一條 更不代表中華民國



現在所謂的路過都在中正一分局的轄區內
而集會遊行法規定
是由轄區分局的權限
不辦方仰寧
這所謂的突襲路過很難終止
全辦
白狼哭哭(保釋會被終止)
選擇性執法
方仰寧承擔不起
舊 2014-05-03, 10:58 P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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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wangjoe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judoyang
現在所謂的路過都在中正一分局的轄區內
而集會遊行法規定
是由轄區分局的權限
不辦方仰寧
這所謂的突襲路過很難終止
全辦
白狼哭哭(保釋會被終止)
選擇性執法
方仰寧承擔不起

不用理他了啦

"一個人出來抗議"都不准的人

你覺得還能跟他講什麼
舊 2014-05-03, 11:04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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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oe離線中  
河上和尚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而且 我還不是說 一個人抗議準不準

今天有人要全裸抗議 也不關我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
曰 : 「 何 哉 ? 」

此文章於 2014-05-03 11:10 PM 被 河上和尚 編輯.
舊 2014-05-03, 11:08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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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上和尚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wangjoe
不用理他了啦

連"一個人出來抗議"都不准的人

你覺得還能跟他講什麼



一個人舉牌繞總統府,也被方仰寧用集會遊行法送辦了啊!
舊 2014-05-03, 11:08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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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wangjoe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judoyang
一個人舉牌繞總統府,也被方仰寧用集會遊行法送辦了啊!

開玩笑
人家是超越憲法的男人啊
舊 2014-05-03, 11:11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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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oe離線中  
aaronseh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3
引用:
作者jamin
基本上我不認為這算是方法
1. 這部分只能處理代議制度的問題, 對行政體系無解
2. 組工會也不能解決目前警察濫權的問題, 頂多能改善警察待遇. 以目前走狗模式, 根本是行政單位放縱所致

 

台灣是民主體制,所以行政應受立法監督,但是,我們目前的體制有點4不像,既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造成有權無責現象,立法無法實質制衡行政權!這段時間觀察下來的感想,我們需要的是:
1.罷免法和公投法的修正,還權於民,使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權
2.政黨法立法
3.立法強制成立和保障工會
4.修憲,改成內閣制以免又發生有權無實的現象

警察的濫權正是因為立法無法監督和制衡行政所導致的結果~以上都是大工程,希望我有生之年可以看的到~~
或者像美國一樣開放民間擁有槍枝,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大家就懂得凡事要坐下來用談的
舊 2014-05-03, 11:11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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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sehi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河上和尚
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舊 2014-05-03, 11:16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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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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