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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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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要是真有法官敢不依刑事訴訟法判案,他自己恐怕就先跑不掉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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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12-04-15 08:26 P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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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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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這麼想,這案件最好的判法是兩個人一起判有罪 兩個人不可能同時開車,所以這案件會被一直發回更審,就用時間跟他耗 耗到不是開車的人受不了 反正證據怎麼解讀都可以的,最大的目的是抓出真正的兇手 如果因為如此就兩人都無罪,那可以"應用"的地方太多了 ![]() 飆車族砍人後把指紋擦一擦,兇器隨手丟,就算當場抓到也可以無罪,只要所有人都不指證別人,不承認,就沒有兇手 甚至飆車族還可以囂張地報警:警察大人,"我們"殺了人 出庭時順便對記者和法官比中指:X,怎樣啦,"我們"都無罪啦,你們奈何不了我們啦,我要千人斬啦 這種世界不覺得很可怕?法官判案都不考慮後果的... ![]() 此文章於 2012-04-15 09:18 PM 被 鄉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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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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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證據力來說, 沒有指紋/DNA的兇刀還真的不能當成證據, 不然要是您鄰居買了把刀放在你家門口, 然後警察就找上門來要你舉證某個犯罪發生時你不在場, 否則就是有罪, 那怎麼辦? 我倒是覺得行車肇事應該比照交通違規一樣 除非車主可以證明自己的車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第三人使用 (例如偷竊), 不然所有車輛所造成的違規, 應該由車主受到處罰 至於車主要不要去對當時真正的駕駛人求償, 那是他的權利. (除非他車子之前就被偷了, 而且他有報案) 這樣一來才可以解決肇事逃逸沒有目擊證人或影片時的脫罪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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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重重重地區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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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兩位目擊者的證言被質疑了,所以才被判無罪...鄉民沒看到這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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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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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8/04/30 判陳奕政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合議庭隔離訊問戴發鈺、黃光輝2目擊者,2人均指葉陳輝是駕駛,並當庭指認葉。 .葉是陳的上司,部屬為上司開車雖為通常情況,但上司臨時起意與部屬換手也有可能,不能因此即認定車子是陳駕駛。 B: 2012/01/09 判葉陳輝非駕駛無罪定讞理由 .陳奕政自始至終坦承是駕駛,證詞一致。 .葉陳輝、陳奕政均通過測謊,指陳是駕駛。 .證人戴發鈺的證詞無法確認誰是駕駛。 .證人黃光輝連車身顏色都記錯,其他證詞也有矛盾,難以採信。 資料來源:高雄高分院 ------------------------------------------------------ 看到問題點了嗎? 真不愧是廣東第一狀師方唐鏡阿 A: 打更人:當天晚上,我親眼看見常威在打來福,然後常威一腳踢過來,然後我就昏了,什麼也不記得了 B: 打更人:上次方唐鏡給了我五百兩,叫我這麼說的 來福:是方唐鏡給了我五千兩,叫我冤枉二少奶奶 以上內容沒有影射任何人 請勿多加猜想 謝謝 此文章於 2012-04-16 02:31 A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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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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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是無用的垃圾又一次得到證明 受害者只有自認倒楣被沒人開的幽靈車撞到 幾十年後死了到看閻王那邊有沒有錄影帶討個公道 我看以後只有錄影錄到兇手殺人法官才能判他有罪吧 ps.以後要殺人記得揪2個人,做點手腳搞不清楚是誰殺的就無罪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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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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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忘了在那裡看過一個論點 檢察官依犯罪事實 起訴嫌犯 起訴書寫的亂七八遭的話 法官也只能亂判了 法官不在犯罪現場 斷案只能看各方呈上的書面資料來判 否則自身就是違法 真的要算這筆帳的話 明顯的是檢察官怠惰 怎能怪到法官身上呢? 所以說 鄉民廉價的正義感 很容易被利用 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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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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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好意思你說的這個也只是文字嘴炮! 法官真的照這樣做? 一定要有「證據」存在,才有心證的問題。 之前我女朋友被搶,2個青少年 1審法官判搶的有罪,騎車無罪(法官認定非共犯,因為沒有書面證據說他們兩是共犯 )妙!! 上訴2審(理由是我女友認為他兩為共犯) ps.他打電話來想和解時私下承認是共犯。 2審法官當庭講這兩個明明就是共犯,一審判的有問題!(一樣沒有書面證據正明他兩是共犯) 2審判決2人都有罪8個月與半年(最妙的是2審法官當庭說因為要尊重一審法官刑期不能判重太多,原來量刑還有參照"對一審法官的尊重"而不是照法條 )這不就是法官自由心證?共犯或非共犯法官說了算!那來的什麼證據,同樣是法官居然可以180度大轉彎的判決∼可見現在法官與法律有多垃圾 ![]() 此文章於 2012-04-16 06:31 AM 被 我愛E奶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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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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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很明白了,心證判斷的,包括證據可不可信,同樣的證據,一審採信,二審不採信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你說的案子,很明顯應該就是有某部分證據在一、二審中法官採信與否相反,才會導致判決出現翻盤的現象。 至於刑期的部份,一般來講,除非原判決適用法條錯誤,否則上級審判決刑度,不會與下級審出現太大的差異,法院內部本來就有對相關案件有訂出量刑的標準級距出來,雖然不是成文法律,但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會參照判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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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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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成文的理由好像是違反法官的自由心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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