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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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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歡迎來到台灣阿 ![]() 台灣人很熱情的,台灣顧客喜歡教店家如何做生意,台灣患者喜歡教醫生如何看診。聽說對岸也是如此。兩岸不愧是同根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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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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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看完後
我只想到老殘遊記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吾人親目所見,不知凡幾矣。」 不知 樓上的幾位 要怎麼解釋? 再舉個我印象深刻的例子,台北圓環 當初重蓋,聽了多少所謂的專家 學者 蓋成玻璃帷幕 當地的攤販就已說不可行 結果勒? 的確,不會有人在那邊指導如何開刀,因為現代,能進入手術室的 只有醫生護士之類 很多事情,現場人員才是真正懂什麼叫做現實狀況 尤其這些年來,多少自稱"法律專家"的 把台灣搞成啥樣子?(別跟我說我扯政治,只是再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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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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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都知道媽媽嘴的案例吧,我覺得那法官真...棒...
員工上班時間殺人,老闆得連帶賠償... 內容懶的找了,各位自己上網找判決理由來看 所以..我借你車,你酒駕,成為公共危險罪的連帶共犯.... 也不是不行啊,就沒第三人的問題了...我再向你求償就是了 當然,還有點判斷點 1.我借你車時,已知你喝酒 2.我知道你已經是酒駕慣犯,你的車已被沒收,所以才跟我借車(當下沒喝酒) 3.我不知道你有喝酒的習慣,你說要搬家,我的貨車就借你.... 1.2.成為連帶共犯,大概沒人會靠北...除了當事人我 3.問題比較大,以後要借車,先問你有沒有駕照,再問你有沒有酒駕...再簽一下切結.. 明知你沒駕照,我還借你車,結果你撞死人,我要連帶賠償...這有案例 可以預期"車借友人搬家,無辜被沒收"然後車主哭訴沒辦法工作..... 車這種東西...本來就不該隨便借人啊..... 現在..其實就看那個菜鳥法官,敢先衝...先把一個酒駕慣犯,沒收他的車 最好是高級車....沒收的車,是要被銷毀的... 有了首例...多來幾次,慢慢就會成慣例 然後再來一個借車的酒駕....再沒收... --------- 連帶共犯的推論.. 一個酒駕犯的成立,就是喝酒+開車..(廢話...) 就外部來看,我們無法得知,車是不是他的...也沒必要,因為那車,是他的犯罪要件之一,那是犯罪工具 就內部來看,那車是他借的,也許是他偷開他哥的車... 因此,車主應該求償的對象,不是執行沒收的單位 而是借車的,偷車的人....因為他的故意,導致你的車輛滅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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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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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一個合理有效的解決方案
而不是因為法令限制而因噎廢食 如此一來法令失去原來的目的 看看多少最高法院的判例被停止適用 看看多少引用判例時卻不考量與原判例背景是否類似 法令不是定律 法令是被制定出來的規範 是目前大家行為的準則 如果已經失其效用 再用失去效用的法令來束縛自己 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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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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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搞人家的飯碗好嗎,拜託配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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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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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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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是是 小弟配合....... 小弟做出以下更正 沒收車輛 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之財產權 憲法第15條已有明定 爰此 不管以任何形式進行沒收 其本質上係屬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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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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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很好奇,法定違法的物品算不算財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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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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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自己都會酒駕了,民意太軟社會太假掰,倒楣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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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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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酒駕 林佳龍提議沒收車輛!
就立法多個鞭刑就好
被打過的人 就不敢隨意酒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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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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