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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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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弄丟了.可以請桃檢出馬再查一次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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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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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13年08月08日00:22 【張麗娜/台北報導】洪仲丘舅舅胡世和今(8日)委託律師黃帝穎,針對軍檢擬傳喚洪仲丘同袍,追查誰將洪仲丘手機交還家屬等情事,發佈新聞稿如下: 洪舅胡世和指出,軍檢擬於週四(8日)傳喚洪仲丘同袍,調查是誰將洪仲丘手機交還家屬等事,並擬以偽證罪威嚇小兵,但軍檢這種偵查作為,明顯無助於發現洪仲丘遭凌虐致死的「真相」,只會使證人或其他有正義感的同袍擔心受怕,明顯是「秋後算帳」! 律師黃帝穎認為,《軍審法》修正後,洪案將移轉管轄給普通司法,軍檢應該認真處理移轉管轄事宜,不要濫權調查、恐嚇小兵、騷擾證人,更不要因為仲丘手機簡訊記錄「向旅長求救」、「賄賂813醫院加速體檢報告」等事被揭發,而牽怒洪仲丘同袍,軍檢這種作為,明顯違法濫權! 要被廢了,開始狗急跳牆亂咬人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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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問檳榔西施...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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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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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軍檢說陳毅勳操課過當,因為他的操課時間,集中在早上11點、中午12點、下午2點和下午3點,日正當中戶外操練不打緊,他還要求禁閉生穿長袖軍服、戴鋼盔,全副武裝操課,加速禁閉生體能消耗。 ------ 基本教練實施時應著甲種服裝. ![]() 這個倒還符合規定. 以前成功嶺時代也是這樣, 只是上課時可能會先脫下草綠服,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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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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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這些軍法官體系的將來要幹嘛? 等領終生俸養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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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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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洪舅的說法,他不懂法律當然用自己的理解說出 你用紅色字體,請問把手機交給洪家人跟偽證有何關係?難道哪個手機是假的? 談話節目不知提過多少次軍法是沒有偽證罪,他們過去威嚇小兵或哪些已退伍的同袍,用的是這條~ 軍事檢察長曹金生:「如果他行為涉及妨礙偵察中秘密,那對不起,依刑法第132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研究當中。」 雖然國防部表示張先生已經退伍,依法不能限制「言論自由」!但軍檢正全面搜證,「將依洩露國防以外偵辦中之機密」,再度約談張姓禁閉生,軍檢正全面搜證,不排除依刑法第132條「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機密」再度約談C先生。 http://news.msn.com.tw/news3261491.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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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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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退伍後已非軍人,干軍檢啥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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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3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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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會用 洩露國防以外偵辦中之機密 來偵辦啊 軍檢腦羞開始施壓那些爆料的退役人員 ![]() 此文章於 2013-08-08 10:11 AM 被 帥鐵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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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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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軍檢說的是刑法132的第3項非公務員 反正你洩漏的事情認為是國防以外的"秘密",軍檢認定就可以用這條刑法來威嚇 刑法第132條 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0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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