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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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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天呀......底下她還回應為什麼對方不會停車或閃開? ![]() 說對方有在注意就不會車禍 , 要告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 一樓那也許多經典句 , "車禍不是沒有違規就一定是對的"..... ![]() 今天終於見識到三寶果真是沒有極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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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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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個人也十分關注這個案例的後續,雖然 UCAR 那裡樓主已經自動消失了 (還是被砲成灰了?)但隔壁村那裡的事主還是在,希望他會更新後續部份 話說那個路口的號誌到底要怎麼看,我瞧了半天還是一頭霧水 原本以為 B 車是闖紅燈迴轉,但有網友說外側也可以左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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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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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指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所有過失都是這樣論斷 算是與"故意"區別的基準 你指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在過失的判斷基礎上 你更進一步說明過失的態樣 但兩者其實是沒有衝突的 只能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包山包海 就算對於其他條款明示的注意義務並未與有過失 但只要法官想到可以預防事故的"可能性" 就會被這條給涵攝 這條號稱是帝王條款 但確實是應該要有所限縮 否則會造成不少車禍當事人的困擾 老實說 我自己不太駕駛交通工具的 我大多是讓人家載或搭小黃 遇到車禍 我應該也不會去吵 因為我開車很容易緊張 不敢確定自己確實沒有過失 就通知警察與保險公司吧(我都保甲式) 此文章於 2015-05-24 11:57 AM 被 hugobossxz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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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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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何必在那邊玩弄文字,你的「敵意」表現的這麼明顯,難到你是要來跟我稱兄道弟? 文字遊戲玩得不意樂乎,你不覺得你四根手指正著你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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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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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反了,這種人被撞後,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懲罰撞他們的人,不管這些三寶的情況有多離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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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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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維基百科上面說辯護律師團還在繼續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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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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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不用"真.無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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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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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敵意?? 你是不是想太多了 素昧平生 稱不上是敵是友 只是覺得你對法官的貶抑 也未免太重 各行各業都一樣 一定有人打混 也一定有人兢兢業業 你遇上了前者 也別連後者都一併排斥 就當我是玩文字遊戲吧 如果這樣你感覺會比較好的話 周末都過了 就讓這一切留在過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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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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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真的是太寶了 ![]() ![]() 看樣子丙式險是真的不能省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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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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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家最高領導就是廢死派的,哪個法官會這麼白目和最高領導對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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