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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5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馬英九基金會表示,經本會查證,台商韓螢煥先生當次餐會或當年度並未捐款;
且經查證2023、2024所有捐款,均有依法入基金會帳戶,有明細可證。
另外回應蕭旭岑,針對外界捐款給本基金會,如果捐款人不願意身分曝光,
可合法以「無名氏」、「匿名」或「善心人士」的方式,
捐款入帳,捐款數額也依法沒有上限。
...

還有得看....
台商韓螢煥之前有沒有捐過錢?
如果有是如何入帳的?
還是捧著現金是第一次捐款?

感覺大家都在打模糊仗
     
      

此文章於 2026-05-27 06:15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26-05-27, 06:14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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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85
#90



2026-05-27 0655、2048

還請問ID: Adsmt

1.您有何中華民國的醫療執照?
2.如何判定騙人的失智狀況?

PS.
中華民國的成年人,記得要有[國民教育]的基本禮儀,對於自己的公開行為要負起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6-05-27, 08:47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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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79
爆馬英九、周美青住對門!金溥聰澄清致歉:從未用「分居」2字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3215249

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今(27)日接受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專訪時提到,
馬英九與妻子周美青目前並未同住,而是住在同一層樓對門,且在馬家聲明發布後,
馬英九曾按周美青門鈴卻無人應門。
對此,金溥聰晚間透過馬英九基金會發布聲明,否認受訪時使用「分居」二字,
但對於造成媒體誤會,讓周美青感到困擾,向馬英九的家人尤其是周美青女士鄭重致歉。

關於部分媒體報導本人受訪時透露馬總統和周美青女士「分居」,
本人特別聲明,從未用「分居」兩字來說明馬總統伉儷的婚姻關係。

本人在接受趙少康先生訪問時,回應趙先生提問馬以南女士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周美青是否知情?本人在轉述馬總統說法時,因未能詳細的解釋說明,
導致媒體誤以為馬總統去敲門,就是兩人未住在一起。

事實上,本人很清楚周美青女士每天細心照顧馬總統的生活起居及飲食。

因本人受訪時未能充分解釋清楚,導致媒體誤會,這會讓周美青女士感到很大的困擾,
本人在此向馬總統的家人尤其是周美青女士鄭重致歉,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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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5-27, 10:06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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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5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爆馬英九、周美青住對門!金溥聰澄清致歉:從未用「分居」2字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3215249

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今(27)日接受中廣前董事長趙少康專訪時提到,
馬英九與妻子周美青目前並未同住,而是住在同一層樓對門,且在馬家聲明發布後,
馬英九曾按周美青門鈴卻無人應門。
對此,金溥聰晚間透過馬英九基金會發布聲明,否認受訪時使用「分居」二字,
但對於造成媒體誤會,讓周美青感到困擾,向馬英九的家人尤其是周美青女士鄭重致歉。

關於部分媒體報導本人受訪時透露馬總統和周美青女士「分居」,
本人特別聲明,從未用「分居」兩字來說明馬總統伉儷的婚姻關係。

本人在接受趙少康先生訪問時,回應趙先生提問馬以南女士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
周美青是否知情?本人在轉述馬總統說法時,因未能詳細的解釋說明,
導致媒體誤以為馬總統去敲門,就是兩人未住在一起。

事...

不管是否媒體誤用分居二字
看完他的訪問
給我的感覺是,這段時間是他陪著老馬,比周美青更親近
周美青跟老馬不住一起,跟老馬較疏離
所以他了解老馬的心思,比任何人甚至家人都更深入
也就是他不能算是局外人,比誰都清楚老馬
宣示自己最有資格來為老馬主持他所謂的公道
舊 2026-05-27, 11:07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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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70
引用:
作者sclee
不管是否媒體誤用分居二字
看完他的訪問
給我的感覺是,這段時間是他陪著老馬,比周美青更親近
周美青跟老馬不住一起,跟老馬較疏離
所以他了解老馬的心思,比任何人甚至家人都更深入
也就是他不能算是局外人,比誰都清楚老馬
宣示自己最有資格來為老馬主持他所謂的公道

這種講話容易得罪人,人緣不好的,也就馬很看重他。

馬現在老番還能聽進別人話應該沒多少個,這從29歲就跟他工作和當朋友到現在這交情很深。

那天看他流淚除了講老婆,應該就是看馬衰弱那樣落魄也傷心。

此文章於 2026-05-28 12:10 A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26-05-28, 12:08 A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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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銀鐵人
Amateur Member
 
銀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2

此文章於 2026-05-28 12:41 AM 被 銀鐵人 編輯.
舊 2026-05-28, 12:39 A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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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鐵人離線中  
creep8276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內心深處
文章: 27
連分房睡 都能讓外界以為分居 金還在搞 模糊戲法 影射臆想

周美青 惜字惜語 已經結婚49年沒有人能比他更清楚 啥兄弟姊妹情 肯把屎把尿付錢我才信

既然三人專案小組 馬不相信 那就直接告 讓檢調法院來查

(有無失智跟蕭王財務 是兩件事) 以下4種排列
馬沒失智 蕭王財務沒問題 馬輸
馬沒失智 蕭王財務有問題 馬贏
馬有失智 蕭王財務沒問題 馬輸
馬有失智 蕭王財務有問題 雙輸
(不管輸贏後面有國安法 反滲透法 商業會計法 其它刑法等著大家)
馬 金 蕭 王 通通不要縮 玩大一點 想看大場面 刺激 (不管如何 金都沒刑法 難怪跳上跳下 )
究竟會不會告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別走開 馬上回來

失智見解 是我個人經歷
失智的人腦裡就是有一塊橡皮擦 他跟你對答 都沒問題 如果不是一直重複問 你跟他聊其它事情 你真的察覺不太出來
__________________
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你跟我同一邊

此文章於 2026-05-28 02:43 AM 被 creep8276 編輯.
舊 2026-05-28, 01:37 AM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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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ep8276現在在線上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5
引用:
作者cys070
這種講話容易得罪人,人緣不好的,也就馬很看重他。

馬現在老番還能聽進別人話應該沒多少個,這從29歲就跟他工作和當朋友到現在這交情很深。

那天看他流淚除了講老婆,應該就是看馬衰弱那樣落魄也傷心。

老馬有病基金會的人和董事大家都知道
金小刀跳出來說要幫老朋友
直至今天,除了他沒有其他人站出來相挺
就算他人緣不好,為何沒有人挺老馬?

現在大概了解馬為何如此痛恨蕭王二人
老馬的狀況已經不適合再參與公開活動
基金會仍然要運作,跟馬家人商量後
推新董事長,馬下來給個榮譽董事長頭銜,讓他有尊嚴退下來
他當然不接受,認為這二人要架空他奪權
其他董事知道他有病,選擇避不見面
回到家老婆也一樣不會去管他基金會的事
他自認為孤立無援,才想到找金小刀
舊 2026-05-28, 07:49 A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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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79
引用:
作者creep8276
連分房睡 都能讓外界以為分居 金還在搞 模糊戲法 影射臆想

周美青 惜字惜語 已經結婚49年沒有人能比他更清楚 啥兄弟姊妹情 肯把屎把尿付錢我才信

既然三人專案小組 馬不相信 那就直接告 讓檢調法院來查

(有無失智跟蕭王財務 是兩件事) 以下4種排列
馬沒失智 蕭王財務沒問題 馬輸
馬沒失智 蕭王財務有問題 馬贏
馬有失智 蕭王財務沒問題 馬輸
馬有失智 蕭王財務有問題 雙輸
(不管輸贏後面有國安法 反滲透法 商業會計法 其它刑法等著大家)
馬 金 蕭 王 通通不要縮 玩大一點 想看大場面 刺激 (不管如何 金都沒刑法 難怪跳上跳下 )
究竟會不會告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別走開 馬上回來


其他的我都基本同意,唯獨對這一句有意見
(不管如何 金都沒刑法 難怪跳上跳下 )
誣告罪雖然在實務中成立門檻不低,但確實是刑事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蓄意捏造不實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並向公務員提出告訴者,即會構成誣告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罪也是刑事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規定的妨害自由罪,指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迫使他人做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
在實務中,無論是日常糾紛還是親密關係,
只要手段侵犯了他人意思決定的自由,均可能觸犯此罪。

加重誹謗罪是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透過文字、圖畫
(如網路發文、社群媒體留言、散發傳單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事項。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總之金不是完全沒有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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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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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6-05-28 10:12 A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舊 2026-05-28, 09:57 A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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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creep8276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內心深處
文章: 27
誣告罪 提告失敗 或 證據不足獲判無罪/不起訴 並不會自動讓對方構成誣告罪

恐嚇罪 罰錢

妨害自由罪 罰錢

罰錢很嚴重嗎? 金也是法院常客熟的很
__________________
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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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6-05-28, 10:19 AM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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