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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傳說
你一直糾結在自己的邏輯裡沒有意義
因為法條通常是以第三方的角度去制定
而一般人很容易把自己代入其中一方
建議你可以找法律基礎課程學習
(雙北疫情前的救國團/社區大學都有,現在不好找)

另外建議討論就好好用字
「法"綠"人士」這樣的字眼
只會讓人覺得你是帶著情緒或偏見

法綠人士不矛盾我就不會有偏見。.
講的有道理能説服我的,
我就不會説他是法綠人士.

各方不同的法律見解,應該才是參考用的,
但現在似乎不是這樣,而是法條內容變成參考用的,各自不同的法律見解反而變成主角了。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2-09-07 08:56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22-09-07, 08:50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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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李多慧埋骨首爾。
文章: 832
To EAC212:

重傷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而 傷害罪、重傷罪在第277、278條。重傷的定義在前面!
簡而言之,就是牽涉到法律案件,務必委任律師!
由於法律中有太多東西,自己為自己辯護很吃虧。

舉例來說:台北地檢署針對泄密案卻以證人身份傳喚馬英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證人不能選任辯護人(律師)!
馬作證當下比較吃虧!馬後來就被當成被告,然後被移送到法院審理!詳見附註。

PS: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27

黃世銘被指在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游說案中,涉嫌洩密,在特偵組公布案情之前,私下向馬英九總統報告。
馬英九以證人身份接受台北地檢署詢問。
https://hk.news.yahoo.com/%E9%A6%AC...-162200206.html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起訴書+馬英九答辯內容)
https://plainlaw.me/2017/03/14/ma-ying-jeou/
 
舊 2022-09-07, 09:51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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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parc10
To EAC212:
重傷的定義在刑法第10條,而 傷害罪、重傷罪在第277、278條。重傷的定義在前面!

這部份前面也有人説了.謝謝.
刑法第10條 裡 都是稱XX,指的是各個名詞的定義
之4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比如斷小指.或手臂割一刀..應該不被包含在重傷定義裡。
但277、278條指的是犯罪的量刑標準
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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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2-09-07, 10:29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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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會有這樣的爭議
因為重傷本身就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每個人認知的重傷(或嚴重減損)都不一樣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3597325
視力從0.7剩下0.2算不算嚴重減損?
從2.0剩下1.5呢?
1.5可能比多數人還要好了吧?

視力還有一點量化的標準
其他機能就更難判斷了

除了醫療專業的建議(這也是每個醫生的認定都不一定一樣)
其他都要法官依個人經驗個案判斷
本來就很難符合所有人的期待
舊 2022-09-07, 11:03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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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現在在線上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引用:
作者EAC212
法綠人的中文思維我真心搞不懂,算了...就當平行時空罷了..
我又沒説未遂不會或不得減刑..
我講的是滿足未遂成立的文字,
結果法綠人跑出來解釋"法條明明白白寫了得減輕" ??...

不要忘記加害人也可以有律師,加害人的律師會去找能夠減輕其刑的條文很正常。

只有立法院刪除該條才是正解。
舊 2022-09-07, 11:15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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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C212
其實我也不懂法律.
我只能用我以為的一般的中文理解能力去看"法條".
如果我來解釋為什麼沒有你問的傷害未遂,可能是因為.
"重傷害"就是包含在傷害罪裡。
刑法23章 傷害罪_
 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際上就是只有『傷害未遂』而不是『重傷害未遂』..
因為搜查法條我是找不到『重傷害罪』這個條目的,
但為什麼會『重傷害未遂』這個詞呢?
我猜想是因為..所有的法律人自己都不能接受,明明受害者受傷了但要寫成『傷害未遂』,
這誰能接受?!!
所以各方法綠人士就開始不同的法律見解了!!!
這是我的猜想!!

至於法綠人的解釋,
説實在的,他可能是有意為之? 或中文邏輯和我就完全不一樣,這我不知道。。
我通常是看不懂他在講什麼, 他答非所問的機會非常常見。
比如您在#88的問題很明顯是在問 因醫療技術...........
常理來說,當...


你的觀念、中文理解能力、邏輯都跟人不一樣,問題是出在你身上,不要什麼都推給別人好嗎?


什麼叫沒有重傷害罪?
要不要自己去司法院網站搜尋一下,有多少判決裡面有寫到重傷害罪?全臺灣從南到北,檢察官、法官、律師都知道什麼叫重傷害罪,就你說沒有?
也不用到司法院啦,直接GOOGLE打進去,一堆連結都會解釋什麼是重傷害罪,就你看不到?還是看不懂?

刑法分則各章是區分各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實際的法律構成要件是要看法條。
就像殺人罪,大家都知道是刑法271條,有人在說第二十二章的嗎?

每章裡面會包含各種不同的法條,每條的罪名都不盡相同。
例如271條是普通殺人罪,一般人直接稱殺人罪,都可以。
272條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這唸起來比較複雜,雖然也是殺人的一種,但是一般沒有人會說這條是殺人罪。
又276條雖然在同一章內,但是大家都是說過失致死罪,沒有人在講這條是殺人罪的。

所以在講傷害罪時,大家講的就是刑法的277條普通傷害罪,不會是指278條。
講重傷害罪時,就是刑法278條。

簡單明瞭,大家都知道的規則,就你跟人不一樣?

前面有講過了,刑法中未遂是以法條中有規定的為限,法條中沒有寫到未遂犯要處罰的,就是指未遂不成立犯罪或沒有未遂的型態。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法條中沒有列未遂的,我們是不會去講xx未遂的。
因此刑法277條沒有列未遂處罰,當然就是沒有傷害未遂了。
刑法278條有,那就是重傷害未遂了。

就你會把重傷害未遂當成傷害未遂,跟別人都不一樣。

重傷害的定義也是,一堆人都找了法條,找了解釋,證明你的理解是錯的。
你怎麼回?

法律人的邏輯跟你不一樣?
明明就是你的邏輯都跟別人不一樣好嗎??


真的很多的東西其實也沒有多高深或複雜,去google一下也可以找到答案的,不要什麼都是自己想、自己以為,就認為自己是對的。
舊 2022-09-08, 12:48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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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LeeMichael
New Member
 
LeeMicha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鄉民希望判多重?

直接死刑?順便弄全國直播?屍首還要全台各縣市巡迴?
舊 2022-09-08, 01:04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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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Michael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LeeMichael
鄉民希望判多重?

直接死刑?順便弄全國直播?屍首還要全台各縣市巡迴?


15-20年很過份嗎?
舊 2022-09-08, 03:52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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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我前面就寫了一個超直白的差異: 等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會不同了.

說真的所有糾結都只在於這裡, 譬如斷手那個, 不恐怖? 當下看著自己斷手!

但, 看文字真的不恐怖.
舊 2022-09-08, 06:10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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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hendry2002
Major Member
 
hendry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15-20年很過份嗎?


有些故意殺人的都沒判20年

只是傷害就要法官判15-20年

怎麼可能

舊 2022-09-08, 07:32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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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dry200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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