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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現在焦點是:遊民白天在公園睡覺怎麼辦?
不違法
但是依你自己定的標準卻不行
你的法律比台北�**椔Y,怎麼辦?

焦點明明是深夜11點洗地擾人清夢。
加油,好嗎?
     
      
舊 2011-12-26, 03:24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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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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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TRG
焦點明明是深夜11點洗地擾人清夢。
加油,好嗎?


dvdsir是說長期佔用座位也不行
請問遊民深夜11點沒睡覺但是坐在公園椅子上看風景
違法嗎?
 
舊 2011-12-26, 03:25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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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離線中  
yiyikikikoko
Regular Member
 
yiyikikikok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越凹越難看,道歉有很難嗎。

何況遊民只在那邊睡覺嗎。
__________________
青樓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閃到腰。

PCDVD繪圖串
舊 2011-12-26, 03:26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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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yikikikoko離線中  
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法規明明講夜宿,也沒有你說的:位子長期佔用或睡覺
假如遊民白天睡覺,不違法但是牴觸dvdsir你講的
你的法律比台北�**椔Y
你講的根本就不是法規
聽你在唬爛

把自己講的一晚吞下去了。食言而肥!
舊 2011-12-26, 03:27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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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果然無知最是無敵

法令不是用來自己解讀的
一般法律條列事項有分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
就算法律未有規定到之事宜
還有行政裁量權可供作為

二十、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gipXX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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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dXXfer
thrXXgh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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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Xa
XaXXer Yang
saXX-ZERO
舊 2011-12-26, 03:28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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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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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dvdsir
果然無知最是無敵

法令不是用來自己解讀的
一般法律條列事項有分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
就算法律未有規定到之事宜
還有行政裁量權可供作為

二十、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我是請您提供法規
你要跟我凹空白條款?
再問你一次:
禁止長期佔用坐位(你自己講的)和白天睡覺的法條(你講的睡覺範圍自然涵蓋白天睡覺)在哪邊?
別給我用其他事項唬爛,具體內容!具體內容!
舊 2011-12-26, 03:31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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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引用:
作者dvdsir
要說觀念上的錯誤
錯的絕對是你

1.從"都市計畫"專業(或法令)上來說,規劃上公園會區分為"閭鄰公園"."社區公園"."區域公園"."國家公園".....等等,這座公園就是都市(台北市)中的"閭鄰公園"而非跨區域性公園(例如都會公園.國家公園)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
原則。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
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
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
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略)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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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2-26, 03:36 P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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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斷紅樓
Basic Member
 
夢斷紅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1
Thumbs down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這位天才
沒說不能位子長期佔用(數小時)或睡覺
何況有的遊民是睡在地上


你怎麼這麼番阿
第13條第14款 夜宿 兩個字看不懂嗎
中文看不懂來人啊幫他翻譯羅馬字台語文
__________________
redchamberdream, 紅樓夢, HolyCow
舊 2011-12-26, 03:38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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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斷紅樓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引用:
作者dvdsir
要說觀念上的錯誤
錯的絕對是你

2."鄰里性公園"定位上,本來就是供鄰近社區住宅居民(萬華人)使用為主的,鄰里性公園服務半徑以800公尺為主


公園綠地系統因開發內容、區位條件與現況使用等之差異,可以提供之機能亦有所不同以服務半徑為主要區分各類公園之考量因素。
(一)鄰里公園
為提供鄰里居民日常遊憩、休閒、運動或交誼場所,或為老人、家庭主婦或幼兒白天休息去處,服務半徑為800 公尺,面積約為20,000 平方公尺。
(二)社區性公園
為提供社區居民日常遊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學或星期例假日遊憩運動、交誼之用,服務半徑為1,600 公尺,面積約為20,000 至40,000 平方公尺。
(三)全市性公園
為提供全市鎮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運動、遊憩、觀光之用,其面積及服務半徑依該市鎮規模大小而定。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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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2-26, 03:39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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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離線中  
瀟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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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dvdsir
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 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
原則。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
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
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
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略)


您忘了您自己最精采的第四點嗎?
您說禁止長期佔用座位和睡覺是法律規定
但是您只找到禁止晚上睡覺的法規,進度只有1/4,加油!
舊 2011-12-26, 03:39 P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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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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