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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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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被沒收,也是在兇案三審定獻之後才會通知你去領回 重點是!你還會想要嗎? ![]() 回歸主題 有幾大大法律學問淵博、小弟甚感佩服 但也因為太過專業、著重於幾個法條的文字解釋 反而成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的不信任主因 尤其解釋了半天,最後上了法庭仍舊任由法官大人的裁量權凌駕一切 一下子說要尊重法律、不遵守就不是法治社會 一下子又變成法官自由心證,交給司法判決好棒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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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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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經有人說了,可以,也就是除非兇刀是搶來的,不然是可以不發還,或者是符合第 38-2 條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另外第 38-3 條未宣判前,國家可以先貼一張封條。 法律條文也列在下面 民國105年修改,依第 38-3 條 精神是無條件沒收,等物主提出第 38-2 條發還原物主的申請 ,有些人還在拿以前的法律來討論。 現在比較有爭議的是無正當理由提供,但是借車給人,車主本就義務確認對方是否有正常能力駕駛,如果可以再把曾經酒駕的身份證ID上網給查詢,那除了第一次酒駕被抓會有些爭議,但原物主也需舉證不知道他借車會經過酒店等,只可惜光有法律,卻沒人敢用法律條文來修理酒駕者,光38-3 條,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先貼一張封條在車門上,發還車主,在慢慢審理,你看車主怎麼用車,以後還有多少人敢借車,至於租車業者,哈!我有營業損失這一條,人家才爽,不需要大家擔心,不管是小家的壓本票,正規的信用卡刷卡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38-2 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第 38-3 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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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此文章於 2018-01-16 11:00 AM 被 小肥羊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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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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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 法律人"傲慢"的嘴臉 一句你們不懂只有他懂 就是因為這種自以為是的態度 令人討厭 可笑的是 法官的心證跟很多法律人一樣 只在法條上打轉 這類人缺乏常識 更缺乏同理心....才會被稱為"恐龍" 所謂不合理 這個合理是他們認定的 現在國民法官制快要上路了 這是參考歐美的陪審團制度 對了 這些人完全是法律外行 怎麼法官不出來反對說不合理 陪審制的精神是有沒有罪交給法律素人來決定 重點是考量到法律人只會用法律觀點看事情 說白一點"死腦筋" 舉指導醫生開刀比喻 完全是不倫不類 跟酒駕性質差太遠 酒駕的問題不只有法律的專業 還是人民生活的一部份,涉及的問題包括"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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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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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鍵是某些朋友拼了命的鑽牛角尖阿 借來的車?一堆都開自己的車酒駕 先拿他們開刀先,其他的例外處置就好了 非要把特例當通例,因噎廢食,扯來扯去看的我也快要醉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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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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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財產啊 但是應沒收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文章於 2018-01-16 11:06 AM 被 yt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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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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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前面人家不是說 憲法保障財產嗎 違法品算財產就不能沒收阿 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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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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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個“供犯罪所用” 就有很多考量的點了 宜蘭地院105交易216可資參照 酒駕可不可以沒收車輛 一直都不是問題 臺灣至少二十年前就有相關案例 不過當時被沒收的都是累犯 開得都是十幾年的老車 法官通常會補一句 老車不太值錢了 沒收也不違背比例原則... 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車子不要買太便宜 用到太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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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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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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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人家說法律是保障懂法條的人,人家故意漏掉第23條,你就被牽著走 憲 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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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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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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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對於眾人的危害的除去 才是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的表現 如果保障某個個人的權利 但是卻失去對其他多數人權力的保障 這是違反憲法精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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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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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的現況就是如此 加害者的人權有兩公約、人權團體在拼命捍衛 被害者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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