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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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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Y拍現在也能取消訂單?! @@ 已經幾乎沒啥在用Y拍了, 沒想到Yahoo也稍微前進了很小一步... ![]() 不過如果買家已付款, 賣家已出貨, 應該沒辦法取消交易了吧!?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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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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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這個 CASE 最麻煩就是用了輕O付啊 ![]() 如果像我一樣阿呆都是直匯的話就單純一些吧? 嗯,Y 拍我也很久很久很久(真的有久)沒用過了,露天的話是貪方便(有電池那類的) 如果沒什麼特別的話通常是用淘的 其實淘寶也沒那麼美好,一旦有問題時也是很拖時間 退運的運費也貴,再加上他們對"輸入物"限制很多 反觀我們這邊... ![]() 此文章於 2015-11-21 08:37 PM 被 ho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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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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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樓的錄音檔聽完了
我覺得一開始賣家的那位女方真是非常非常的不會說話 ![]() 前幾分鐘嚕來嚕去嚕了半天幾乎全是廢話 , 唯一能抓到有意義的重點就是三天後才退錢 我是聽的人我大概也是先不耐煩等一聽到還要三天後才退錢再不爽 不過到後面換男方後 , 感覺買方似乎也開始有得理不饒人的傾向 (從錄音檔聽感覺買方似乎是希望店家不光是退錢 , 還必須額外做出點實質補償) 當然對方疏失在先是沒錯 不過基本上從自己以前幹過一陣服務業後 , 像這種沒有造成什麼實質損失的事我大多都得饒人處且饒人 甚至以前我還在沒屋頂上發生過向同一位賣家買了三件物品 , 結果賣家疏失把三件物品全部分開單獨出貨重複收了我三次運費 , 等事後先傳一次訊沒回覆也是氣得給負評 之後賣家打電話來解釋了半天求別給負評 , 最後我也是算了 多付的運費就當是吃喝玩樂花掉了改回正評 感覺這事就是雙方的認知上有落差 一方認為致歉再退款就足夠 一方則認為光退款不足夠必須要再有些額外補償 而若是我的話既然沒什麼實質損失對方也同意吞負評 , 那大概最後就是給個普評不加不扣就結了 (為這種沒損失的事情爭 , 我還寧可把時間拿去吃喝玩樂還好點) 此文章於 2015-11-21 10:45 PM 被 emh013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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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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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是常在露天買東西, 但這件事我有試著揣摩如果我是賣家我會怎麼做 我想賣掉東西忘了下架是難免的事, 沒貨出當然是退款以外也無需作任何補嘗 因為我並沒有造成客戶任何損失, 如果有造成客戶損失, 這時來談賠償才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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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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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一開始賣家的那位女方真是非常非常的不會說話
![]() 換男方的時候還說: (台語)講不聽ㄟ 前幾分鐘嚕來嚕去嚕了半天幾乎全是廢話 , 唯一能抓到有意義的重點就是三天後才退錢我是聽的人我大概也是先不耐煩等一聽到還要三天後才退錢再不爽 他一直在講事發經過不曉得有什麼意義,東西就是不見了他又沒誠意解決,我當然會很火的說你不要一直講廢話 不過到後面換男方後 , 感覺買方似乎也開始有得理不饒人的傾向 (從錄音檔聽感覺買方似乎是希望店家不光是退錢 , 還必須額外做出點實質補償 看來很多人都不知道 台灣消保會:無故違約,另一方是可主張退費外也可主張賠償,這是您的權益!任何交易行為皆需受法律的規範及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他本來就要退費並賠償好嗎!!! 感覺這事就是雙方的認知上有落差 的確蠻有落差,第一次遇到有店家這樣捍衛商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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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時風平浪靜~~知足常樂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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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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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你自己PO上來的喔~~大家都看到了我可沒有逼你,這樣大家更能明白事實了 歡迎大家轉PO,記者快來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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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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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的評價有440分 他的評價有440分 他的評價有440分 對他很重要所以幫他說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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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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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跟版上的某位賣家聊到此事,本來想就讓這篇沉下去,沒想到賣家又自己讓他浮上來了,可以說是天意嗎? XD
依消保法我是可以要求他賠償的,但我沒有!我只要求他退費就好,也答應員警讓事情和平落幕,沒想到他自己公布錄音檔,這樣大家應該知道我所言沒有半點虛假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他要告我誹謗,我還真的有點啼笑皆非,我沒有到消基會告他一筆反而被他告 今天他自己公布錄音了,大家應該也很明白是非對錯,要搞黑大家來搞給他黑也是他自己說的大家應該都有聽到,他的賣場大家都知道,有興趣的自己去找實體店面,剩下的大家心裡有數就好 既然他這麼在乎商譽,就來幫他捍衛一下吧~ 經歷食安風暴就知道,台灣最不缺的就是黑心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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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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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消保會:無故違約,另一方是可主張退費外也可主張賠償,這是您的權益!任何交易行為皆需受法律的規範及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那是你運氣好,真的要求你還是要賠,你不賠消保官會去找你,你下次可以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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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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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經過此事之後.....學到教訓了,Y拍我不會再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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