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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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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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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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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我們的官員腦袋裝大X 還是原本就是大X 不能接受正常的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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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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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加坡腦袋裝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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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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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鍵字:「法源」 如果他今天是尋求修法,我相信反彈不會這麼大,贊成和反對的意見還是都會有,但起碼是在論理的層面上,但現在是他要以自己的意志凌駕法令,相信我,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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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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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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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對,交通法是全國法 需要送院處理宣布的吧 不過我好像聽過地方自治條例,是不是有這個洞可以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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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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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用攝影機拍照舉發,其實要看那個攝影機設立目的是什麼,
對人民權益有侵害的,管制要更嚴格(如超速攝影機),不能用路口監視器當處罰人民的工具, 因為設立之初的審核嚴密度本來就不同了,所以我不贊同用一般監視器舉發違規。 2.要設立違停舉發監視器,應該採取如超速照相機一樣的設立流程,申請、登記、立告示牌, 並且於法有據,像新加坡這樣就很好,讓民眾覺得政府不是偷偷摸摸的。 3.至於有人違規被警察拍照,拍謝,那是視為警察直接對你開單,不用糾結警察攝影或是拍照,因 為你就是現行犯,拍照跟攝影是符合比例原則的。 總之,要用攝影機對人民開單,攝影機設立的目的以及法依據是很重要的,都過了就可以執行。 (其實違停照攝影機審核密度,我認為比照超速照相機就可以了) 阿如果都不修法,直接用一般攝影機開單,這樣是行政權自我擴張, 應該要制衡一下了... 此文章於 2015-04-30 09:37 AM 被 arzbon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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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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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2008年台北縣長是誰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查 ======================================================================================== 引用:
違法取得的證物在法院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 ![]() 我倒是很好奇為什麼一個法官會拿張飛打岳飛 拿非法取得證物的來舉例 此文章於 2015-04-30 09:53 A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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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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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法取證在任何國家都不會被視為合法證物,最有名的例子O.J. Simpsons就是因為警察在重要證物上非法取證,因而沒有被判刑的,攝影取證上面有網友解釋的很清楚,你必須要有告示牌告示,這邊有攝影機取證,否則就有違反法律程序正義的原則,因為法律不是為了罰而罰,是為了讓你守規矩而罰,舉Miranda Warning的例子來說美國警察抓到你的時候,會先宣讀你的權利,若沒有宣讀則是非法逮捕,這就是一種程序正義,相對的在你想幹壞事之前,都應該得到政府警告,即使只是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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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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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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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法源
這可不是我講的哦 這是警政署說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29000394-260102 監視器舉發 警政署:事倍功半 申訴增多 2015年04月29日 04:10 警政署指出,使用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符合法令,目前監視器都以治安、交通為設置目的,並非用來開罰單,若要用來抓違停開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台北市警察局必須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讓民眾知曉。 此文章於 2015-04-30 10:09 A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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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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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不是法治國家、人民對人權及法治精神的認知,從這篇討論大概就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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