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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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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事件
卻有不一樣的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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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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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確! 經過文林苑大法官會議解釋 現在哪來都更? 都更只是個假議題 就等時間過了,建物老朽 或者是大地震 或者老共飛彈打來 ------------------------------------------------------------------------------ 文林苑王家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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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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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 其實就是兩難
立場互換其實都有各自道理,訂定一個合理大家較能接受有效率的流程比較重要 例如能獨立不參與的,就不能強迫拉入 或是不同意住戶應該有一個最低的保障,例如實價登錄的均值等等 雖然說自己的財產自己應該要有權決定要如何處理,可是這種建築物一開始就所有人持份都綁再一起了,真的要100%所有人都同意,其實很難,難免有可能貪婪人性出現 我承認,如果我已經不住在那老舊社區,又不缺錢,我也很可能選擇跟建商耗 耗過可能多好幾倍,耗不過頂多就是比照其他住戶 PS.此案例並非影射此案住戶如何,建商跟住戶喊話時都有可能隱匿對自己不利的情況 或是強加對方一些是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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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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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推動都市更新以兼顧民眾權益與公共安全為主要目標 期許永春都市更新案能持續溝通並讓民眾早日返回家園
依據更新處昨(7/1)日公開上網之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出席之未同意戶仍堅持該戶原址所配置之公益設施價值應屬該戶擁有; 實施者則認為未同意戶所提價值與其法定權利變換應分配價值差距超過30倍,無法認同; 另同意戶代表亦表示未同意戶為個人利益考量,罔顧99%同意戶居住安全及財產權利,完全不能接受。 與會委員均認為未同意戶所提訴求甚不合理,且與現行權利變換估價制度不符,並強調捐贈公益設施後得到之容積獎勵,應屬相關權利人共享而非未同意戶所提的獨享。 -------------------------------------------------------------------------- 30倍?那是什麼意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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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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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獅子大開口,釘子戶講那些都是多餘的
只是幫忙找藉口 住戶怎樣不代表市府敗訴,還放任建商拆除就是可以 這類強拆奧步手法就難看,還有人護的下去,只能說台灣真的滿悲哀 支持這種行為,法律也沒什麼好尊重 . 此文章於 2016-07-04 09:23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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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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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情是十幾年之前留下的爛攤子, 不知道為何搞到後面像是:全部都是kp拆掉的 前面我就說了, 如果建物完整沒拆 我站在居民那邊 拆掉八成以上了 事情卡著, 最後總是要有人收尾 馬不收 郝不收, 是因為這件事情難處理 無論怎麼做總是要被人罵 這件事並不是公辦都更, 建商也是居民自己找的 kp可以學馬郝兩人繼續擺著, 對他來說本來就不是他該負責的 他所做的就是收尾而已 不做 就是一塊地繼續荒廢在那邊, 八成以上住戶繼續拿租金補貼 建商可以跟你耗, 別說十六年 我相信三十二年也是可以... 現在年紀大的看不到重建 死了 再一個十六年過去 吃奶嘴的都要上大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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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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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 它們認為在三審定讞前強拆即可 因為還可上訴 所以116條就可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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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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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好奇的那些抗議人怎麼不見了
選完就沒了喔 看來真是外圍組織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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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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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被判敗訴就算了
永春案勝訴也被強拆... 搞不懂這種奧步也一堆人護航 真把柯P當神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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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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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扯東扯西、滿腦子只有政黨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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