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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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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認為是這樣 民事連帶賠償針對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的攻防,呂老闆兵敗如山倒 提出的辯解幾乎都是他自己過去的證詞打臉自己 法官才會不採信他有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我的分析是面對刑事庭時,他的辯護策略是盡力跟謝依函撇清關係 店內大小事都是他在管,他在店內迷昏客人扶出去殺傷,老闆怎麼知道? 事項1 善盡監督責任,呂老闆提到他採走動式管理,不定時不定點到外場巡視 確保店內運作正常 他自己曾作證,還有跑業務的工作,有時中午跑,有時晚上跑,會到台北.. 因此他到店內的時間完全沒法固定 哪如何要法官採信走動式管理是有效監督? 事項 2 謝依函外出回來換褲子的問題,法官是為了呂老闆為何不再追問嗎? 你都推論跳水是摸魚的藉口,老闆不想拆穿就沒再問 請問老闆敢在法官面前說出,沒錯,我當時認為他摸魚,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就沒追究 這豈不是落實了你的店長不通報任意離店,你也不計較,這是盡相當注意嗎? 何況,呂老闆之前的證詞是說,店有規定員工不能離開,除非倒垃圾,清理咖啡渣. 還規定在店外50公尺範圍內, 除此之外,離店還要層層通報,告訴店長或資深的 你可能不知道為什麼呂老闆會有這樣的證詞? 因為謝依函殺人地點是在店外500公尺的地方,呂老闆會這樣說是謝女殺人離店500公尺 已經超過店規定的工作範圍,超出這個範圍是他個人行為,跟店無關 可是到民事庭,你的員工無故離店還跑去跳水,不管這是鬼扯理由 已經規反了呂老闆早前說詞定的離店規則 卻又放任不追問,豈非自相矛盾? 還有哪些員工訓練手冊,跟呂老闆辯解的內容不同,翻查也沒有店內客人安全規範 呂老闆說有考核,有開會檢討,法官查他的會議記錄只有主題無內容 無從得知他們開會在幹什麼? 刑事庭和民事庭著眼點不同,結果他前後的證詞兜不攏,敗訴是理所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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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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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這一點來說 不是沒通報讓雇主有責任 而是立法方式預設雇主有責任 雇主要去證明就算通報了 甚至也處理了 結果還是一樣 此文章於 2017-06-17 12:45 P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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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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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店裡的大小事情 雇主什麼事情要親自過問到底 否則就是未盡監督 那還請店長幹嘛? 假設今天雇主開了2間連鎖店 一間在台北,一間在台中 雇主在去A店巡查時 B店的店長去殺人了 也算是雇主未盡監督? 這是要雇主怎麼監督? 未免強人所難了 此文章於 2017-06-17 01:35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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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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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問我?似乎問錯人了 樓上有一大堆民法188的判例,你自己去爬文找來看 法官就是會這樣判的,你不認同又奈何? 超商員店,只有一人在顧店,他打傷客人,法官判店家要賠 請問店家怎麼管一人顧店店員的行為? 計程車司機在外跟乘客吵架,情緒失控把乘客撞死,法官判所屬車隊連帶賠償 這不是更扯嗎,車隊怎麼管得了小黃司機在外趴趴走的行為 還有開車衝撞總統府,這個司機只是開公司的車去撞 結果車行連帶要賠,請問車行怎麼管司機在外的行為? .... 開版主題說這是奇葩判決?可是過去的判例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奇葩 媽媽嘴不是特例 在我看來,媽媽嘴比起以上的判例,已經不算奇葩,因為謝女不是一般員工他是店長 倘若麥噹噹的店長在店內幹同樣的事,你會為麥噹噹總公司要連帶賠償抱屈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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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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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飯店經理沒有預防犯罪發生 依前面幾位福爾摩斯腦補 應該在人員進出就該發現裡面疑似辦毒趴 多男多女,進進出出,音浪超強 應該先報警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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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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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判決又一樁
這還沒定讞吧
還有翻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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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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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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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是 所以本串的標題才會是 "奇葩判決又一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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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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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面站友提到的小黃、超商、司機的例子來看
判決重點其實也不是什麼未盡監督之責了 判決文那只是寫給別人看用的遮布 因為前面案例也證明了 就算員工的工作性質是屬於獨立性作業,現場沒有其他員工 而且雇主當時人根本就不在現場,所以也無任何可能去監督 但只要他的員工在上班時跑去幹了什麼壞事 雇主就是要負責就對了 所以法官的心態應該就是說 "反正你是老闆你很有錢,所以你就賠給人家嘛" 但又不可能在判決書上這樣寫 所以就弄個無限上綱的監督責任要雇主賠錢了 雖然就本案而言 死者的金銀珠寶多到會讓人看了後起歹意 那究竟是雇主比較有錢? 還是死者家屬比較有錢? 也難說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7-06-17 07:28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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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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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樓回過了 民法188實際上就是雇主有無過失責任
僱用員工獲得利益 也要承擔員工出包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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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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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樓上已有版友說了實情 鄉民都同情弱勢,呂老闆做小生意,案發之初被污衊他是共犯之一 死者家屬是有錢人,這樣的反差,大家選擇站在老闆這邊 倘若換一下,死者是孝子打幾份工養家,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 而要賠錢的對象是美式連鎖速食店或是比較有規模的企業 比方說,頂X的員工執行職務時犯了什麼事害到無辜的第三者 最後判大老闆要連帶賠償 我想大家就不會有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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