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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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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綠人士不矛盾我就不會有偏見。. 講的有道理能説服我的, 我就不會説他是法綠人士. 各方不同的法律見解,應該才是參考用的, 但現在似乎不是這樣,而是法條內容變成參考用的,各自不同的法律見解反而變成主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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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2-09-07 08:56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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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李多慧埋骨首爾。
文章: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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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AC212:
重傷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而 傷害罪、重傷罪在第277、278條。重傷的定義在前面! 簡而言之,就是牽涉到法律案件,務必委任律師! 由於法律中有太多東西,自己為自己辯護很吃虧。 舉例來說:台北地檢署針對泄密案卻以證人身份傳喚馬英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證人不能選任辯護人(律師)! 馬作證當下比較吃虧!馬後來就被當成被告,然後被移送到法院審理!詳見附註。 PS: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27 黃世銘被指在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游說案中,涉嫌洩密,在特偵組公布案情之前,私下向馬英九總統報告。 馬英九以證人身份接受台北地檢署詢問。 https://hk.news.yahoo.com/%E9%A6%AC...-162200206.html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起訴書+馬英九答辯內容) https://plainlaw.me/2017/03/14/ma-ying-je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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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推薦九日說財經,台股標的:00631L/0050/6208ETF,美股標的:SPLG(SP500 ETF)、外匯保證金、軍火股。 PM技術分析心得, Anderson金融股心得,刀疤老二心得,全聚德期權小白書、The Guide to SMC。 Sparc10/ 老老濕/ 豆子在本站見縫插針地去引導爭吵,反倒讓執政黨吃乾抹净並全身而退。 當老老濕被戳破言論之後,他就會轉移陣地不回應了。Kouiou回答衆多核能常見問題。 立即停止回覆所有塔綠斑網軍的造假文,以免你還幫牠們把垃圾文推向第一頁!英文Y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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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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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份前面也有人説了.謝謝. 刑法第10條 裡 都是稱XX,指的是各個名詞的定義 之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比如斷小指.或手臂割一刀..應該不被包含在重傷定義裡。 但277、278條指的是犯罪的量刑標準 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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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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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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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這樣的爭議
因為重傷本身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每個人認知的重傷(或嚴重減損)都不一樣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3597325 視力從0.7剩下0.2算不算嚴重減損? 從2.0剩下1.5呢? 1.5可能比多數人還要好了吧? 視力還有一點量化的標準 其他機能就更難判斷了 除了醫療專業的建議(這也是每個醫生的認定都不一定一樣) 其他都要法官依個人經驗個案判斷 本來就很難符合所有人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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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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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忘記加害人也可以有律師,加害人的律師會去找能夠減輕其刑的條文很正常。 只有立法院刪除該條才是正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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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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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觀念、中文理解能力、邏輯都跟人不一樣,問題是出在你身上,不要什麼都推給別人好嗎? 什麼叫沒有重傷害罪? 要不要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搜尋一下,有多少判決裡面有寫到重傷害罪?全臺灣從南到北,檢察官、法官、律師都知道什麼叫重傷害罪,就你說沒有? 也不用到司法院啦,直接GOOGLE打進去,一堆連結都會解釋什麼是重傷害罪,就你看不到?還是看不懂? 刑法分則各章是區分各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實際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看法條。 就像殺人罪,大家都知道是刑法271條,有人在說第二十二章的嗎? 每章裡面會包含各種不同的法條,每條的罪名都不盡相同。 例如271條是普通殺人罪,一般人直接稱殺人罪,都可以。 272條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這唸起來比較複雜,雖然也是殺人的一種,但是一般沒有人會說這條是殺人罪。 又276條雖然在同一章內,但是大家都是說過失致死罪,沒有人在講這條是殺人罪的。 所以在講傷害罪時,大家講的就是刑法的277條普通傷害罪,不會是指278條。 講重傷害罪時,就是刑法278條。 簡單明瞭,大家都知道的規則,就你跟人不一樣? 前面有講過了,刑法中未遂是以法條中有規定的為限,法條中沒有寫到未遂犯要處罰的,就是指未遂不成立犯罪或沒有未遂的型態。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法條中沒有列未遂的,我們是不會去講xx未遂的。 因此刑法277條沒有列未遂處罰,當然就是沒有傷害未遂了。 刑法278條有,那就是重傷害未遂了。 就你會把重傷害未遂當成傷害未遂,跟別人都不一樣。 重傷害的定義也是,一堆人都找了法條,找了解釋,證明你的理解是錯的。 你怎麼回? 法律人的邏輯跟你不一樣? 明明就是你的邏輯都跟別人不一樣好嗎?? 真的很多的東西其實也沒有多高深或複雜,去google一下也可以找到答案的,不要什麼都是自己想、自己以為,就認為自己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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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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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希望判多重?
直接死刑?順便弄全國直播?屍首還要全台各縣市巡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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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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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5-20年很過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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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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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就寫了一個超直白的差異: 等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不同了.
說真的所有糾結都只在於這裡, 譬如斷手那個, 不恐怖? 當下看著自己斷手! 但, 看文字真的不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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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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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故意殺人的都沒判20年 只是傷害就要法官判15-20年 怎麼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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