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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其實這更是突顯一個問題, 精神有問題的神主牌要怎麼處理?

法律人很明顯兩手一攤說有這條文, 不是他們的錯.
(他們只是有權判決)
那社會就要自己思考, 既然這個問題去法院永遠都是這個結果.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去改善?

... 希望不是暴力流血的方法, 但這就要看法律人怎麼去... 懂了?
這不是恐嚇, 事實上每次壓到最後的業力反彈都是例證.
燒到哪裡不曉得, 但一定會燒起來, 這次要燒到誰?
===

有個好奇疑問, 在墨西哥那種地方, 對於精神有問題的傷害/殺人犯怎麼看待?
     
      

此文章於 2022-09-08 07:38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舊 2022-09-08, 07:35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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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Lee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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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引用:
作者Earstorm-5
我前面就寫了一個超直白的差異: 等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不同了.
.

這是情緒勒索而已。不可能不考慮事不關己的看法。換個情境,當大家說病入膏肓的病患,為什麼不安樂死,旁邊有的人說,如果你是家屬就會不同了。還有很多情境都是一樣,其實說得很好,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然不同,但很多事情都不是看你的情緒與感受,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是當事人最大,事情只是更亂。

所以到底鄉民覺得應該判多重?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15-20年很過份嗎?

那為什麼不是 25-30年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其實這更是突顯一個問題, 精神有問題的神主牌要怎麼處理?

法律人很明顯兩手一攤說有這條文, 不是他們的錯.
(他們只是有權判決)
那社會就要自己思考, 既然這個問題去法院永遠都是這個結果.
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去改善?


我想到以前修公司法概論的老師問我們的

法律是甚麼?是埃及人的「秤心」儀式?是情緒勒索?棒子蘿蔔?宗教教條?還是拿著皮鞭戴著貞操帶?

你覺得呢?
 

此文章於 2022-09-08 09:11 AM 被 LeeMichael 編輯.
舊 2022-09-08, 09:04 A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Michael離線中  
LeeMichael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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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多發............
舊 2022-09-08, 09:05 AM #1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Michael離線中  
cjc6565355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
引用:
作者EAC212
其實我也不懂法律.
我只能用我以為的一般的中文理解能力去看"法條".
如果我來解釋為什麼沒有你問的傷害未遂,可能是因為.
"重傷害"就是包含在傷害罪裡。
刑法23章 傷害罪_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上就是只有『傷害未遂』而不是『重傷害未遂』..
因為搜查法條我是找不到『重傷害罪』這個條目的,
但為什麼會『重傷害未遂』這個詞呢?
我猜想是因為..所有的法律人自己都不能接受,明明受害者受傷了但要寫成『傷害未遂』,
這誰能接受?!!
所以各方法綠人士就開始不同的法律見解了!!!
這是我的猜想!!

至於法綠人的解釋,
説實在的,他可能是有意為之? 或中文邏輯和我就完全不一樣,這我不知道。。
我通常是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他答非所問的機會非常常見。
比如您在#88的問題很明顯是在問 因醫療技術...........
常理來說,當...

經過蟲大跟我釋疑
我大概了解他們對該條文的詮釋看法
但我對該條(重傷害未遂)的認定.我認為應該他本身是有問題的
我不是說他們法律專家的認定不對(因為條文就寫在那邊)
而是有的法律條文是錯的或者不合時宜的
應該改進才對

此文章於 2022-09-08 09:31 AM 被 cjc6565355 編輯.
舊 2022-09-08, 09:28 AM #1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jc6565355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引用: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77條是未意圖使人重傷
278條是有意圖使人重傷

這個嫌犯適用於278條

而重傷定義在刑法第10條
引用: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如果該嫌犯以未遂犯罰之
表示女店員未達「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的程度
尚該慶幸
如果有的話法官就不應該這樣判

然而有重傷意圖卻只造成輕度或中等程度傷害
應該要判多久?

這個部分我覺得為什麼大家會覺得不平
因為雖然說挖眼睛不會死
但如果失明了真的跟死會差很多嗎
或許死了還比較乾脆不那麼苦

殺人未遂要看刑法271條
引用: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顯挖眼睛讓你生不如死的刑度比你直接殺了他還來得輕很多
這讓人覺得生命並沒有真正受到保障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在重傷害的定義上再啄磨
某些重傷害是不是應該上調到殺人的刑度
舊 2022-09-08, 09:39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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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現在在線上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重傷害的極限應該是"人彘"?
刑度反推下來
雙眼失明的刑度該定在那裡?
斷肢斷在腳腂、膝蓋、大腿根部的量刑該不該有差別?

引用:
作者dkjfso
恕刪

明顯挖眼睛讓你生不如死的刑度比你直接殺了他還來得輕很多
這讓人覺得生命並沒有真正受到保障
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在重傷害的定義上再啄磨
某些重傷害是不是應該上調到殺人的刑度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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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2-09-08, 10:04 A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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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整串看下來感覺法規似乎少了一個東西,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連性。

欠錢不還被砍、黑吃黑利益糾紛這種,加害與被害有相當程度關係的,這種通常民眾無感。

本串討論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是無關係的,之所以受矚目是因為你我都有可能遇到。

問題可能會是傷害對無怨無仇的人,是否需要加重其刑,才能讓人滿意?
舊 2022-09-08, 10:12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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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司法院有量刑系統 大家可以試算看看
量刑資訊系統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舊 2022-09-08, 10:25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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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引用:
作者傳說
重傷害的極限應該是"人彘"?
刑度反推下來
雙眼失明的刑度該定在那裡?
斷肢斷在腳腂、膝蓋、大腿根部的量刑該不該有差別?

你看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
這些也沒有定出各別的量刑差別為多少
那個是留給法官心證
法條上只要定義出哪些重傷害之部位或程度比照殺人
未遂者以未遂犯罰之
法官再去看殺人罪的量刑範圍去判就好

而你舉的人彘的例子也很好
把人弄成類似人彘但不傷害主要生存機能使其不死
引用: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比死還要痛苦
竟然只要5~12年

此文章於 2022-09-08 10:31 AM 被 dkjfso 編輯.
舊 2022-09-08, 10:28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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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現在在線上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第271條殺人是十年以上
第278條重傷害是五到十二年
可以推論當初立法者已經考慮到你提的問題!

以往的觀念都是"好死不如賴活著"
安寧醫療亦不過是近些年的事
要以"生不如死"去設定刑度
應該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引用:
作者dkjfso
你看刑法第10條重傷害的定義
這些也沒有定出各別的量刑差別為多少
那個是留給法官心證
法條上只要定義出哪些重傷害之部位或程度比照殺人
未遂者以未遂犯罰之
法官再去看殺人罪的量刑範圍去判就好

而你舉的人彘的例子也很好
把人弄成類似人彘但不傷害主要生存機能使其不死

這是比死還要痛苦
竟然只要5~12年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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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2-09-08, 10:52 A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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