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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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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JWPW
少在那邊噁爛了

最好文林苑的時候你也這麼說

科P那麼厲害請他把拖20年的忠孝東路三段都更也解決一下

沒有 文林苑或大埔那件事 我壓根沒說過半句話
好的 壞的 我都沒說過

主要是狀況不同; 二來. 當時我確實沒有在注意這類新聞

前面我也說過了, 不太想把大埔 文林苑 永春通通搞在一起講
就是因為建物狀況不一樣
扯下去也是沒完沒了
我比較喜歡就單一事件來討論

拖20年的忠孝東路三段都更..... 處理下去, 民眾不罵嗎?
或者說: 你們這些人不罵嗎?
你們說他不守法, 但是事情解決了
你們守著高等法院的判決, 然後事情沒法解決

屋子拆剩不到一半
假設換個角度想, 當你們是市長的身分, 你選擇怎麼做?


好, 假設不拆了 擺著
然後呢?
     
      
舊 2016-07-04, 12:41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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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L離線中  
P&W
Elite Member
 
P&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引用:
作者邪神
跟美河市比起來都是小錢啦
特種行業拿到合法水電,又不知道是哪一任留下的問題了


這是個對錯的問題,不是誰錢多錢少的問題........

裡面有些是本來就有合法水電的,因為開酒家本來就是合法的,非法的是脫光光行為,人家正當申請的給人斷電砸爛裝潢當然要國賠,不然你以為高凌風當年在幹譙三小,因為他就是擁有合法的酒店,所以才會告到法院北市府國賠定讞,所以千萬別搞錯了∼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此文章於 2016-07-04 01:15 PM 被 P&W 編輯.
舊 2016-07-04, 01:11 P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W離線中  
kp2015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引用:
作者OPUTEC
看看文林苑這戶人家換新房子後目前可是非常滿意 再談你所謂的人權保障 不是更可笑嗎?(當初抗爭只不過是沒分到自己想要的戶數 有傳言沒分到店面 又被政客擴大利用 乖乖同意不抗爭的不就是傻子行為嗎? 比照目前柯P辦理拆掉有錯嗎?)

所以你認為建商可以為自己利益,不管對方同意不同意,強買強賣私人土地建物
舊 2016-07-04, 01:24 PM #1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p2015離線中  
cocol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5
文章: 461
引用:
作者aerocat
104年高等行政法院訴字439。

呵呵,行政法院號稱敗訴法院,就是人民跟政府打官司很少在贏的,
贏了又如何,不要說此案啦,

ETC遠通公司得標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得標資格無效,so what? 現在大家上高速公路用哪家ETC啊?



http://www.epochtimes.com/b5/6/9/9/n1448931.htm

是被搓掉.....
舊 2016-07-04, 01:24 PM #1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cola離線中  
Beeru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這案子跟文林苑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文林苑的不同意戶是獨棟土地獨有

永春都更地不同意戶照目前看到的是土地持份7.X坪應該是非獨棟的情況

原來永春這件不是獨自持有....
加上同意戶說的 "租人+早已搬離該社區已久"
難怪支持度差那麼多

.
舊 2016-07-04, 01:32 PM #1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eeru離線中  
mis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引用:
作者tbsky
建商應該已經請示過了吧。
如果跟新北一樣拆了就被收押,那誰敢拆啊..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回應,「是他們(建商)自己去拆的,我們其實不知道,他們希望市府代拆,可是我們市府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代拆,所以他今天就自行拆除了。」

人家就不想沾手代拆.....要建商自行處理。
舊 2016-07-04, 01:37 PM #1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sman+++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misman+++
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回應,「是他們(建商)自己去拆的,我們其實不知道,他們希望市府代拆,可是我們市府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代拆,所以他今天就自行拆除了。」

人家就不想沾手代拆.....要建商自行處理。


是 你們安心拆 安啦
注意看 :
他們希望市府代拆,可是我們市府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代拆",所以他今天就自行拆除了。」
舊 2016-07-04, 02:12 PM #1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n_akemi
諸君言下之意,當您妨礙了多數人的發展,大家投票要您死,您會毫無怨言慷慨赴義?

那也得有這樣的法律跟實際能夠達到所有人投票要你死的程度阿?
舊 2016-07-04, 02:16 PM #1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VO-IV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lompt2016
是 你們安心拆 安啦
注意看 :
他們希望市府代拆,可是我們市府認為"這個案子,不需要代拆",所以他今天就自行拆除了。」

所以有人挖坑給別人跳 ??
還是這個是有名的 不粘鍋 ?
舊 2016-07-04, 02:16 PM #1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otommy離線中  
OPUTE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引用:
作者kp2015
所以你認為建商可以為自己利益,不管對方同意不同意,強買強賣私人土地建物

那就通通統一一套標準辦理,有吵有糖吃,沒吵被人吃,這是對的嗎?還是柯P做的都是對的 好彬彬做的都是錯的?
舊 2016-07-04, 02:34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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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UTEC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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