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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xiangnansu
這時候就是「有罪推定論」了、你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駕駛、就是有罪、所以犯人可以不只一個

寧可錯殺100個容疑犯、也不能放過1個犯人

當你是容疑犯時、不想被錯殺就趕快坦白從寬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要是真有法官敢不依刑事訴訟法判案,他自己恐怕就先跑不掉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了 ....

引用: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4-15 08:26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4-15, 08:22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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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carage
並不是如此,如果是英美法體系的侵權法(Torts)原則之下,在能確認兩人當中至少有一人為肇事者但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個的時候那兩個人會一起被判有罪(Joint & Several Liability),除非某被告能自行舉證是另外一個人幹的。

我也是這麼想,這案件最好的判法是兩個人一起判有罪

兩個人不可能同時開車,所以這案件會被一直發回更審,就用時間跟他耗

耗到不是開車的人受不了

反正證據怎麼解讀都可以的,最大的目的是抓出真正的兇手

如果因為如此就兩人都無罪,那可以"應用"的地方太多了

飆車族砍人後把指紋擦一擦,兇器隨手丟,就算當場抓到也可以無罪,只要所有人都不指證別人,不承認,就沒有兇手

甚至飆車族還可以囂張地報警:警察大人,"我們"殺了人

出庭時順便對記者和法官比中指:X,怎樣啦,"我們"都無罪啦,你們奈何不了我們啦,我要千人斬啦

這種世界不覺得很可怕?法官判案都不考慮後果的...
 

此文章於 2012-04-15 09:18 PM 被 鄉長 編輯.
舊 2012-04-15, 09:10 P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鄉長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鄉長
飆車族砍人後把指紋擦一擦,兇器隨手丟,就算當場抓到也可以無罪,只要所有人都不指證別人,不承認,就沒有兇手

甚至飆車族還可以囂張地報警:警察大人,"我們"殺了人

出庭時順便對記者和法官比中指:X,怎樣啦,"我們"都無罪啦,你們奈何不了我們啦,我要千人斬啦


就證據力來說, 沒有指紋/DNA的兇刀還真的不能當成證據, 不然要是您鄰居買了把刀放在你家門口, 然後警察就找上門來要你舉證某個犯罪發生時你不在場, 否則就是有罪, 那怎麼辦?

我倒是覺得行車肇事應該比照交通違規一樣
除非車主可以證明自己的車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第三人使用
(例如偷竊), 不然所有車輛所造成的違規, 應該由車主受到處罰

至於車主要不要去對當時真正的駕駛人求償, 那是他的權利.
(除非他車子之前就被偷了, 而且他有報案)

這樣一來才可以解決肇事逃逸沒有目擊證人或影片時的脫罪問題
舊 2012-04-15, 11:16 PM #1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  
hawkw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重重重地區
文章: 40
引用:
作者惡蟲
心證不是這樣的意思。

心證是指對於證據證明力程度高低的判斷,所以先決條件,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舉例來講,假設我是證人,我作證供稱:「我看見馬英九摟著一個美女走進旅館。」

那麼就法官而言,法官需要判斷1.我的證詞可不可信,2.我的證詞是否足以證明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這二部份就是法官要以自由心證判斷的部份。

如果沒有證物、證人,法官不能憑白認定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無罪推定),而沒有我的證詞,也就沒有所謂的「心證」,因此,案件都是依據證物、證人以各種調查方法後,法官再據以產生心證,來做出判決。

就是兩位目擊者的證言被質疑了,所以才被判無罪...鄉民沒看到這一點
舊 2012-04-16, 01:57 AM #1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awkwon離線中  
藍色&憂鬱
*停權中*
 
藍色&憂鬱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A:
2008/04/30 判陳奕政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合議庭隔離訊問戴發鈺、黃光輝2目擊者,2人均指葉陳輝是駕駛,並當庭指認葉。
.葉是陳的上司,部屬為上司開車雖為通常情況,但上司臨時起意與部屬換手也有可能,不能因此即認定車子是陳駕駛。

B:
2012/01/09 判葉陳輝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陳奕政自始至終坦承是駕駛,證詞一致。
.葉陳輝、陳奕政均通過測謊,指陳是駕駛。
.證人戴發鈺的證詞無法確認誰是駕駛。
.證人黃光輝連車身顏色都記錯,其他證詞也有矛盾,難以採信。


資料來源:高雄高分院

------------------------------------------------------
看到問題點了嗎?
真不愧是廣東第一狀師方唐鏡阿
A:
打更人:當天晚上,我親眼看見常威在打來福,然後常威一腳踢過來,然後我就昏了,什麼也不記得了
B:
打更人:上次方唐鏡給了我五百兩,叫我這麼說的
來福:是方唐鏡給了我五千兩,叫我冤枉二少奶奶

以上內容沒有影射任何人 請勿多加猜想
謝謝

此文章於 2012-04-16 02:31 A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舊 2012-04-16, 02:26 AM #1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藍色&憂鬱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A:
2008/04/30 判陳奕政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合議庭隔離訊問戴發鈺、黃光輝2目擊者,2人均指葉陳輝是駕駛,並當庭指認葉。
.葉是陳的上司,部屬為上司開車雖為通常情況,但上司臨時起意與部屬換手也有可能,不能因此即認定車子是陳駕駛。

B:
2012/01/09 判葉陳輝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陳奕政自始至終坦承是駕駛,證詞一致。
.葉陳輝、陳奕政均通過測謊,指陳是駕駛。
.證人戴發鈺的證詞無法確認誰是駕駛。
.證人黃光輝連車身顏色都記錯,其他證詞也有矛盾,難以採信。

資料來源:高雄高分院

...




法律是無用的垃圾又一次得到證明

受害者只有自認倒楣被沒人開的幽靈車撞到

幾十年後死了到看閻王那邊有沒有錄影帶討個公道

我看以後只有錄影錄到兇手殺人法官才能判他有罪吧

ps.以後要殺人記得揪2個人,做點手腳搞不清楚是誰殺的就無罪摟
舊 2012-04-16, 06:12 AM #1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我愛E奶離線中  
super01
*停權中*
 
super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法律是無用的垃圾又一次得到證明
受害者只有自認倒楣被沒人開的幽靈車撞到
幾十年後死了到看閻王那邊有沒有錄影帶討個公道
我看以後只有錄影錄到兇手殺人法官才能判他有罪吧
ps.以後要殺人記得揪2個人,做點手腳搞不清楚是誰殺的就無罪摟

我忘了在那裡看過一個論點
檢察官依犯罪事實 起訴嫌犯 起訴書寫的亂七八遭的話 法官也只能亂判了
法官不在犯罪現場 斷案只能看各方呈上的書面資料來判 否則自身就是違法
真的要算這筆帳的話 明顯的是檢察官怠惰 怎能怪到法官身上呢?
所以說 鄉民廉價的正義感 很容易被利用 就是這樣
舊 2012-04-16, 06:23 AM #1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01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惡蟲
心證不是這樣的意思。

心證是指對於證據證明力程度高低的判斷,所以先決條件,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舉例來講,假設我是證人,我作證供稱:「我看見馬英九摟著一個美女走進旅館。」

那麼就法官而言,法官需要判斷1.我的證詞可不可信,2.我的證詞是否足以證明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這二部份就是法官要以自由心證判斷的部份。

如果沒有證物、證人,法官不能憑白認定馬英九有通姦的事實(無罪推定),而沒有我的證詞,也就沒有所謂的「心證」,因此,案件都是依據證物、證人以各種調查方法後,法官再據以產生心證,來做出判決。


不好意思你說的這個也只是文字嘴炮!
法官真的照這樣做?

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之前我女朋友被搶,2個青少年
1審法官判搶的有罪,騎車無罪(法官認定非共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說他們兩是共犯
妙!! 上訴2審(理由是我女友認為他兩為共犯) ps.他打電話來想和解時私下承認是共犯。

2審法官當庭講這兩個明明就是共犯,一審判的有問題!(一樣沒有書面證據正明他兩是共犯)

2審判決2人都有罪8個月與半年(最妙的是2審法官當庭說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刑期不能判重太多,原來量刑還有參照"對一審法官的尊重"而不是照法條

這不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共犯或非共犯法官說了算!那來的什麼證據,同樣是法官居然可以180度大轉彎的判決∼可見現在法官與法律有多垃圾

此文章於 2012-04-16 06:31 AM 被 我愛E奶 編輯.
舊 2012-04-16, 06:28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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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不好意思你說的這個也只是文字嘴炮!
法官真的照這樣做?

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之前我女朋友被搶,2個青少年
1審法官判搶的有罪,騎車無罪(法官認定非共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說他們兩是共犯
妙!! 上訴2審(理由是我女友認為他兩為共犯) ps.他打電話來想和解時私下承認是共犯。

2審法官當庭講這兩個明明就是共犯,一審判的有問題!(一樣沒有書面證據正明他兩是共犯)

2審判決2人都有罪8個月與半年(最妙的是2審法官當庭說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刑期不能判重太多,原來量刑還有參照"對一審法官的尊重"而不是照法條

這不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共犯或非共犯法官說了算!那來的什麼證據,同樣是法官居然可以180度大轉彎的判決∼可見現在法官與法律有多垃圾


我說的很明白了,心證判斷的,包括證據可不可信,同樣的證據,一審採信,二審不採信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你說的案子,很明顯應該就是有某部分證據在一、二審中法官採信與否相反,才會導致判決出現翻盤的現象。

至於刑期的部份,一般來講,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錯誤,否則上級審判決刑度,不會與下級審出現太大的差異,法院內部本來就有對相關案件有訂出量刑的標準級距出來,雖然不是成文法律,但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參照判刑的。
舊 2012-04-16, 07:53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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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惡蟲
至於刑期的部份,一般來講,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錯誤,否則上級審判決刑度,不會與下級審出現太大的差異,法院內部本來就有對相關案件有訂出量刑的標準級距出來,雖然不是成文法律,但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參照判刑的。


不能成文的理由好像是違反法官的自由心證??
舊 2012-04-16, 08:11 AM #1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xxxxxtsa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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