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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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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yth
借來的兇刀可以沒收嗎??

就算沒被沒收,也是在兇案三審定獻之後才會通知你去領回

重點是!你還會想要嗎?


回歸主題
有幾大大法律學問淵博、小弟甚感佩服
但也因為太過專業、著重於幾個法條的文字解釋
反而成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的不信任主因
尤其解釋了半天,最後上了法庭仍舊任由法官大人的裁量權凌駕一切
一下子說要尊重法律、不遵守就不是法治社會
一下子又變成法官自由心證,交給司法判決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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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1-16, 10:57 A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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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飛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yth
借來的兇刀可以沒收嗎??

前面已經有人說了,可以,也就是除非兇刀是搶來的,不然是可以不發還,或者是符合第 38-2 條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另外第 38-3 條未宣判前,國家可以先貼一張封條。
法律條文也列在下面 民國105年修改,依第 38-3 條 精神是無條件沒收,等物主提出第 38-2 條發還原物主的申請 ,有些人還在拿以前的法律來討論。
現在比較有爭議的是無正當理由提供,但是借車給人,車主本就義務確認對方是否有正常能力駕駛,如果可以再把曾經酒駕的身份證ID上網給查詢,那除了第一次酒駕被抓會有些爭議,但原物主也需舉證不知道他借車會經過酒店等,只可惜光有法律,卻沒人敢用法律條文來修理酒駕者,光38-3 條,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先貼一張封條在車門上,發還車主,在慢慢審理,你看車主怎麼用車,以後還有多少人敢借車,至於租車業者,哈!我有營業損失這一條,人家才爽,不需要大家擔心,不管是小家的壓本票,正規的信用卡刷卡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8-2 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 38-3 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此文章於 2018-01-16 11:00 AM 被 小肥羊 編輯.
舊 2018-01-16, 10:58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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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現在在線上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引用:
作者itsture
哈哈 看完後
我只想到老殘遊記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吾人親目所見,不知凡幾矣。」
不知 樓上的幾位 要怎麼解釋?

再舉個我印象深刻的例子,台北圓環
當初重蓋,聽了多少所謂的專家 學者 蓋成玻璃帷幕
當地的攤販就已說不可行
結果勒?
的確,不會有人在那邊指導如何開刀,因為現代,能進入手術室的
只有醫生護士之類
很多事情,現場人員才是真正懂什麼叫做現實狀況
尤其這些年來,多少自稱"法律專家"的
把台灣搞成啥樣子?(別跟我說我扯政治,只是再說事實!!)


這個社會 法律人"傲慢"的嘴臉 一句你們不懂只有他懂

就是因為這種自以為是的態度 令人討厭

可笑的是 法官的心證跟很多法律人一樣 只在法條上打轉

這類人缺乏常識 更缺乏同理心....才會被稱為"恐龍"

所謂不合理 這個合理是他們認定的


現在國民法官制快要上路了 這是參考歐美的陪審團制度

對了 這些人完全是法律外行 怎麼法官不出來反對說不合理

陪審制的精神是有沒有罪交給法律素人來決定
重點是考量到法律人只會用法律觀點看事情 說白一點"死腦筋"



舉指導醫生開刀比喻 完全是不倫不類 跟酒駕性質差太遠

酒駕的問題不只有法律的專業 還是人民生活的一部份,涉及的問題包括"常識"
舊 2018-01-16, 11:01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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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現在在線上  
魯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nomad
其實 作保 跟 借來的兇刀 這兩個例子就証明一切了
有人就是打死不認
你無法叫醒裝睡的人
沒收酒駕車輛,是對酒駕者處罰
酒駕者對借出者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就如同酒駕者撞壞車子一樣

這要實行最大的問題不是法律
而是對法律有完全解釋權的法官
他想怎麼解釋完全是随他高興

+1

關鍵是某些朋友拼了命的鑽牛角尖阿

借來的車?一堆都開自己的車酒駕
先拿他們開刀先,其他的例外處置就好了
非要把特例當通例,因噎廢食,扯來扯去看的我也快要醉了!
舊 2018-01-16, 11:03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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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飛離線中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tacowave
我很好奇,法定違法的物品算不算財產呢?


當然是財產啊
但是應沒收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文章於 2018-01-16 11:06 AM 被 yth 編輯.
舊 2018-01-16, 11:05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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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
*停權中*
 
tacowa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yth
當然是財產啊
但是應沒收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但是前面人家不是說 憲法保障財產嗎
違法品算財產就不能沒收阿 違憲?
舊 2018-01-16, 11:11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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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9
引用:
作者小肥羊
前面已經有人說了,可以,也就是除非兇刀是搶來的,不然是可以不發還,或者是符合第 38-2 條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另外第 38-3 條未宣判前,國家可以先貼一張封條。
法律條文也列在下面 民國105年修改,依第 38-3 條 精神是無條件沒收,等物主提出第 38-2 條發還原物主的申請 ,有些人還在拿以前的法律來討論。
現在比較有爭議的是無正當理由提供,但是借車給人,車主本就義務確認對方是否有正常能力駕駛,如果可以再把曾經酒駕的身份證ID上網給查詢,那除了第一次酒駕被抓會有些爭議,但原物主也需舉證不知道他借車會經過酒店等,只可惜光有法律,卻沒人敢用法律條文來修理酒駕者,光38-3 條,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先貼一張封條在車門上,發還車主,在慢慢審理,你看車主怎麼用車,以後還有多少人敢借車,至於租車業者,哈!我有營業損失這一條,人家才爽,不需要...

光一個“供犯罪所用” 就有很多考量的點了
宜蘭地院105交易216可資參照

酒駕可不可以沒收車輛 一直都不是問題
臺灣至少二十年前就有相關案例
不過當時被沒收的都是累犯 開得都是十幾年的老車
法官通常會補一句 老車不太值錢了
沒收也不違背比例原則...

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車子不要買太便宜 用到太舊...
舊 2018-01-16, 11:14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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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tacowave
但是前面人家不是說 憲法保障財產嗎
違法品算財產就不能沒收阿 違憲?

難怪人家說法律是保障懂法條的人,人家故意漏掉第23條,你就被牽著走

憲 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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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18-01-16, 11:18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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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現在在線上  
yth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引用:
作者tacowave
但是前面人家不是說 憲法保障財產嗎
違法品算財產就不能沒收阿 違憲?


憲法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對於眾人的危害的除去
才是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的表現

如果保障某個個人的權利
但是卻失去對其他多數人權力的保障
這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舊 2018-01-16, 11:21 A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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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h離線中  
魯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yth
憲法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對於眾人的危害的除去
才是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的表現

如果保障某個個人的權利
但是卻失去對其他多數人權力的保障
這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目前台灣的現況就是如此

加害者的人權有兩公約、人權團體在拼命捍衛

被害者呢?
舊 2018-01-16, 11:34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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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飛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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