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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
Basic Member
 
金聖怨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6
引用:
作者莫名一言
誤掏便當本來就不是走便宜路線
雖然我小胖表妹說他的炸雞腿很好吃
但還是要看油跟炸的人
而且有的還不是現炸
吃起來還是有差

引用:
作者莫名一言
我故意寫錯的啦





約跑無罪跑步有理

故意誤掏更可怕

 
     
      
舊 2015-08-18, 02:21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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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離線中  
chanhsiaohsi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我當兵的時候一餐的餐費大概是30幾元
詳細是多少因為已過多年,早已不清楚了
有一次跟火委一大早出營區到副食供應站採購
才知道我們吃的菜,都是一般賣相差
或者品質很不穩定的食材
這種東西的價格自然能壓的很低


高司單位?

我外島一線海防65元一天,去外單位90元一天,
不過外島吃的菜,當時是從對面過來,
所以吃的不算很差.
 
舊 2015-08-18, 02:36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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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hsiaohsin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排骨飯現在都這麼貴?

引用:
作者aaaa88
它這價錢好像一年前漲的.....那時是65元而已........之後每樣都漲5元........

我看學士路那店排隊人潮......漲價後用餐人數反而變多了...排隊變得更滿..滿..滿.......買個便當還要排個10分鐘吧........所以價錢應該回不去了


旁邊的xx鐵道便當好像沒漲價吧(或是歷經兩次沒漲價??? 有點忘了..滷排骨好像差價10元的樣子----我很少外食所以記不太住.)....不過感覺生意好像越來越差...........原本木盒便當變紙盒了.....


正忠排骨便當 有那個價值
他排骨大塊 我滿愛的 有一陣子我就常去
貴好吃 不打緊 貴又難吃 那就不行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5-08-18, 04:25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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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1
引用:
作者abo5738
正忠排骨便當 有那個價值
他排骨大塊 我滿愛的 有一陣子我就常去
貴好吃 不打緊 貴又難吃 那就不行了。。。

正忠有那麼優秀喔?

那改天一定要來吃一次看看
舊 2015-08-18, 04:26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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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Bon-Chih
Golden Member
 
Bon-C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我家
文章: 2,584
在台中 個人覺得 黑肉麵勝過正忠

在目前的人生中 正忠目前吃應該不超過 10~15次
但黑肉麵的排骨飯卻常吃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08-18, 06:25 PM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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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Chih離線中  
小吳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新聞來源 : 蘋果日報
婆媽很受傷 高價豆油伯竟摻金蘭賣

便宜的不敢買,貴的又不老實 還能說什麼呢

===================================

今年獲選為屏東十大伴手禮的「豆油伯」系列醬油,遭爆料竟混調金蘭醬油製成「金豆醬油」和「缸底醬油」出售,民眾直斥1瓶300元的高級醤油,竟用50元的平價醬油混充,覺得感情很受傷。

2012年起,屏東竹田鄉「豆油伯」醬油相繼獲得六堆客家、全國百大和屏東十大伴手禮多項榮銜,不僅在網路和實體店舖熱銷,更是百貨公司專櫃高檔商品,旗下醤油每瓶從160元到320元不等。

葉小姐向《蘋果》爆料指出,在各大通路市場相當暢銷的豆油伯系列醬油,製售商六堆釀興業的金豆醬油和缸底醬油算是主力產品,但產品成份標示不清,經屏東縣衛生局追查並以公文回覆,確認豆油伯因自釀醬汁不足,而向金蘭公司購進醬汁混合。

製售豆油伯的六堆釀興業行銷總監李明芳表示,去年底因新廠房供應線調整和原料黃豆不足,曾向金蘭購入一批生醬汁,生醬汁也是根據預訂製程配方釀造,等級和要求均符合規範。因為純釀醬油從發麴、發酵至少四到六個月,還要榨汁、調配和裝瓶等流程,「廠商間原料支援互調是很平常的」。她說,豆油伯的醬油製造成本高,但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前提下,進用其他廠品的生醬汁調配,確實有所不當,對於消費者致上歉意,未來將秉持自製自銷傳統,堅持誠意不打折。

屏東縣衛生局副局長蔡木材表示,豆油伯向同業購進半成品醬汁,再據以調配成成品,並以自己的品牌售出,就像委託代工一樣,並不違法。但屏東縣政府代理消保官盧仲炬認為,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業者有責任和義務揭露正確商品訊息,違者可限期改正或停止行為,逾期未改正可處100萬元,且可按次連罰。另外消費者若對於該項產品失去信心,可要求業者退費。(洪振生/屏東報導)
舊 2015-08-18, 11:32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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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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