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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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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一下 目前出現的5段影片~按照時間發生前後~以偶數編排~方便如以後有新影片出現排順序 1.影片2=監察院門口監視錄影機 2.影片4=蔡正元走出監察院~一路推擠直到上車 3.影片6=有媒體追逐~再過了鎮江街~還未到林森北路那一段 4.影片8=(上面說的影片A)~林女的行車紀錄器影片 5.影片10=(上面說的影片B)=路人B的行車紀錄器影片 1. 影片8的~2分32秒(對照林女記錄器時間17:01:15)~還在蔡車後面 影片8的~2分35秒(對照林女記錄器時間17:01:18)~切入左邊車道檔車~停在蔡車前面緊急煞車~林女車子靜止 影片8的~2分36秒(對照林女記錄器時間17:01:19)~蔡車追撞林女車子~林女車子有菜車追撞後的震動 這樣有錯請直接點出來~不是更有說服力 紅燈違規左轉~逆向行駛~這都很清楚是違規的 差別在蔡車主張~緊急避難~能不能成立 5月1日~林女母子在2位律師陪同下~至北檢提出告訴~反控蔡正元誣告.殺人未遂.毀損~並有發表聲明 林女說~(節錄媒體採訪~發表聲明影片~一字未增減) 我什麼也不懂~就純粹救人 自己沒有很多人可以陪同開記者會 那希望他高抬貴手 林女兒子說~(節錄媒體採訪~發表聲明影片~一字未增減) 我看到他撞我媽媽的車的時候 發現他準備肇事逃逸 所以我就隨手拿了一把摺疊傘 下去敲他副駕駛座的車門 (以上過程在4秒鐘完成) 說了半天~把車子開到中山一派出所~到底有啥詭異~我看不出來 你也不肯直說有啥陰謀~詭異之處 有誰看的懂你要說的 2. 蔡車遭到攻擊部分 1.在鎮江街遭年約50歲白髮男子做一"洞做"導致玻璃破裂 2.在長安東路遭檔車~對方車上下來黑衣男攻擊(林女已自稱兒子拿雨傘攻擊) 你要說~其他地方是沒有受損的.~我存疑~但沒證據反駁~你說了算 3. 你說~如果他們說正圓車玻璃沒破是造假,那就代表真的沒破? 真的不懂你的邏輯~如果造假=玻璃破裂是加工~那還是有破裂 1.林女~2.林女之子~3.林姓趴車男~4.另一頭髮染色趴車男 這幾個不出面指控蔡有造假~當然沒問題 只是有疑問~能證實蔡正元造假~有何不為 4. 同上面第1點~中山一派出所部分~到底有啥詭異 5. 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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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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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2張圖片是影片10擷取的 影片1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z29INtICoE http://i.imgur.com/CCKJGkJ.jpg ![]() http://i.imgur.com/UmCUqPF.jpg ![]() 在蔡正元FB裡面有網友~提出這圖片中男子也是暴民的說法(我的看法剛好相反) 發揮78區的精神~玩個小遊戲~答案容我賣個關子~暫時不公布 預計5月5日再公布~如果有網友有正確解答(必須正確答案+說明)~可提前公布正確答案+完整解說 ANS1=手持武器的暴民橫行街頭~走在大馬路中間(台北治安真亂阿~) ANS2=與趴車男同夥~是從後面追趕至的追兵~暴徒無誤 ANS3=見義勇為的正義哥 ANS4=自由發揮~可以提出你的看法 --------------------------------------------------------------------- 請求有PTT帳號的大大 麻煩您~拜託您~請求您~感謝您 請您將黃色字體部分~幫忙轉至PTT 給PTT那堆號稱柯南看看 我很想知道那些柯南有啥見解 在5月5日將答案統計轉貼過來~或是轉貼好~將連結回PO在本串文~讓大家一起檢視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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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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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緊急煞車?無甩尾? 應該也沒有危險駕駛吧? 官方背書呀! 話說林姓女士也被告還是現行犯(?),她的行車紀錄器怎麼沒被檢視也沒被查扣呢? 從那張照片來看玻璃的確是沒破,不過按照說明會的說法這只能說明在鎮江街之前是完整的! 可是從這張照片來看,當時在車前的民眾應該是少數的! 看來是因為車子不顧前面擋車民眾而繼續開動才會引來其他民眾. 至於正圓車的行車紀錄器有沒有加工空間誰知道呢! 沒把行車紀錄器公佈的一天,這個疑問只會更加深印象. 引用:
1.不點出來你大概還是在堅持一秒,而且這是你的功課. 現在一秒說不存在了所以要換個說法了嗎? 既然你提到緊急避難....不得不說這點成不成立還是兩說. 而在這之前,就像你說的危險駕駛以及交通違規都是清楚的有發生. 所以現在影響駕駛視線的說法還要再提嗎? 對於說明會我可沒說詭異喔! 我只說有趣,而且有趣之處我也說過了. 如果你不清楚,就像我上一篇說的,我不打算去說明. 說真的,要是林女士的行車紀錄能在正圓說明會的後面公佈就好了! 那鐵定更精采! ![]() 2.不是沒證據反駁....而是證據就在那. 3.看來你還挺糾結這點....而且也搞錯重點. 先不論這四位對玻璃有沒有破的看法與細節,你必須搞懂一件事,這四位對於玻璃這件事是有時間上的差異性與空間上的差異以及身分上的差異性. 那麼問問你假設他們這四位站出來說玻璃的事. 統一口徑時你打算相信誰?正圓or這四位? 要是四位不同說法時呢?你要信誰的說法?正圓or這四位中的任一位?或任兩位?或任三位?還是全信? 還是任君挑選,哪一位符合你的想法信誰的? 知道重點在哪了嗎? 在行車紀錄器沒公佈之前,這種說明是沒意義的. 4.在行車記錄器沒公佈前你就這麼相信這個說明會?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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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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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民?被害妄想症?
引用:
不就剛好拍到一場車禍事故糾紛......之前就看到了! 那位立院員工不知道有沒有把行車紀錄器提供給警方? 此文章於 2014-05-03 10:02 AM 被 尤典汴太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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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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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38371 1.司法警察僅為偵查輔助機關,檢察官始為偵查主體,警察僅能將犯罪事實移送或函送地檢署續行偵辦, 並無逕為認定犯罪之權,故警方並無權認定蔡正元及司機有無構成殺人未遂或是否構成緊急避難。 2.未第一時間查扣林女行車記錄器 這2點都是警方處理疏失 警方當日晚間~指出看完菜車記錄器後~無發現緊急煞車~無甩尾 蔡正元也表示行車紀錄器~因派出所員警懷疑蔡車駕駛肇事逃逸~行車紀錄器已被警方查扣 當天晚間8點30分林女在警分局已有提到~警方純粹看蔡正元行車紀錄器~林女要以現行犯逮捕 事發當天蔡正元的行車紀錄器~於派出所就已遭警方查扣翻拍 一定要這樣標示~你才清楚重點在哪嗎 表示警方~蔡正元~林女~都證實蔡車行車紀錄器影片影經遭警方查扣 你說~看來是因為車子不顧前面擋車民眾而繼續開動才會引來其他民眾 如果沒健忘~當日林姓趴車男的說法~因為擔心旁邊民眾安全~才檔住蔡車 你的說法跟林姓趴車男剛好相反 當然現在林姓趴車男已經改口~從沒有要檔蔡車的意圖 ![]() 林女因指控蔡車駕駛肇事逃逸~所以警方立即查扣蔡車行車記錄器 所以你還是認為有時間去加工嗎 1. 影片8的~2分32秒~林女車子還在外車道~還在蔡車後面 影片8的~2分33秒~林女車子還在外車道~還在蔡車側面 影片8的~2分34秒~林女車子開始切往內車道 影片8的~2分34秒~切入左邊車道檔車~停在蔡車前面緊急煞車~林女車子靜止~1秒鐘完成切入+停車 影片8的~2分35秒~蔡車追撞林女車子~林女車子有菜車追撞後的震動 影片8的~2分40秒~聽到有人喊"幹" 影片8的~2分41秒~有敲擊玻璃聲音(這裡之前小誤差~我修正1秒~之前歸在跟罵聲同時) 這樣有錯請直接點出來~不是更有說服力 一秒追撞有問題嗎 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你在影片8可以聽到蔡正元的聲音嗎 就算林女卻時有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蔡正元下令~駕駛執行指令~這要幾秒時間?可以在一秒完成嗎 當前方檔車~一秒鐘你可以做出要追撞的決定嗎 如果夠仔細~影片10可以對照影片8時間 影片10~1分10秒~注意計程車前方車輛(林女車輛)還在蔡車右邊(外車道)~並閃煞車燈~開始切入內車道 影片10~1分10秒~林女緊急煞車後車子靜止(從影片8~以林女兒子敲擊玻璃反推回7秒得知) 影片10~1分11秒~蔡車開始閃煞車燈 影片10~1分11秒~蔡車追撞林女車子(預估時間~影片8+影片10對照) 影片10~1分16秒~蔡車還是閃煞車燈 影片10~1分17秒~林女兒子持雨傘敲擊蔡車玻璃 要惡意追撞有可能閃煞車燈同時踩油門? 蔡車看到林女車子切入~已經踩煞車 2.反正確定在監察院前面玻璃沒破裂 到派出所玻璃已經破裂 你所謂的證據~證明啥了 3.都說過了~只是疑點 就像蔡車影片不公布~當然存有很大懷疑空間 嘴巴說不要~身體很老實 一個人的行為才是真正的想法 都互相提告了~還客氣做啥~提出指控玻璃造假~讓蔡正元難看阿!有何不為? 4.說明會有何破綻~你就直接說 看起來很高深~結果啥都沒說 ![]() 5.玻璃碎渣~就放開那個玻璃碎渣吧 這也是你先提的~說了半天也沒啥可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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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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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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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投票 所以你的答案是 ANS4=不就剛好拍到一場車禍事故糾紛 正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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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1230 V2 Asus P8Z77-V LK ASUS 6770 1G Plextor M5P 128G WD Black 4T+1.5T EIZO R22 HRT Music Streamer II+=>JVC RX-808V=>ProCo 12-2=>BOSE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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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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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結論錯就全錯了,我國刑法的殺人罪不是只罰具備積極殺人犯意下實施殺人行為者。 若行為人行為時並不在意相對人之生死,仍然具備漠然之殺人意圖。 覺得趴在引擎蓋上的人重要的話是這樣違規行駛的?還開車去追撞前車? 引用:
刑法上的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民法上的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緊急避難人所避免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眼前、刻不容緩的危險,而危險本身係指一切足以發生危害的危險,不論天災地變、毒蛇猛獸、人為侵害均包含在內。另法條所稱的財產,泛指債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一切財產上利益。 緊急避難必須符合必要性與限制性的要求。所謂必要,必須為除此行為之外,別無其他方法可採,始足當之,否則即非避難行為。所謂限制,指避難行為不得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若逾越此程度,即為過當避難。 為了避免避難行為免責的範圍過於廣泛,使無辜的第三人蒙受損失而無法求償,有違權力平衡保護與損害公平分擔的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復規定,「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緊急避難的要件與限制遠比正當防衛還嚴格,且緊急避難的對象必須嚴格的符合比例原則, 也就是人之生命重於身體、身體重於自由、自由重於財產這樣的價值衡量順序, 不可以為了維護自己或他人的身體、自由、財產去侵害他人的生命。 此外,我看不出來駕駛蓋上頂著兩個人開車能夠避免什麼危害,事實上這種駕駛行為才具備最直接緊急的危險性。 最後,那片玻璃怎樣了在法律上根本不重要, 除非行為人被人用刀子捅到身體了、對方拿出槍來、或者對方先駕駛車輛衝撞, 行為人主張自己駕駛車輛侵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一樣都是過當的, 擋風玻璃破裂與否並不影響價值判斷。 你最後一定又會丟一句你不是念法律的,所以這些問題留給法官解決, 可是你又非常喜歡發表自己獨創的錯誤法律見解。 事實上法律只討論已經確定、或自己確信的對象、邏輯,無法確定無法確信的都不在法律討論的範圍內。 自己對自己的發言內容都不能確信了,說不出個所以然就把球踢給別人是要討論什麼? 對,白話文來說,你乖乖去玩那片玻璃,不要扯什麼法律不法律的了。 要別人轉你的文去PTT?你哪來的勇氣? 此文章於 2014-05-03 12:24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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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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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較好笑的一點,根據照片原Po在FB的說明, 趴車事件是在傍晚發生的,但是晚間趴車哥去警局前關心幫忙檔車的女駕駛被偵訊時 , 卻被以"毀損現行犯"逮捕。 ![]() https://www.facebook.com/edd.jhong/...1?stream_ref=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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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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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知道正圓車的行車紀錄器被警方查扣了呀! 那麼你告訴我,被查扣的證據會不會出問題呢? 我剛好知道洪仲丘案的監視器是黑畫面,江國慶案的證物會不見,記得之前還看過一件強姦案的關鍵證物不見,還有毒販驗尿的檢體被掉包.... 所以我才會說行車紀錄器沒有公佈的一天,這個疑慮會深植民心. 按照你的說法這是合理的邏輯推斷,你清楚了解我想說的嗎? 另外對於正圓車用趴車式載人,我的說法是我的說法,他們有他們的說法. 如果不一樣,那又怎樣? 難不成警方要參考我的講法嗎? ![]() 1.對照行車紀錄器上的時間是16秒超過正圓車19秒撞擊.....我還以為你真的有做功課. 結果你還在看youtube上的時間,記得上一篇你不是有改過來了嗎? 怎麼又再犯呀? 你說"林女稱當時~聽到蔡正元喊~撞下去~撞下去"這段的證據在哪邊? 你知道影片8跟影片10的行車記錄器有時間差嗎? 而影片10所拍到的狀態是衝撞後的情況,這一點我之前就說過了. 想要證明沒有刻意衝撞,除非有正圓車的行車紀錄器,這一點我也說過了. 對了!影響駕駛視線的說法還要再提嗎? 2.你大概也亂了吧!我說的證據並不是指擋風玻璃..... 3.看來你真的很糾結這點.... 4.我都說過是有趣,你不信我有什麼辦法. 而且重點我也說了,你搞不懂關我何事. 我看你就別糾結啦! 5.又一個搞錯重點的.... 引用:
不然呢? 還是說有人要把這件事包裝成暴民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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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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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剛好想到翁奇楠命案 當時很多監視器的畫面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公佈 結果... 好像就這樣沒下文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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