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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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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測157難道是個A貨,有上任自己動手被罵到臭頭的案例,當然是玩借刀殺人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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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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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所以房子超過20年,不小心被地震、流星、卡車.....等非相關第三人事物弄倒,消失不見,同時又超過建築使用年限,用這條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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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此文章於 2016-05-31 11:29 PM 被 小肥羊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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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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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媒體或是你已經調出土地謄本證明上面有地上權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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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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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建商為了一間沒有地上權的違建 寧用一坪換一坪??? 不知道是有人智商有問題還是建商的智商有問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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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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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出奧步的有問題,反去檢討屋主.....
屋主有沒有問題,也不是就能隨便拆人家的藉口 用誤拆當理由,然後給個20萬,後續賠償可能也沒多少 是你碰到能接受 ? 此文章於 2016-06-01 11:01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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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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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是建商的智商有問題啊!無合法登記當然是沒有地上權的違建。 不過那個沒有地上權的違建還是林姓屋主的私人財產,請林姓屋主後續自行與拆除商打官司要求相關賠償。 新北市府表示,林姓屋主持有的地上建物並無合法登記,屬違章建物,建商於今年申請建照,但未申報開工;該建商無權拆除違建,只有政府才能執行拆除,建商若擅自拆除可依《建築法》罰款一萬元,並勒令停止拆除作業。 此文章於 2016-06-01 11:07 AM 被 隨風浮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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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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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啊~你弄清楚該棟建物有設定地上權了嗎? 我懶得花錢去查這塊地的電子謄本 有新聞報導說沒有地上權.但是原先建商願意用一坪換一坪給這家人.還有協議書 只是後來成立另一家公司後.不承認這份協議 引用:
奧步~也是一步 就跟選舉一樣.選上最重要.打官司是後面的事情 沒有地上權.沒有保存登記 就以前的案例.最終就是金錢補償而已 蘋果日報也有律師說法.打官司也是建物殘值去計算 民眾有多少人有錢有時間去跟建商耗? 剛剛好旁邊有戶違建.被建商買下 所以建商現在可以說是拆錯 到時候法官相不相信.就看律師功力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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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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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這種糾紛我看過很多,不好處理
打官司曠日廢時,而且地主也不一定打得贏 有人說建商強拆罰金很少就算判刑也很輕,好像法律對弱勢都不公平 其實建商或地主,若一開始都依照法律程序走,就會發現法律都是在照顧弱勢,對他們完全不公平 現實上,類似的蟑螂很多,此案住戶到底是不是蟑螂,我也不清楚 只是遇到蟑螂,地主或建商用這種方式去處理是很正確的,快速打擊蟑螂 那違建市值應該不到10萬元,若地主或建商肯補償10萬以上,應該要偷笑了 現在路邊監視器太多了,建商只能趁住戶不在家強拆,算是比較文明了 20多年前,台北市大同大學宿舍也是有類似問題,因為面積太大,要強拆也要好幾天 結果人家是偷偷放一把火,5~6小時就把你家燒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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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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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俊雄╱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三重拆屋案,新北地檢署9日指出,橙鴻建設負責人何仁宗、仲介吳永恆,以300萬代價,唆使承包商吳達華拆屋,吳再另外雇用怪手司機林建邦與2名工人,趁屋主林仁堅一家5口外出時將房屋拆個精光,昨依毀損罪嫌起訴何仁宗等6人。 檢方調查,何仁宗原為傳鴻建設副總經理,2013年間計畫開發三重河邊北街這塊土地,與屋主林仁堅締結合建契約書,林男可在完工後取得約定坪數新屋;若動工2年半後無法交屋,林男可獲賠1000萬元。 傳鴻公司老闆認為土地成本太高不願投資,何仁宗另行成立橙鴻建設,在2015年1月4日向新北市工務局出具「違章建物自行拆除切結書」並獲核准,橙鴻公司也在4月間取得建照。 不過,林男認為橙鴻提出條件較原先傳鴻的條件差,拒絕何仁宗、吳永恆提出的700萬元收購建築物方案。 何、吳找來拆屋包商吳達華、吳新益,約定以300萬元作為拆屋報酬;吳新益也找怪手司機林建邦、工人謝忠旻查看林家動靜,並以租用怪手2萬3000元,盯哨工資每日6000元,伺機而動。 今年5月29日林男一家人前往大賣場購物,吳達華獲訊後立刻指揮人員迅速拆屋,何仁宗獲悉完成拆屋任務後,當天下午就把300萬元拆屋款交給吳永恆轉發給相關工人。 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朱立豪、劉文瀚以「修復式司法」原則,促使何仁宗、吳永恆與林男夫妻同庭,除達成選戶協議,何也承諾給付200萬元賠償。 何仁宗等6人昨遭新北地檢署起訴,但檢方因其犯後態度良好且賠償林男獲諒解,建請從輕量刑;林建邦、謝忠旻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建請依法量刑論科。 -------------------------------------- ![]() 兩造和解.從輕量刑 拿錢辦事的工人......... 我拿錢.你叫我拆屋......... 否認犯行.並無悔意.依法量刑...... ![]() 此文章於 2016-08-10 10:20 AM 被 2124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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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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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這年頭就是懂法的人、有權有勢的人利用法律坑小老百姓 無奈有些小者百姓還傻傻的叫好.... ![]() ![]()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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