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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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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阿一派說要讓專業的來..... 另一派說那你們自己玩改個闢...... 就這樣沒下文...... 就像某部會交給專業..... 專業就是學長學弟戶坑一氣..... 對就是說你交通部法務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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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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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引用19條第1項才比較合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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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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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會無故或細故而殺人嗎?哪一個殺人的凶手動手時沒有思覺失調?
所以殺人者全都送往精神病院就好了,為什麼還要繳稅養法官? 呆丸的醫師、律師等『師』們,聰不聰明見仁見智,但是考試功力絕對都是一等一,可惜考比87分更高也不能讓社會更和諧、進步,可惜了這些『師』們,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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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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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50萬交保
今天在FB 看到最多的一句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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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天母
文章: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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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一審這樣判,總比定讞這樣判來的好。民主法治國家就是這樣,比較高的社會成本,換取不革命也能改變的結果;只是時間比較久+效率比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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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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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打個簡化的比方。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殺死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教訓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 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是因為某甲已經明確表示欲殺害某乙之意。 而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是因為某甲只表示欲教訓某乙,無法證明某甲確實存心殺害某乙。 早年曾經發生過檢察官起訴的例子,兩方人馬打群架,一人拿刀刺傷對方(肩膀靠近頸部的位置),遭刺傷的人送醫後沒事,我們原以為是傷害罪,我們老師卻說是殺人未遂罪。 因為刺人的兇嫌握刀方式,讓檢察官認定意圖殺人。 刺人的兇嫌用虎口向後反握刀柄的方式犯案,一般用虎口向前正握刀柄(用捅的),是用手腕的力量刺,反握刀柄是用整條手臂的力量刺,殺傷力更強,所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律追究罪責,必須審視兇嫌的犯案意圖,犯案動機等構成犯罪事實的條件,不是單靠行為結果來論定。 此文章於 2020-05-01 11:57 AM 被 leek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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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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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不是有新事證,在於法官心證逆轉判決,這是常有的事,不知你在鬼扯什麼? 果然是法律人,話都你說的 你對...你對...你對 OK啦 此文章於 2020-05-01 12:06 P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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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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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手刀反手刀只是習慣問題.正手也是可以殺人. 有沒有殺人意圖和教訓對方只是一層紙的距離 都是自由心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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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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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不是原始野蠻人,只要受過教育,就被現代道德觀約束著, 殺人是最嚴重的行為,將殺人付諸行動者只有兩種: 一是久經訓練,視人命如草芥的殺手(戰場上的軍人)。 二是理智線切斷,無法用理性約束衝動的人。 以此推導,除了第一類,所有殺人犯都應該無罪釋放了,善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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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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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導在美國這種精神病人不能接受審判
需要強制在精神病院治療 但要是病好了不代表沒事...反而就得接受審判了 而沒好就得一輩子待在精神病院 如果台灣能做到這樣那我覺得OK啦 怕的就是五年後沒治好就放出來趴趴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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